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们好!
由于我实在没有更好办法拿回属于我的合法血汗钱,不得不在此含泪占用政府资源举报资兴市法院审判员黄龙飞,事实如下:
我与资兴市光轩环保玻璃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资兴法院2015年12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2015资民一初字第534号),郴州市中级法院2016年5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2016)湘10民终86号):要求被告资兴市光轩环保玻璃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甫文工资及补偿金共计125848.75元,张甫文于2016年7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2016湘1081执552号),可资兴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黄龙飞至今以“光轩玻璃账上没钱”为由,一直无法让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判决并且已生效的义务.
一家规模上亿的企业,目前正常经营,怎么可能付不起区区这点工资?资兴法院执行局黄龙飞说被执行人账户上没钱,可真的从2016年7月20日起至今,被执行人账上真没有过钱吗?那被执行人公司的材料、车辆、设备不是可以执行吗?所以,眼见执行局法官黄龙飞超越法律规定坦护被执行人,我只能在此含泪向政府举报,希望相关领导为匡扶法律正义,还我辛苦所得劳动报酬!
本人在此叩谢政府领导!
举报人:张甫文
电话:18028230599
2016年7月15日,我院受理了张甫文申请执行资兴市光轩环保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此案由执行局刘杜钢法官承办。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资兴市光轩环保玻璃有限公司的账户进行查询,经查询后所有银行账号内均没有存款,我院将情况告知张甫文,并告知将继续查询对方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一旦发现立即处置;同时建议执行资兴市光轩环保玻璃有限公司的产品以抵偿债务。张甫文认为产品是定制产品,自己无法处理,不同意该执行方案。为促进该案的执行,我院采取了多项举措,并将资兴市光轩环保玻璃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行业准入、高消费、出境等方面进行限制。
张甫文多次反映“一家规模上亿的企业,目前正常经营,怎么可能付不起区区这点工资?”对此案,我院高度重视,经查实,资兴市光轩环保玻璃有限公司土地以及厂房都抵押至银行贷款,通过到玻璃生产车间与对方负责人调查后,得知虽然工厂还在生产,但是公司生产工人以及管理人员工资已经几个月没有发放,调查出来的证据显示2016年工厂生产出来的玻璃除了小散户以外的大笔订单都有抵债行为,因为光轩环保玻璃有限公司欠下其他公司的工程款,其他公司只能通过用玻璃抵债行为订购玻璃,公司收益除开原材料采购和开支后,正常的工资发放都无法提供。现唯一还在生产的生产车间没有偿还能力,公司运输车已年久失修停放在生产车间大门边上。除此案件外,资兴市光轩环保玻璃有限公司还有其他案件在我院,均因为这些情况无法兑现。
我院也希望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够得到维护,但基于此案的情况,目前暂时没有执行到位,我院执行法官将尽最大努力继续采取各项有效举措加大执行力度,争取早日执结此案,希望得到申请人的配合与理解,也欢迎申请人监督。
资兴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22日
2017-03-17 22: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