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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公安局部分人员渎职成凶手保护伞,被害致残人员维权艰难

2018-11-30 6:18:35发布22次查看
政府的部分人员的渎职成就了凶手的保护伞,也造就了残疾受害人无望的生活
  信访人(实名举报人):卢文权,曾用名卢四权,系被害人,男,汉族,29岁,砍伤后至今无业,残疾证四级,未婚,住桂阳县荷叶镇水源村10组,身份证号:431021198803264***,联系电话:18975566256,现受伤后遗症严重,例,2016年4月8日旧伤下皮肤组织感染入院治疗7天,强求出院,住院号1367634,自费。
被实名举报人:
1、桂阳县公安局原荷叶派出所所长李志芳(受通报批评的处分),曹森。
2、桂阳公安局信访室,黄建明,
3、郴州市检察院控申科室,
一、请求的事项:
1、恳求向公安部门递交的案卷等证据证实幕后犯罪集团人员谭水生的犯罪事实,进行抓捕,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给于心灵安慰。
2、恳求向郴州市检察院递交的证据证实李志芳、曹森的其渎职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申诉给于法律文书的回复,并查明为何渎职原因?并根据法律采取强制措施。
3、恳求桂阳依法追究家属合资8万元做伪证人员(目前取保候审)的相关责任。
4、恳求向郴州市检察院依法分别依法给于逾期没回复的桂法刑字初(2009)第212号、(2014)第128号及129号于2015年7月1日向中级检察院的申诉结果,并查明为何违反法律规定近一年不给予受害人的申诉。
5、请求相关职能部门能追究依法的相关赔偿、能有个好点环境康复残疾,改善残疾家庭生活,有能力为残疾后遗症买单,能抚养多病的家人,恳求重视受害人残疾就业问题。
6、彻查谭科华、谭海兵违法减刑,并追究相关的责任。
7、彻查于2016年3月22日桂阳公安局对各级谎报受害人已经息访息诉的歪曲事实,侵犯残疾人权,挑战上级领导能力的原因?
8、彻查桂阳公安局的湘复字432016033036757号作假的颠倒是非答复意见书,并予以追究相关的办案人的责任,并监督本次在郴州市公安局于今年5月29日递交的复查答复意见书,尽快撤销。
二、有关事实经过
1、根据目前多次案卷已体现的事实经过
在2008年卢文权与卢和平,在石壁下合伙装煤。被谭水生为首的黑社会集团。为统治该矿的卖煤权,一次纠结几十个黑社会人员,以暴力争得卖煤权获取暴利。先在2008年7月28日,主谋谭水生指使堂弟谭文涛等人砍卢合平,构成轻伤。其次在2008年8月5日谭水生(在侦查)指使谭传兵(2015年判刑)雇请蒙面凶手郭周智(2009年判刑)、谭科华(2015年判刑)、谭海兵(2015年判刑)、谭洪波(网上在逃)埋伏砍杀卢文权(信访人)四肢关节,构成重伤,目前后遗症特严重,无劳动能力。两起案件都于当天立案侦查。
案发后,经过受害人多次指证,抓获郭周智,复查第二次鉴定时却发现幕后主谋指使的雇请联系者主凶谭传兵与办案民警曹森一起带我郴州鉴定而当时发生争吵后,又发现报警又不出警后凶手肆无忌惮在本地走动而信访,后又另发现砍杀卢合平的嫌疑人因另一起案件进入看守所,但卢合平案并没有追究嫌疑人责任。
又发现网上在逃谭科华等凶手可以进入公安部门办事,办理身份证。在发现,在本地信访几年无用!当拿着欺骗网上在逃的录音(证实2009年3月告知凶手列入网上在逃,实际网上在逃时间为2012年8月24日)等证据到上级信访,明确不抓凶手就以暴力解决报仇雪恨。在公安部得知督促后,于2012年12月1日湖南省公安厅交谈受害人后挂牌督办此案,各级局长也交谈督办后,卢合平案调解,同月5日侦破抓获雇请凶手谭传兵,又抓获主凶谭海斌。并查明卢文权与卢合平案的关联的主谋,以及关于地点、人数、姓名与受害人指认凶手全部吻合。
然而凶手家属愿意在重伤期间一次赔付受害人20万医药费后要求第三次复查伤情,但维持重伤后,凶手家属却反悔调解,拒绝付款,威胁受害人。然而最无望的是凶手在2013年2月5日已被假轻伤(与第三次重伤鉴定后,相隔几天后第四份委托书出具假文字审查鉴定,受害人没有去,不知情)办理取保候审,后并被其家属恐吓报警无用。无奈拿着全部财产以及到处借钱更疯狂式的信访几年。在2014年8月被北京警方移交湖南省维稳办,省政法委刘献华挂牌督办,凶手才几年后的2014年9月依法以重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到四年不等、同年假轻伤的伪证嫌疑人也被抓、同年被认定公安机关渎职,但以目前证据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又于2015年7月1日向郴州市检察院递交不服桂阳检察院作出的湘桂检反渎不立[2015]1号通知书的申诉,登记案号为235号、2015年7月1日递交不服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刑字终第128号、第129号判决的申诉,登记案号为234号。 同时附带湖南省涉法涉诉联合中心2015年6月26号(编号为000364),然而不仅的是无果,不回复,还凶手又违规减刑。又再次于 2016年3月10日向湖南涉法涉诉联合中心要求督办,并出具编号为000878。明确要求郴州市检察院出具正式回复的转介涵。然而至今等来的却是凶手的释放。
综上所述,我四肢肢体残疾人,为了抓捕凶手,为了依法追究凶手,为了依法追究办案人渎职的侵害,我不知道多年有多少残疾的付出换来无望的结果,也被精神折磨多年,长达八年无果,加上后遗症带来的苦不堪言,我想都不敢想过去残酷的生活,为了所维护残疾人权,却又是被侵害残疾人权,导致的不仅是加大了后遗症的伤害,其违法人员没有道德行为酝酿着受害人所谓的极端思想,该去的地方都去了无数次了,除了极端报仇方式,还有其他能引起重视?不采取这样能给受害人的公平吗?这样下去受害人怎么生存下去?怎么与凶手、违法官员看待平衡?这种方式又何尝不是对残疾后遗症带来的烦恼、痛苦最好的解脱?
2、目前处理结果
1、省公安厅对幕后主谋认定是证据不足,目前不能抓捕,2、在逃凶手积极抓捕归案,3、伪证罪的人员起诉阶段,4、向郴州市检察院申诉的不立案决定书、与刑事判决书的申诉却是遥遥无期,5、2016年4月6日公安机关谎报各级合理诉求已到位,责任查实已到位,疏导解释到位,实际困难帮扶到位,请问抓捕网上在逃凶手算合理诉求吗?彻查案卷指使的主谋算合理诉求吗?您单位欺骗网上在逃的凶手与凶手假轻伤取保候审算是帮扶受害人的实际困难吗?作假汇报上级领导会很算是解释疏导吗?6、党委政府很明确的就是稳控于当地,并不考虑受害人实际合法权益,解决实际困境。以上处理结果只体现政府部分官员的无情,百姓的无奈,百姓的绝望,无法平衡。
二、事实与理由、证据
1、公安机关做假证刻意保护凶手。在2008年受害人指认凶手郭周智抓获后,却又以颠倒凶手姓名,隐瞒案情,串改口供,歪曲事实真现,制造假案 。在第一次案卷贰册、五项、7到17页,受害在2008年到2009年3月多次指认全部凶手详细地址、名字、以及关系要好问题,并雇请法律援助律师刘鸿在2009年8月28日请求督处抓获凶手,彻查主谋的逐级报告书、以及欺骗网上在逃的录音等,属刻意保护嫌疑人,制造另一个案情。
2、督办被迫抓获凶手后,又做假证释放犯罪凶手。在2012年底第二次案卷壹册十一项11页、案卷柒册十三项24到26页鉴定结论告知书、鉴定聘请书,以及2009年与公安机关、凶手家属签定的鉴定协议书(凶手谭传兵在场鉴定)、鉴定书。足以证实公安机关明知是重伤后,立马做假轻伤鉴定帮凶手办理取保候审,足以证明故意保护犯罪份子,督办被迫抓获凶手又被做假证释放犯罪凶手,属渎职庇护凶手行为。
3、在2012年底抓获该集团的雇请联系者谭传兵后查获相关证据与口供,证实了幕后集团谭水生的确实罪行,公安机关不仅不采取任何处理方式,还故意违法庇护凶手。在2012年12月的第二次侦察案卷叁册、2到8项、4到27页,对方的雇凶谭传兵的供诉,凶手家属谭中万、郭柏发等证言与受害人一直供诉的幕后主谋,涉案人物,人数,地方人士,全部吻合,属庇护幕后凶手行为。
4、省政法委督办后,在2014年10月26日抓获做假鉴定的四名嫌疑人至今没有处理结果,属庇护犯罪嫌疑人。
5、在2014年9月省政法委刘献华书记亲写督办函,同年10月检察院才介入调查办案,因关系强大,时间久又涉及人员广。桂阳检察院无奈只能出具以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李志芳、曹森涉嫌徇私枉法罪,其渎职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不予立案,在2015年7月1日向郴州市检察院递交申诉登记案号为235,并有政法委涉法涉诉明涵督办编号为000364、000878。明确要求郴州市检察院出具正式回复,至今逾期没有处理结果,庇护公安渎职行为。
6、在2014年10月5日被投诉的办案民警报复在警车被社会人员打,又因在北京投诉办案人李志芳、曹森却被拘留20天,属报复打击行为。
7、不服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刑字终第128号、第129号判决的申诉,2015年7月1日向郴州市登记案号为234号。然而不仅逾期不回复,而且凶手被违规减刑给予释放,属庇护凶手行为。
8、在2016年3月22日的桂阳公安局信访室回复郴州市信访局,并向社会各界,称受害人对公安机关所作所为表示谅解,并谎称明确了息访息诉,并会积极的穩控在当地。但是本受害人从未表示谅解,也一直在投诉,何来明确息访息诉,属违法渎职庇护行为。
9、在2016年4月6日桂阳县公安局信访室,以湘复字432016033036757号明确了,合理诉求已经完全解决,过错责任已查实到位,解释疏导已经到位,实际困难帮扶已到位,那请问哪个合理诉求解决到位?谁的过错查实到位?靠解释疏导?又何时帮助过实际困难?桂阳公安局信访属造假侵害受害人的权益违法行为,要求追责。
注;以下照片是一部分证据,要请联系受害人18975566256
此敬
卢文权
2016 年6月12日
实名举报人卢归来,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旌,肢体残疾,无业,未婚,住湖南省桂阳县荷叶镇水源乡下故村2组431021198411281***,联系电话:15273579998,
  举报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法制科。
  请求事项:
  1:依法追究永州监狱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出具被害人卢归来的左肢在监狱服刑期间致残的赔偿决定书,并以踢皮球方式欺骗被害人加大残疾人的负担。
  2,依法追究监狱在管期犯人期间的渎职,失职致一人重伤的相关责任。
  事实和理由:
  实名举报人卢归来,1984年11月28日出生,因故意伤害被判刑,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长年如一日,每天十二小时操作机器,超负荷劳动。在2015年8月1日出工,赔偿请求人卢归来在无资质更换液压成型机模具,监狱管事员无条件强要求无资质的赔偿人卢归来更换模具,导致左手四根手指被成型机压断,被送往医院抢救,造成四根手指丧失,构成重伤,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受害人对此鉴定不服),现丧失基本劳动能力。然而监狱却以各种理由强迫以湖南罪犯工商补偿(不是赔偿)5000.00元(五千元)签定协议。还以各种理由威胁在服刑期间的被害人,不予减刑等威胁恐吓受害人,无奈被逼迫的唯一选择只能在签定协议书签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被迫签定的协议系无效协议。
  根据相关法律,残疾被害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永州监狱提出相关赔偿,但监狱法制科唐科长以程序己走完欺骗被害人,叫受害人直接到法院起诉,并多次拒绝出具监狱赔与不赔的决定书,监狱拒绝迫使受害人的案件进入法律程序。恳求上级依法追究永州监狱相关办案人不作为渎职的相关责任。
  永州监狱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对上述法律规定,均有严重违反的情形,侵害了赔偿请求人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按湖南省人均平均寿命为73.4岁,赔偿请求人30岁失掉了左手指,需要安装假肢等,又生活部分失去自理,又要抚养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与小孩,然而家里一无所有,现被又无正当理由拒绝残疾受害人卢归来的赔偿决定书,致使残疾案件无法进入法律程序。导致家庭雪上加霜,恳求相关领导为残疾人做主,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的相关责任!
  此敬: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实名举报人:卢归来
  2016年10月5日
2016-06-18 10: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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