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左红军,湖南省安化县平口镇新坪村人。2012年12月9号凌晨安化县平口镇一平板船侧翻,四车落水,造成九人死亡,直接损失388万元,安化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将同行业的我及其他人员以“非法经营罪”关押,并说要冻结作案工具(四艘轮渡),我由于当时负责省道s225建设的水泥供应,离不开轮渡的运输,所以答应150万买下四艘船,公安机关又说要罚款50万每人,我也主动通知家人提50万到公安机关,但由于法律的公正严明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于37天后释放回家,并下达事故认定书,对肇事船的九名相关人员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追责。
事隔三年多之后,公安机关伪造了一些假材料,于2016年8月4号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将我关押并移送起诉,安化法院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没以事故认定书为依据,用伪造的假供定罪,将事故认定书及其它船的证人证言及当年的财务记录着四船一举一动的书面证据全部予以排除,作枉法裁决并说只要我交钱就不追究责任,但我不应该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以,2017年3月10号开庭后等我交钱,等到2017年5月25号也没等到一分钱,然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正在上诉审理期,请求上级领导严查此案,对伪造假供、枉法裁决人员依法追责,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与人生自由,维护法律尊严还我公道。
红网百姓呼声栏目:
收悉网友近日发表于贵栏目“安化公安机关伪造材料枉法追责”的帖文,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2012年3月开始,左红军与夏某安(已判刑)、刘某群(已判刑)、夏某进(正在取保候审中)、段某华(正在取保候审中)等人签订船舶联营协议,在未取得船舶证、船舶登记证、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左红军等人在安化资江平口河段水域从事非法载运货物车辆运输业,其中,左红军负责记账和船只调度,并按名下船只所占股金的比例分得收益。2012年12月13日,左红军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后变更为监视居住。
2.平口镇“2012.12.09”重大责任事故案发案后,2012年12月9日,我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15年1月15日,夏某安、刘某群两名同案人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我局移送至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后均被法院判刑(夏某安、刘某群均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3.2015年4月,左红军因多次传唤不到案,被我局再次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名义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6年8月4日,左红军归案。同年8月11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左红军批准逮捕,次日我局依法执行逮捕。同时,本案作为证据的账本、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均随案移送,不存在有任何伪造材料。
我局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打击了犯罪分子。
安化县公安局
2017年8月23日
2017-08-16 20:5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