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领导:
在百度上面搜索“晏已仪”,便出现我原来在“中小学生作文网”上投稿的作文。让我没有想到的是,居然在赌博网、房产网、娱乐场所等网页上出现“晏已仪作文专稿,不得转载”虽然点进去没有作文出现,但这已严重影响我投稿的积极性、和知识产权,我已将此问题反映给长沙市知识产权局,但我担心这是无用功,所以我建议让“中小学生作文网”的主编删除有关链接,或者由市政府给我一个实实在在的答复。
晏已仪:
你好,首先非常感谢你的来信。在收到你的市长信箱来信后,我局主要领导对此非常重视并马上给予了批示。经我局研究决定,采取以下三项措施:一是局领导亲自与你联系,预约见面时间;二是安排版权处领导直接与你进行电话联系,先行了解相关情况与诉求;三是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你给出详细的满意的答复。
5月25日上午我们版权处与你取得了电话联系,了解你的相关情况与诉求。5月27日下午,我局分管局领导带队亲自到你所在学校与你进行了面对面的了解与沟通,并做了调查笔录与拍照。经当面沟通了解与我们在网上勘察,你在信中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在百度上输入“晏已仪”三个字后,在百度快照上,除了“空间主页-晏已仪”和在作文网上的提示的信息以外,还有一些类似“高一:晏已仪作文网专稿未经允许不得转载”,特别是在一个51app游戏网上出现了这样的提示,还有一些别的网页上也有出现类似的文字,但是如果直接点击进去,却看不到原作文全文与其他相关信息。
根据我国目前《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所以你所创造的作文是由你拥有全部著作权的。《著作权法》第九条还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未经权利人许可同,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但是《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和你所投诉的情况,因所涉及的网站并没有全文转载你的作品内容,只是利用了你的名字与引用了标题并注明了作者姓名与出处,所以并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侵权事实。虽然不能构成实质侵权,但是对此,我们也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网站提出要求,要求他们在未取得你的许可的时候必须删除与你的名字有联系的相关内容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最后,我们再次感谢你的来信。同时我们认为你能有这样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很好的,我们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权利人最多的保护,保护权利人就是保护创业创新,也希望你以后能继续更多更好的文字作品,同时建议你及时进行版权登记,进行著作权登记对维护自身权益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一是能够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著作权的归属,避免今后因为著作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享有著作权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必须拥有著作权,而著作权归属情况比较复杂,不同情况下创作的作品,尤其是著作权法,规定在很多情况下,允许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约定不清的,容易引起著作权纠纷。著作权登记被称作为作品上了一个法律户口,可以在相当的程度上避免或减少纠纷的发生。
二是可以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主张自己的权利,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当著作权人被侵权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权利人时,著作权登记所发给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起到初步证明作用。
三是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同时也是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和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作者完成作品创作后是希望作品能产生经济价值,这就涉及到转让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让作品流入产业市场的问题。但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在与作者进行协商时一般都会要求作者证明其所提供的作品是作者创作的作品,该作品的权属归出让人所有。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当然也不希望自己将作品投入产业市场后被他人起诉侵犯著作权。为了交易的顺畅和安全,作者往往不得不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所有人,但事实上有时作者很难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如果作者的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作者的著作权登记证明书就会使被许可人消除顾虑,安心与作者进行交易,这样也促进了作品的使用。
我市著作权登记工作站电话是:0731-84124246。登记主页为:http://www.csipo.gov.cn/login.jsp
感谢你的来信与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