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省建六公司的员工,从2003年至今一直在省建六公司工作,并且一直按时向省建六公司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部分。最近我想趁着国家房产优惠政策在长沙买房,我到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后,得知省建六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不能使用,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一切优惠政策,我的账户里只有我个人缴纳的部分,却没有单位配缴的部分,账户状态为“封存”。使我很惊讶,使我买房的计划化为泡影。我想问:这么大的一个单位一定有不少人要买房,给买房者带来的损失怎么解决?为什么省建六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不能使用?为什么没有人来管?要拖到什么时候才能解决?六公司是湖南省较大的集体单位,到处宣传业绩多么辉煌,为什么员工的根本利益(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却没有保障!!!
您好!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 第二十条 单位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单位确有困难,是指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其他特殊困难的。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原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可以补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您可以携带您的“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向中心法规处进行投诉,电话:0731-85160385。谢谢您的来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