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信
主题:贵政府政务公开形同虚设,群众之大幸!
2009年4月底,本人因不服长沙市工商局行政不作为事项,以“申通快件”途径向贵政府法制办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封,要求贵政府办理本人复议“长沙市工商局”不作为一事。然时至今日,贵政府“法制办”对本人的复议事项不曾作出任何回复,本人向贵府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就等于: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本人因苦等仍无“复议事项”的任何消息,便与2009年5月17日通过贵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窗口向贵政府申请政务信息公开(流水号为:20090517-7329-144041);申请公开内容大概如下:“贵府办理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况,贵府对本人复议“长沙工商局”不作为一案受理予否、办理情况。”。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该在1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政务信息公开的规定;形同虚设。时至今日,贵政府对本人政务信息公开的申请依然是没有任何回复,本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再一次如同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2009年6月5日,本人致电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电话:8665000)询问:本人申请的政务信息公开处理情况,然工作人员确告知:其并非主办单位,对本人申请公开事项无法告知,介意本人找法制办询问;本人即致贵政府电法制办(电话:866802)询问以上事项,法制办工作人员答复依然是:“打灯笼--照旧”其并非主办单位,介意本人找行政复议办公室咨询。,
本人无奈,只有将电话打致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8665861),然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称:“领导休假了,得等领导回来才知道”。本人愤怒:“认为贵政府对本人申请的政务信息公开在法定期限内拒不作出任何回复,实属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该工作人员听后当即表示:“那你去告啊,你去告咯”。
本人认为:贵政府在办理“政务信息公开”事项时;不仅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依法办理,且工作人员在为群众服务的同时态度还如此之无理。实为长沙数百万老百姓之大幸!本人当即反思:为什么我们长沙在2008年的全国文明城市评选活动中会一落千丈呢?可能都与跟政府的行政环境以及工作人员的素质不无关系吧;以上投诉事项,敬请核实。(注:投诉人为合法百姓,但愿不会成为文字狱的牺牲者)
致
市政府
投诉人:赵际文
赵际文:
你在网上市长信箱的来信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我办于2009年4月29日收到了你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在该《申请书》中,你认为市工商局对你的举报不予回复,要求认定市工商局违法并要求市工商局限期答复受理与否的办理情况。我办经审查,认为你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之规定,4月30日,我办按法定程序报批,决定不予受理,依法作出了长政复不受字【2009】第34号《行政复议不受理告知书》,并于当日按照你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你身份证复印件上记载的住址,通过法定的邮寄送达方式(挂号邮寄),将长政复不受字【2009】第34号《行政复议不受理告知书》送达你。此后,未见邮局退邮。
2、从你的电话(13272044315)系长沙电话的情况看,你本人应该是在长沙。但是,你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所提供的住址为湖南省邵东县黄彼桥乡红星村云程组8号,其身份证记载的住址亦是如此,除此之外,你未提供其他地址,我办依法邮寄送达复议文书只能按该住址。
3、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的是《行政复议法》,特此回行政复议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制度,与行政诉讼一样,并行为我国两大行政救济法律途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各个程序均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以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告知为例,《行政复议法》规定必须书面告知申请人,就不能电话通知予以回复。因此,行政复议程序适用的是《行政复议法》这一法律,而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一法规。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