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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因拒绝解除劳动合同,被湖南龙骧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强行剥夺劳动权,停发生活费怎么办?

2018-3-5 14:18:42发布14次查看
尊敬的领导:我们是原长沙汽车客运发展(集团)公司,改制后更名为湖南龙骧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分公司的下岗职工,公司改制,我们因拒绝在强行解除劳动的合同上签字,被领导剥夺了我们的岗位,停发了我们的工资。我们公司至今有88年历史,改制时有7千多职工及7.2425亿资产的国有企业,每年上缴利税六千多万,2005年12月至2006年4月通过管理层的暗箱操作改制成了民营企业,他们将7个多亿的国有资产缩水缩得只剩下1733万,作为国有股参入改制企业,占企业总股本的24.07%,原总经理龚乐群摇身一变成了新公司的董事长,个人股金为913万,占企业总股本的12.68%,余下的股本全部由其他管理层成员瓜分。公司改制,没有召开过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职工大会(他们记录里所谓的职工代表大会,就是召集一些领导成员聚拢来,每人发个纪念品、吃餐饭,算是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公司领导一直采取非法手段,利诱恐吓职工,逼迫职工在他们拟订的协议书上签字,理顺劳动关系。他们于2005年12月16日下达职工理顺劳动关系的通知,通知如下:某某同志:根据长沙市企业改革办公室长企改发[2005]39号文件精神,我司企业改制工作现已进入职工理顺劳动关系阶段。请您于2005年12月20日前到所属单位改制部门办理职工理顺劳动关系手续。逾期不办者,将视同解除劳动关系。长沙汽车客运发展(集团)公司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绝大多数职工就是在这样的恐吓之下被迫签字解除劳动关系的。根据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公司此举,严重违反了合同法。公司规定:“职工与企业理顺劳动关系后,对未进入内退、协保和未选择社会就业的人员,参加新公司的竟聘,符合条件的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理顺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不发到个人,全部存入湖南龙骧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新公司提供工作岗位直至正常退休年龄, 2年内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内本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均不给理顺劳动关系补偿金,且经济补偿金不计算利息”,此规定不仅违反了劳动法,而且与中央、省改制文件相抵触。公司甚至荒唐到计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一律以2004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国资分配[2003]2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所谓‘工资’,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我们到目前为止都未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凭什么要以2004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我们都已年满四十,停薪下岗至今已四年,下岗后没有一分钱的生活来源,由于年龄偏大,加之又没发下岗证,我们无法在社会上找到工作,也领不到一分钱失业金。其中有的家庭,夫妻双方都下岗,加之小孩要上学,生活陷入了困境。公司领导对此不闻不问,对我们恢复工作的要求也置之不理。从2005年下半年改制至今,我们已通过各级信访,并将我们的困难汇报给公司,但公司领导的铁石心肠不仅丝毫不为之所动,还勾结公安,欧打上访职工,非法拘留三位上访女职工长达十天之久。公司本次改制,不仅侵吞了国有资产,更严重损害了职工利益,违反了宪法、劳动法、合同法,以及中央、省政府的有关改制政策。政府三令五声要妥善安置好下岗职工,并针对下岗职工制定了不少优惠政策,而我们公司领导却与国家政策背道而驰,强行剥夺我们的劳动权,将我们推出公司门外。请领导明查,解决为盼!谢谢!此致敬礼! 报告人:杨 柳 李会娟 盛爱群 李银辉 邱伏兰 张 军 2009年6月10日
你们好,.请咨询长沙市改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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