我们的房屋按60号令拆迁补偿,签协议是按一户一基安置宅基地,现在3年了,过渡费还是签协议后9个月才发的那一点点,付房租都不够,最可气的是村委会作出决定不给一户一基了,在安置地里建两栋30多层的住房,把后来拆迁还没有安置的都安排到这里,将多出的房屋按市场价对外销售,同时腾出一块安置地卖给开发商,村民们找他们论理,竟以恶劣的态度回答,就是不按协议行事,再闹不给你安置我都有格。村民们不知怎么办了?敬请上级领导纠正他们这种侵害村民利益的违法行为。
依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被征地安置对象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两种方式。征收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货币安置;但县(市)范围内不具备货币安置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为主要安置方式。同时,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需要重建房屋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被征地安置对象提出的安置要求不符合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不能就地安置,且保障安置住房建设是由区政府配合市规划局提出定点安置小区选址方案的,安置点的确定不可能满足所有被征地安置对象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