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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申请桑植县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停止546号的登记

2018-11-30 3:56:15发布19次查看
关于谷罗山食品站的450平方米土地和三栋房子从82年到99年,有以下情况:
1.无变更登记
2.无房产证
3.无土地证
4.无房管局交易和过户手续
5.从99年9月13日起到现在一直在争议中
6.谭贤鄂不是搬迁户
7.谷罗山食品站的450平方米土地上原有“凉亭、牛栏、猪栏”各2间,是刘振坤和莫二妹的
合法私产。根据中共中央(1984)32号文件和(1986)6号文件政策落实的三规定应退还原主,谁占用,谁退还。综上所述,所以再次申请停止546号登记证。
无房产证和土地证是不能办理登记的
  您反映的问题已经收悉,我们将在近期进行回复,敬请留意。
县政府、县国土局、镇政府请不要用一纸涉法涉诉把我挡在门外,(2000)桑行初字第2号案和(2000)张行中字第15号案以及(2000)张民中字第77号案,是一帮“以权掩盖”刘林之诉求真相渎职的“圈套”。
一 关于1999年9月14日桑植县食品公司转让谷罗山食品站固定资产的协议,甲方是食品公司,如有诉讼,由甲方应诉。
二 桑植县国土局,一不是甲方,二不是乙方,三不是原告,四不是被告。为什么应诉,答辩是国土局?
三 诉求内容是莫二妹、刘林之母女,不服桑植县食品公司,把谷罗山食品站450平方米土地和3栋房子“非法”转让给谭贤鄂、向贵明。而不是谷罗山村2组不服桑植县政府颁证纠纷一案。
四 食品站82年购得政府企业厂2栋房子,至99年未依法注册。注销的44号和颁发的546号土地证是99年9月13日发生争议后,同年11月25日一天颁发的。
五 谷罗山村2组没有委托任何人当代理人,也没有委托刘林之当代表人,以上案号和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和驳回书内容是权贵合伙自编的。
六 谷罗山村村民的宅基地和承包田地,从1950年到1982年,田地下放到户到1984年土地调整至2016年,全村无任何登记,请国土部门查明,在这一次统一登记时,我要求将政府“漏清漏退”的450平方米的土地依法登记。
2016-11-19 21: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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