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我第一次拿到了自己的商品房的钥匙,房子是位于湘俯中路226号,天城泰祥苑,房屋开发商是天城投资置业公司,在拿钥匙的当天,我补交了一些费用,其中有张白字收据是湖南水杯子分质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韶山北路243号宏景名厦b栋19楼,电话:84161298,84178398)的直饮水开通费1280元,这里当然有一份水杯子公司的简介手册和开发商的房物使用手册等有好几本册子,由于第一次买房,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直到2008年底房屋装修时,才知道这个直饮水你可要可不要,直到现在我都没有开通这家公司的直饮水,我觉得自己受骗了,我咨询了律师。他们认为:
1、湖南水杯子分质供水工程有限公司缺乏诚实信用原则。2007年8月天城投资置业公司在给住户发放新房钥匙补交费用之际将湖南水杯子分质供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白纸发票夹在当中,不作任何解释,造成住户误以为是强制性收费,因此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费用交了。一户一表实施,不是以区为单位,而是以单元为单位,所以这件事基本上与开发商无关。湖南水杯子分质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和天城投资置业公司的行为不仅剥夺了住户的知情权同时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要求民事主体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真实、不欺不诈、讲究信誉、恪守诺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骗他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以善意为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和以符合权利目的的方式行使,不以损害他人的利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获得自己的私利。在交易过程中禁止为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未能将其真实意思表达清楚;或当事人欠缺法律知识,导致合同条款不完备、规定不详细时,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地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天城投资置业公司收取供水安装费用的行为是违反交易道德的无效民事行为。2. 城市供用电合同在本质上都属于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合同法在买卖合同外单列一章。合同的标的即水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能源,也是特殊商品。供用水合同都是供应人向使用人供应水,使用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都是一种买卖关系。既然是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也因此明确了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此种合同一般采用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由供水方提供,而湖南水杯子分质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只提供一张无任何明确权利义务的白纸条收据,此举即不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水合同,按月抄表计量,并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各类水价计收水费)该条表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水合同,这是一条强制性的规定。再有《杭州市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报装程序。(整片改造区域内成套居民住宅的住户,可单户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报装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在受理报装申请时,应按市物价局杭价商〔2001〕072号文件核定的暂定标准(580元/户)向住户收取改装费用,并与住户签订《供用水合同》)。由此可见,用户首先要向供水企业提出报装申请,供水企业按核定的安装费标准向自愿申请安装的用户收取费用,此费是由供水企业向用户收取,再由用户与供水企业之间签订《供用水合同》。然而湖南水杯子分质供水工程有限公司既不要求用户申请报装,又不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起行为严重违反了《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之关于城市供水的程序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因此湖南水杯子分质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应退还给用户。3. 湖南水杯子分质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供水集团缺乏根本的服务意识和商业意识。2008年底用户装修新房时才知道这个直饮水是可要可不要,并非政府强制性规定。湖南水杯子分质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从2007年8月至2008年用户要求退款时止中间长达一年的时间,并没有为用户开通直饮水,也没有告知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未能善意、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起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即使双方签订合同用户方也能单方解除。湖南水杯子分质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在事实上弱化了消费者作为签约一方的权利,对消费者实施商业欺诈,以欺诈获利,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我的行为表达了整幢住户的心声,法治社会讲求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湖南水杯子分质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带来不公正的暴戾气息就是法治社会的一个不和谐的音符。综上所述,湖南水杯子分质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向用户收取安装费用的行为是违法无效的,是强买强卖行为,所以所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返给用户。然而,我已多次向市工商消协投诉,为什么不退于还?
程琴:
您好!2010年5月10日我局收到市长信箱信件(id:174493),您反映与湖南水杯子公司的消费纠纷。经查,该消费者针对此申诉分别向我局申诉两次,向市长、省长信箱投诉共三次,答复如下:
2008年6月23日,消费者程书青(即信访件中的程琴)向12315申诉,称2007年8月18日在开发商处交纳湖南水杯子分质工程有限公司直饮水开通费1280元,至今未开通该项服务,消费者多次与开发商联系要求退订该服务。12315指挥中心将此申诉分转至雨花工商分局左家塘工商所,工商所经过调查,被诉方已在2007年开发商向申诉人交付房屋时开通该项服务。此申诉已完结。
2009年12月22日12315中心收到消费者初次向省长信箱的投诉,称通过开发商代收直饮水开通费1280元,此直饮水开通费不是自愿交纳的,消费者要求直饮水公司退还该费用,直饮水公司不予退回。12315登记该申诉并再次将此申诉转至雨花工商分局左家塘工商所,工商所于12月23日上午分别致电申诉方、被诉方了解情况,申诉方称:在2007年1月与天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街道办事处办公楼)签订购房合同,2007年拿钥匙时补交了一笔费用,其中有张白字收据是湖南水杯子分质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地址: 韶山北路243号宏景名厦b栋19层)的直饮水开通费1280元(由天城投资置业公司代收)。2008年房屋装修时听有人讲,此项费用属自愿缴纳,因此,多次找天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未果,当天上午十时许,工作人员到湖南水杯子分质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显早(外出办事)在电话中解释他们公司与“天城泰祥苑”的房产开发商在2006年6月签定过投资合作合同,明确将直饮水工程纳入“天城.泰祥苑”项目配套工程。由湖南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代替湖南水杯子分质供水工程有限公司收取开通费,他们公司没有直接跟业主接触。下午三时被诉方将《合同书》送到左家塘工商所,表示愿跟投诉人当面协商解决。但申诉人程书青因探亲在郴州市,这段时间无法提供当时强制缴费的相关凭证和票据,也无法当面协商。工商所与双方约定,元旦后由双方提供证据再进行调解。
元旦后,工作人员经多次电话联系,确定2010年1月12日上午约双方当事人左家塘工商所进行调解。申诉方认为:房产开发商与业主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2007年1月10日,是在被诉方与开发商签订投资合同之后,但合同中未将直饮水纳入房子设备。申诉方认为她家不愿饮用此水,设备的安装费应全额退还,并且赔偿近两年来用于投诉的电话费等开支。被诉方坚称此项工程事先已在小区内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申诉方在提供被诉方收据时一并提供了水杯子直饮有限公限的宣传资料),不存在欺瞒行为,消费者交纳开通费也是自愿缴纳的,管道和设施也辅设至申诉方家中。且被诉方先后共投资约137万,确保该小区家家户户有用水点,目前使用率达75%。目前申诉人要求退费,会引发其它用户的退费,且退费后申诉人仍然可享受直饮水服务,而其管道辅设的先期投入已付出,无法收回,坚决不同意退费。
由于申诉方无法提供其强制收取直饮水费的相关证据,且申诉人与开房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将直饮水纳入房子设备属于申诉人与开房商合同中的瑕疵,因此双方当事人就退还开通费及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终止调解。工作人员当场告知当事双方可通过仲裁或提起诉讼的途径解决问题。程书青和湖南水杯子分质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对此结果表示同意并签订《消费者申诉案件终止调解书》。
2010年2月4日,12315中心再次收到市长信箱信件(id:145765)后,反映对左家塘工商所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左家塘工商所工作人员再次与程书青联系并对相关的政策反复进行解释,程书青对此表示理解,并称是她丈夫以程琴(即程书青的化名)的名义在网上投诉的,她并不知情。工作人员与其丈夫沟通,其丈夫称“反正工商局没有帮我要到钱,我就要投诉”,问其是否需要进行二次调解,其丈夫称不再需要。
综上所述,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经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无法执行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该申诉调解已终止,建议消费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且此次向市长信箱投诉的信件中没有提供湖南水杯子分质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收取直饮水费的新的相关证据,12315无法组织再次调解,如有新的相关证据,12315再组织调解。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