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市长:您好!
很抱歉在您百忙之中打扰您,作为一个年逾花甲的老人,我在尽了自己最大努力后,实在是不得已了只能给您写信,我叫陈金祥,今年65岁,是长沙市原闽省巷2号承租人吴秋琴(已过世)的女儿,我妈妈的房子在去年的11月份被芙蓉区拆迁办拆迁,听说有18.9万元的拆迁款,但我和我的哥哥陈益、妹妹陈钊祥,三位我妈妈现存世上的子女均未拿到这笔款,在芙蓉区教育局、芙蓉区拆迁办之间多次奔波后仍无果以致心力交瘁,盼您能还我们一个公道。让我们明白到底是谁凭啥拿走了本该属于我们三兄妹的款项。
我母亲吴秋琴于1952年参加工作,1995年去世,原为长沙市31中学的老师,共生育五个子女,目前在世的子女还有三名。80年代时,31中学将鱼塘街18号以福利房名义分给了我母亲,后为支持学校搞第二产业,我妈妈同意学校方案,将鱼塘街18号交还学校,改分闽省巷2号。同时学校考虑到我家的实际情况(我妈妈当时与我的智障弟弟陈铣祥同住)与我母亲签订了一份永久居住的协议。1995年母亲去世后,一直是我弟弟一个人住,长期靠低保及三兄妹资助生活。直至2007年我弟弟去世,社区民政办李香通知我,我们几兄妹考虑到他有一离异多年的小孩吴玲(孩子一岁时夫妻离异,孩子跟母亲同住,跟母亲姓)经多方打听,把她找回来,我和老兄及妹妹出资要她安葬父亲。后同意其暂住我妈妈的承租房,这次拆迁后其电话再也无法打通。但我们从未跟任何人签过协议放弃该房产的任何权利。
今年1月份我偶然听说我妈妈的房子拆了,说是赔偿了18.9万元,我们三兄妹深感震惊,为啥没有任何人与我们三兄妹联系,该笔款项到底谁领走了?为此,我们先后数次去了芙蓉区教育局(简称教育局,我母亲单位的主管部门,房屋产权单位)、芙蓉区拆迁办(简称拆迁办),教育局负责拆迁工作的洪书记、基建办赵老师等人答复我们,说是从未出具过任何证明帮助他人领取该笔拆迁款,款项到底谁拿走教育局不清楚要问拆迁办;我们又多次前往拆迁办,拆迁办工作人员蒋磊明、胡旭光(具体经办)在我们前往了解该事情真相时,不但不提供资料,告知我们真相,反而还多次搪塞我们几位60多岁身患多种疾病的老人,告知我们领款详细资料不能给我们看。2月14日我们三兄妹到芙蓉区政府联系到欧区长,欧区长要我们去拆迁办找胡旭光查看拆迁款领走的详细资料。而我们到拆迁办时,胡旭光等人不但不让我们看,而且还组织20多人围过来,态度很恶劣,当时在信访办谭姐的调解下,才没造成人身伤害。但对我们三兄妹的精神带来很大的伤害,我们不但没拿到一分钱,看不到任何资料,而且还受到了人身威胁。
《长沙市国有土地拆迁(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暂行规定》[2010]7文中对待象我妈妈这种情况房屋被拆迁的该如何补偿的早已明确,其中14条“……由拆迁人或征收部门将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或其他费用支付给产权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产权单位负责承租人的补偿安置费用,其费用在所获的补偿安置款中列支”,另外20条也规定“……未经产权单位同意,拆迁人或征收实施部门不得与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照文件规定,我母亲租用的闽省巷2号的拆迁款不是应先给教育局,再由教育局给我们吗?作为吴秋琴的直系亲属,她的福利承租房被拆迁后,本人又已是百年,其款项不是应该给我们吗?到底是谁没有认真执行政策,拆迁办还是教育局,我们不得而知,因为我们到现在也没有看到领款人的签名及其提供的领款资料。
我们都是风烛残年的老人,恳切的盼望您在百忙中关注我们这件拆迁案,帮我们追回本该属于我们的款项,让我们能感受到党的拆迁政策的公平、公正!温暖我们每个普通老百姓的心!谢谢!祝您身体健康!
本人: 陈金祥 哥:陈益 妹:陈钊祥
2011-2-16
陈金祥同志:
您好!您的信件已转交我单位处理,现答复如下
闽省巷2号系芙蓉区教育局单位自管产,其产权属于国有资产。教育局将该房屋租赁给您母亲使用居住,同时考虑您的兄弟陈铣祥身体有病的实际情况,同意在您母亲逝世后,陈铣祥可以有永久租用居住权(有住房协议书)。
2010年4月,东牌楼项目第二期启动,芙蓉区教育局根据陈铣祥之女吴铃的实际情况(陈铣祥去世后,吴铃为该房屋的居住使用人),依据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下发的《长沙市国有土地拆迁(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长房政发(2010)009号)通知规定,给予了吴铃在政策范围内的适当补助。
东牌楼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指挥部
2011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