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法院、绥宁县国土资源局、绥宁县房产局、谁在钻改革的空子,损害老百姓的合法利益
改革现有不动产管理体制,理顺行政管理关系本是中央作出的有利老百姓的重大举措。可我在绥宁县人民法院的一起官司,却有人利用改革之机,钻改革的空子,打擦边球。我申请依法查封的房子被违法过户,导致我30余万元的判决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利益。我不禁要问:谁在钻改革的空子,损害我的合法利益?谁能给我一个青天?
绥宁县邮政局职工佘卫明与岳琼夫妻两人于2016年3月借了我20万元钱,不按时还款,也查无下落,为保证我的利益,我于2017年1月9日向绥宁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佘卫明与岳琼还款,并申请财产保全。当天绥宁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7)湘0527民初17号查封佘卫明坐落于绥宁县长铺镇朱砂塘居委会长城街粮食局对面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码:711000076)一套,绥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绥宁县房产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绥宁县房产局签收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以为法院查封房产后,我的财产得到了保障,可我于2018年3月6日申请执行时才发现,有人通过绥宁县国土资源局所属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把我申请查封的房产进行了处理。经我了解,该房产是绥宁县人民法院在另一执行案中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2017年11月24日经绥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湘0527执45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房产解封。由佘卫明与另一申请人以和解的形式进行了处理,偿还了所属欠款。
我的财产保全申请在前,处理财产应偿还我的债务,我的财产保全申请也是绥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绥宁法院也应执行。可现在我保全的财产被处理了,我的权利没有得到保护,我申请保全是2017年1月,绥宁县房产局档案资料转移给不动产登记中心是2017年5月,财产转移是2017年11月,在这个改革过程中,我的利益受损了,可没有人为此负责,我不得不
问:谁该为我负责?
不知道这样能不能引起领导重视!
怎么能这样,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怎么能这样,应该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绥宁县有关部门的乱像,执法部门执法犯法,要对其违法乱纪行为予以严惩。
2018-03-27 10:52: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