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7日,我们将攸县鸾山龙会村永新砖厂恶意扣发劳动者工资的申诉报告送交攸县劳动局,同时呈送了相关证明附件。经过多次推诿后,该局对此事进行了立案。现将《请求处理报告》、《证人证明材料》以及《攸县劳动局调查处理结果》附上,请求相关部门能够秉承公平正义的办事态度,认真审视一下这个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处于劣势地位的劳动者,想通过政府权力机构来申诉自己的遭遇,从而拿到本该属于自己的劳动果实,为什么会这样难?攸县劳动局这样偏听偏信的处事方式,怎能不让我们处于低下层的劳动者感到心寒!
颜忠军律师: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案件定性错误 即使用人单位的辩解(注:……在陈秋平自动离职后,砖厂另请三位师傅修理机械,并将陈秋平工资中扣除的3000元用于支付维修工资)是真实的,在法律上用人单位的上述辩解也不能成为扣发工资的正当理由。
从贴子的内容可见,双方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无异议的,且进行了离职结算,明确劳动者应得工资为9300元。这个行为表明,双方已就离职及结算达成了一致。
一个维修工离职了,用人单位另外聘请维修工进行机械维修,后来的维修工的工资要前一个离职的维修工来承担,这是扣发工资的正当理由吗?由此类推,如果用人单位的一个财务人员离职了,单位另外招聘一个财务人员进来做财务,是不是新进的财务人员的工资要由离职的财务人员来承担?
用人单位的行为性质到底是什么呢?显然只能定性为“克扣工资”。什么是“克扣”呢?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
那些理由才算正当理由呢?上述《补充规定》列举了五种情形,即:
(1)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综上所述:砖厂扣发劳动者工资3000元,根本不具有上述5种情形之一,显然不属于正当理由。因而,其行为性质属于“克扣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已明确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的范畴。故,有关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投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法定职责。
又近年关,中央有关部门三令五申要求职能部门为“农民工讨薪”提供绿色通道。笔者不得不质疑,攸县的绿色通道在哪?呼吁基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少玩点文字游戏,多为底层农民工做点实事吧!
颜忠军,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省司法厅直属所)律师。执业证号:18002002111726
擅长领域:婚姻纠纷、劳动争议、经济纠纷、法律顾问、行政诉讼、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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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不容易。赚了一点钱,被老板找借口无辜克扣。攸县劳动局不作认真的调查,偏听偏信,站在用人者的立场说话不腰疼。玩文字游戏对付可怜无助的打工仔,实在是不应该。
政府职能部门应该替农民工撑起这块天。多少年来,农民工一直被所谓的聪明人所愚弄,处在社会的最底层。
近两天,攸县劳动局约见了当事人,表示要积极对此事进行处理。这是一个可喜的开端。
在我被企业老板无辜克扣我的工资的事情反映到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后,引起相关部门的极大重视。很多网友给予了我很多道义上的支持。令人十分感动的是,攸县劳动局领导看到情况反映后,非常重视我的诉求。徐翔局长在百忙之中亲自约见了我。他详细地向我了解情况,从中做了很多工作。经过很多的周折和反复调研,终于圆满的解决了我的工资问题。让我拿到了我应该得到的那份血汗钱,从而保障了一个劳动者应有的尊严和权利。我非常感谢攸县劳动局的这种踏实的工作作风,和徐翔局长的亲民务实工作态度。同时我要感谢红网网友们给予我的支持和声援。通过这件事情,让我相信这个社会正义一定能够战胜邪恶,在正义的力量驱动下,我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更多的保障!
太好了。我为攸县劳动局的徐局长点赞。
2015-12-29 11:1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