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颁发的长劳社发【2003】60号文件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街道(乡、镇)同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执行”。为什么时间过去了6年这一规定得不到落实?作为政府组成部门,难道可以把自己说过的话当儿戏?难道可以出尔反尔?法、理何在?公平何在?诚信何在?
---导言
第九次请求落实街道管理服务站
两保人员事业编待遇的联名信
尊敬的市人民政府张剑飞市长:
我们是长沙市城内五区街道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站的工作人员(简称街道两保人员)。首先,我们要感谢市政府办、市信息中心的同志,在他们的敦促下,我们在经历了197天的等待后,终于得到了一个“回复”(见附件)。
从“回复”的字行里推测,这个回复应该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替市长写的。也许是经办这项工作的人员的疏忽,也许是不懂业务,这个“回复”太轻率,不搞调查,不搞研究,糊弄人!我们对此感到非常失望和无赖:
一、“回复”的起草人根本不了解我们的诉求
《联名信》的标题就讲得非常清楚:请求落实街道两保人员事业编待遇。很显然,我们的诉求是要落实待遇。什么待遇?事业编的待遇。这位大哥、大嫂,我们什么时候要求落实事业编呀?所谓“仍按文件规定‘定编不定人’的方式进行管理”,答非所问!这种回复,真是令人啼笑皆非!
二、“回复”的起草人不讲政策,不讲道理,甚至混淆视听、横蛮无理
我们为什么提出要落实待遇?道理很简单:因为当初招聘我们上班的时候,政府文件里头讲得非常清楚,“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街道(乡、镇)同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执行”。不信?可以去查阅一下2003年3月市劳动和市民政联合颁发的长劳社发【2003】60号文件的第十四条,里头讲得再清楚不过了。
请问“回复”的起草人: “定编不定人”能抹杀我们属于在编人员的事实吗?“签订聘用合同”能成为剥夺我们事业编待遇的理由吗?在其编、履其责、享受其待遇,这么简单的道理难道你不懂吗?因为要按“‘定编不定人’的方式进行管理”,因为“人员待遇正在逐步提高”,因为“将建立提高人员待遇的长效机制”,所以“你们不能落实事业编待遇”,请问,这是什么逻辑?
“回复”还说:“由于编制不到人,你们存在思想顾虑,担心政策变化,对三年合同期满后何处何存感到茫然,工作开展缺乏后劲和信心”,说什么按照“长编办发[2002]104号)文件要求,全市城区街道(乡、镇)社区核定了事业性质的人员编制”,简直是混淆视听。我们什么时候担心政策有变?长编办发[2002]104号,又什么时候给社区“核定了事业性质的人员编制”?请勿混淆视听、把文件看清楚再回复吧。
三、“回复”的起草人没有半点正气、情商实在太低
党中央提出要构建和谐社会,这简直是太英明了。那么,和谐社会的基础是什么?是社会的公平!没有公平,哪有和谐?我们的老祖宗两千多年前提出了“仁”术,说的是做人要有“仁爱”之心;我们的胡总书记提出了“民本”理念,要求我们要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办群众之所需,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群众情绪,反映群众诉求,关心群众疾苦。
在街道,和所谓的干部相比,我们在同一间办公室、干同样甚至更多的事情,都是为政府办事,为老百姓服务,论贡献和资历,我们不孙,政府每年考核街道的指标我们完成了一大半,可我们的工资收入只有他们的五分之一,还不及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难道这公平吗?这位大哥或大嫂在“回复”中说:“政府多次提高你们的待遇。2003年为600元,后提高至700元。2008年你们的基本工资均达到1000元以上(批注:不实!),并由各街道办理了各项社保手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从而使你们的待遇有所提高,以往你们待遇偏低的情况得到一定缓解”,难道你认为我们的待遇够高了?够意思了?难道依法应缴的社保也能标榜为提高待遇?请问:2003年来,你的工资翻了几番?物价又涨了几成?你有没有一点法纪观念?有没有半点正气?有没有丁点仁爱之心?你可以不听老祖宗的话,可以无仁爱之心,但总书记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理念,总该领会领会吧!
我们认为:我们在致市长的信中所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要求落实待遇的理由是充分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替市长的回复不能让我们信服。
为此,特再次致信市长,请求敦促有关部门依据规定尽快落实我们的事业编待遇。
城五区街道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签名):
请见第一封信的《签名表》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市长信箱内容及回复情况
来信内容:
在基层,为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们用一颗被凄冷的寒风刮得仅存丁点余热的心,去温暖下岗失业职工、离退休职工、低保户、待业大学生、返乡农民工、无房户等一批又一批弱势群体。然而,在这些弱势群体的后面,又有谁知道我们的痛苦?文件明确规定的待遇六年得不到落实,我们的身份被肆意扭曲、权益被非法剥夺,我们一直在工作、生活、精神的三重压力下苦苦挣扎,又有谁来温暖我们这颗行将冰凉的心?也许有人认为我们的待遇应该要提高,要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倍率提高;难道我们与生俱来就应该与“最低”为伍?法乎?情乎?公平乎?诚信乎?
---导言
第七次请求落实街道两保人员
事业编待遇的联名信
尊敬的市人民政府张剑飞市长:
我们是长沙市城内五区街道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站的工作人员(简称街道两保人员)。2008年7月15日,9月25日,11月10日,12月25日,我们先后六次通过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向您寄送了《关于请求尽快落实街道两保人员事业编待遇的联名信》。该信曾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信息中心转市劳动、市编委等部门处理,但时间过去了197天,至今毫无音信、无果而终。
历史渊源
2002年9月,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发〔2002〕12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在街道设立具有事业性质的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站(简称街道管理服务站)(详见长政发[2002]33号文);市编委为城内五区街道管理服务站按3-5名事业编的标准核定了事业编制共计281人(详见长编办发【2002】104号);2002年11月,市人民政府刘晓明副市长组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委、市财政局等五局(办),成立联合招聘领导小组,并亲任组长,向社会公开招聘街道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详见长劳发【2002】155号),我们积极参加选拔,经过严格的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环节,依靠自己的实力,最终被联合招聘领导小组录用并被分派到街道管理服务站的事业编岗位上。
工作现状
六年来,我们在政府最基层、最艰苦、最复杂、最琐碎、最需付出热情耐心以致人格的单位,顶着工作、生活、精神的三重压力,在街道管理服务站的事业编岗位上,默默无闻地工作。我们切实履行了市编委核定的工作职责,承担了本应由市、区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政府主管部门承担的绝大部分工作;政府每年的八件实事,我们都付出了辛劳;2004年,市人民政府被评为全国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在国务院颁发的奖牌上,滴下了我们辛勤的汗水。不仅仅如此,我们在街道不分职责内外的事情,都积极主动参加:抗洪抢险、防治sars和禽流感、抗击冰雪,我们总是冲锋在前;在文明创建、城管爱卫等工作的主战场,总能见到我们奔忙的身影;正在推进的住房保障工作的重压狠狠地压在我们身上,我们都无怨无悔。我们为长沙市的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现实遭遇
但是,我们的劳动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我们被长期排除在街道的正常管理之外;我们的事业编待遇始终没有得到落实;在街道,我们因大多来自原国有企业而被错误地看成是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甚至是临时工;我们除了每月不到1000元的微薄工资收入外,没有任何的福利,到市、区为民办事,需自掏交通、电话费,扣除社保缴费外,实际收入不到长沙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我们没有正常的住房、交通、电话、独生子女补贴;不能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和依法获得正常的加班费;不能正常参加党团及工会组织,和出席年终的干部考评;没有月、季、年度奖金;不能正常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健康体检,甚至没有资格吃上单位年终的团圆饭(注:篇幅有限,不便展开,字字是泪,句句后面都有成百上千个故事)......所有这些,给我们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难、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同时,也严重挫伤了我们的工作积极性。
理由陈述
我们认为:我们应当享受街道同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其理由如下:
一、享受街道同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于法有据。2002年9月,长政发【2002】33号文件规定:“街道(乡、镇)设立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站,管理服务站核定事业编制3-5名,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共同制定”;2003年3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根据政府授权发文明确规定:“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街道(乡、镇)同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执行” (长劳社发【2003】60号文件第十四条)。显然,我们的事业编工资待遇问题,在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二、享受街道同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于情有理。街道管理服务站是市人民政府依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市编委为我们核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事业编制;我们依靠自己的实力、通过市政府组织的公开选拔、最终被录用和分配到事业编岗位上工作,并履行了事业编的岗位职责。尽管当初说编制不到人,但我们属在编人员是不争的事实。在其编,履其责,享受其待遇,实属情理之中。
三、落实街道同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据调查:街道一个工龄20年的事业编人员的年收入约6万元,而我们的年收入却不足1.2万元,我们的收入不到事业编同类人员的五分之一;街道一个工作2-3年的年轻小伙子、小姑娘的年收入约4.8万元,我们的收入仅及其四分之一;2007年,长沙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7968元,我们的实际收入只接近其三分之一。近年来,米、肉、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一直在涨价,党和政府非常关注民生,先后大幅度提高了军人、离退休职工和公务员的工资或生活费,甚至下岗职工的失业金和低保户的救济金也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可我们的工资六年来一直在最低工资标准的下方徘徊。所有这些,对我们来说,有失公平!因此,落实我们的事业编待遇,从一定意义上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四、落实街道同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有利于维护政府的信誉。当初,我们参加招聘时,都是冲着“事业单位”和“事业编”而来的;在街道设立具有事业性质的管理服务站,及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的事业编待遇问题,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文件早有明确规定,多年来,我们一直在期盼中等待。但时间已过去近六年,我们工作的机构还未依法注册,事业编待遇尚未落实,这不利于树立与维护政府的信誉。
恳切请求
尊敬的张市长,我们中9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曾受到党的良好教育,绝大部分来自于原国有企业,有20年左右的工作经验,其中的许多同志在原单位从事管理甚至领导工作,我们曾为国有经济的发展奉献了人生中最美好的时光。在国有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我们勇敢地面对挑战,自强不息,接受政府挑选,被分派到街道管理服务站工作。我们大多现已人到中年,非常珍惜现有的工作。在新的工作岗位上,我们一定发扬鲁迅先生所崇尚的“孺子牛精神”,继续为国家和谐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但是,国有企业破产的责任不应我们来承担;下岗失业,我们没有过错。我们曾经的付出,应该得到社会的认可,我们现在的劳动和人格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我们不应因曾经的下岗失业而受到歧视!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特向您致信,请求市人民政府敦促有关部门依据原有的规定落实我们的事业编待遇,恳请您充分考虑我们的诉求。
城五区街道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签名):
请见第一封信的《签名表》
二00九年二月二日
附:
联系人:李为民 联系方式:jiedaoliangbao@126.com
回复:
一、仍按文件规定“定编不定人”的方式进行管理。
2002年12月,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工作的通知》(长政发[2002]33号)文件精神,由刘晓明副市长牵头,市编办、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和我局联合组成招聘领导小组,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聘用了“两保”工作人员。按照《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各街道(乡、镇)及社区设立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长编办发[2002]104号)文件要求,全市城区街道(乡、镇)社区核定了事业性质的人员编制,但人员采取定编不定人的方式管理。街道(乡、镇)管理服务站,由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两保”人员与管理服务站签订聘用合同,被明确告知编制不到人。2007年,根据《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沙市城区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劳动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及人员编制管理的意见》(长办发[2007]50号)文件精神,我市基层平台建设得到进一步规范,同时再次明确“两保管理服务机构采取定编不定人的方法”。
二、人员待遇正在逐步提高。不可否认,你们为劳动和民政的基层工作立下了汗马功劳,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为此,政府多次提高你们的待遇。2003年为600元,后提高至700元。2008年你们的基本工资均达到1000元以上,并由各街道办理了各项社保手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从而使你们的待遇有所提高,以往你们待遇偏低的情况得到一定缓解。
三、将建立提高人员待遇的长效机制。当然你们建议中所提到的问题还是客观存在的。从目前情况来看,你们的工资待遇还是偏低的,各区的福利待遇也不尽相同,由于编制不到人,你们存在思想顾虑,担心政策变化,对三年合同期满后何处何存感到茫然,工作开展缺乏后劲和信心。就这些问题,我们正在探索完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职业生涯发展通道的长效机制,如建立工资增长机制。
所以,你们不能落实事业编待遇,对于你们的建议我们将认真思考,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一、关于人员待遇的政策规定
2002年,我市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组建了“两保”工作人员队伍,同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人事局、编办、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招聘城区街道(乡镇)及社区劳动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通知》(长劳社[2002]155号),文件规定“管理站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按每月不低于600元,中心工作人员标准按每月不低于500元确定;管理站及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有关企业社会保险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参加社会保险。其他待遇由各区确定。”。2004年,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沙市城区街道(乡镇)及社区劳动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函[2004]155号)规定“两保工作人员月工资700元……其他待遇由各区政府确定。”。2007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沙市城区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劳动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及人员编制管理的意见》(长办发[2007]50号),文件规定“按每月不低于1000元统一发放工资标准。”。按照历年的政策文件规定,“两保人员”工资由市政府或市职能部门统一发放标准,其他待遇由各区确定。
二、人员待遇的现状
街道“两保人员”为我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了贡献,成绩有目共睹。据我们了解,大部分“两保人员”的实际月收入超过了1000元这个标准,有的区“两保人员”的人均月收入已达到1600元以上,尽管这个收入水平仍然较低,但“两保人员”待遇偏低的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三、将建立队伍管理的长效机制
诚然,我们工作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如“两保人员”的工资待遇偏低、各区县(市)待遇不尽相同、缺乏长远的职业生涯规划。针对这些问题,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正在积极探索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管理的长效机制。去年,市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在五区进行了专题调研。目前,新的基层平台人员管理办法正在审定之中。请你相信基层劳动保障机制将进一步完善,工作人员待遇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再次感谢你对基层两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