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你好:
我们是长沙市宁乡县历经铺乡金南村的菜农户,2009年9月份,宁乡县国资委委托历经铺开发公司征收了我们的土地,但是征地补偿没有按照《宁乡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该文件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文件执行,违背了《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103号令),我们金南村属于长沙市“放心菜”蔬菜基地,国资委给我们的征地补偿却是按照水田的补助费标准执行,请领导帮助我们,维护我们农民的利益,为我们金南村所有菜农户讨一个公道。
1999年,宁乡县委、县政府对宁乡县蔬菜面积不大、基础设施不全、档次不高的情况下,确定在历经铺金南村地段建设高标准的蔬菜基地,成立了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农业局、蔬菜局和乡政府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开展基地建设,投资达到了150余万元,基本做到了电到田头,路、沟、渠、池配套,大棚基础设施齐全,使基地蔬菜质量大幅度提高,产量稳步上升,成为宁乡县的“菜篮子”,是宁乡县种植、生产蔬菜的一个重要基地。从2002年起,正式成为了省、市的放心菜监测点。
2003年湖南省人民政府蔬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湘菜办(2003)12号文件],还有长沙市农业局下发的[长农字(2003)38号文件],两份文件里都把宁乡县历经铺乡金南基地列为湖南省“放心菜”基地名单中。
2004年,宁乡县历经铺乡金南基地被确定为农业部蔬菜质量安全监测点,接受部、省、市三级抽查,根据《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和《长沙市蔬菜基地保护法》的规定和要求,该基地为专业蔬菜基地。
蔬菜基地的确认,为我们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也推动着当地经济的发展,随着宁乡县的飞速发展,2009年9月,我们种了十余年的“金南蔬菜基地”被国资委委托当地开发公司征收,当地政府本应当站在实事求是,维护当地菜农切身利益的前提下,按照蔬菜基地补偿的标准补偿给我们菜农户,但是当地开发公司却以水田的补偿标准补偿,只补偿给我们3万零4一亩,严重的损害了我们的切身利益,我们金南七组的土地原本就不多,人均不到4分地,原本还能靠不多的土地种植蔬菜维持基本的生活,土地被征收后,我们的生活就没有了保障,本组村民与开发公司经过多次协商,却无结果,无奈之下,只有求助领导,帮助我们尽快解决这个的问题,我们将感激不尽。
此致
敬礼
金南村七组全体村民
一、关于专业菜地问题
根据《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二条“蔬菜基地,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蔬菜的需求状况批准划定的专用菜地,以及蔬菜科研、教学试验、示范和配套基地设施用地”,第四条“蔬菜基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并纳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划定的蔬菜基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第五条“划定蔬菜基地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现在的争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既没划定为蔬菜基地,也没有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显然不属专业菜地。
信访人引以为证据的湖南省人民政府蔬菜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湘菜(2003)12号文件《关于确认长沙市真人桥等54个基地为省“放心菜”基地的决定》,认定的是“放心菜基地”,而非法定的“专业菜地”。
二、关于用地性质问题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湘国土资函[2004]103号《关于宁乡县汽车东站项目是否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的复函》中明确指出“该项目座落在宁乡县历经铺乡金南村,符合1997-2010年历经铺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耕地是一般农田,不是基本农田”。信访人所称的用地与汽车东站项目属同一性质用地。当时农民的土地承包合同为水田,省、市、县相关国土部门也一致认定该土地为水田,征地调查和征地补偿登记时,村民对地类为水田无异议,协调时按一类水田补偿,村民已签字同意,故该土地按一类水田予以征收。
三、关于征收补偿问题
我县历经铺乡征收土地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补偿标准严格按《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和《宁乡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执行,一类水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三项共计28900元∕亩,另集体设施费由集体经济组织下拨1500元∕亩到组,故共计补偿30400元∕亩,此补偿标准完全符合政策规定,没有克扣群众利益。
特此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