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市长:您好!
我们是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新安村二组村民,上次来信您转交新安村村委会给我们的答复中说:“根据相关政策及上级文件精神,60号令拆迁安置已发布公告未拆迁安置完毕的项目,仍按60号令拆迁政策执行,且已批的两安用地范围土地拆迁安置按60号令执行。”对此我们仍有以下疑问,请给予解答。
1、103号令执行与否的标准是: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新安村从启动安置用地项目以来,从未发布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村委会也从未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公开说明此事,更未发过书面通知给我们,因此我们认为此次征收必须按103号令执行,按规定实行货币安置。
2、根据长政发[2008]30号《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二)货币安置人员的确定 2、3、规定此次村委会对我们征地不收房,村委会应调地使我们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但确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也可纳入货币安置范围。
3、村委会说“且已批的两安用地范围土地拆迁安置按60号令执行”没有政策依据,村委会不能违背现行政策和《新安村关于60号令拆迁安置截止时间的决定》改按60号令执行。
依据以上三点,我们要求村委会按现行政策给予安置。
联系人:张拥军电话15074994020
2011-12-12
张拥军同志:
你的来信已收到。针对你们所提出来的疑问,我街信访办回复如下:
一、新安村二组第三期两安用地项目适用于60号令。两安用地是指村民生产生活用地,系60令号第七条范畴,依法由60号令解释。
二、长政发[2008]30号《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规定》,是《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以下简称《补偿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8〕12号)(以下简称《社保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条例。不适用于60号令。
三、具体文件请参看《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60号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