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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晖区法院生效判决返还三百余万元成一纸空文

2018-11-30 3:35:56发布23次查看
举报人(申请执行人):李华,男,汉族,1962年7月17日出生
被举报人(被申请人):全英萍,女,汉族,1984年4月4日出生,长期担任衡阳市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原四一五医院,三甲医院)护士长,与被执行人罗人元此前系夫妻关系
被举报法院: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某承办法官
一、2013年2月,法院做出二审裁决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被申请人全英萍、罗人元等人限期偿还300余万元生效
举报人诉全英萍、罗人元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作出(2012)衡蒸民一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判令罗人元、全英萍返还借款本金290万元及利息数十万元。全英萍上诉后不久撤回上诉,2013年2月5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衡中法民三终字第19号裁决书,准许撤诉。该一审判决于2013年2月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因被执行人之一罗人元舅舅蒋用喜曾在蒸湘区人民法院工作,申请人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由其他法院执行,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珠晖区人民法院负责本案执行。
二、被举报人全英萍(三甲医院护士长)月收入过万,案件执行至今五年多时间,只因珠晖区法院欧阳姓副院长只手遮天、插手案件,款项分文未履行,衡阳司法腐败窝案可见一斑
1.执行之初便罔顾法律规定,以权谋私漠视公平正义,强势要求举报人放弃对被举报人全英萍的强制执行
2013年,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执行后不久,举报人依法要求该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全英萍的财产,举报人陪同该院执行局法官到被执行人全英萍单位后,还未进门便接到该院欧阳姓副院长电话,要求停止该次执行。
后该院欧阳姓副院长(后了解到,与全英萍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出面告知举报人:“一个,该案裁决有问题;二个,全英萍一个护士长不容易,(一万多)收入也不高,就不要再执行全英萍的财产了”。该院副院长违法干预案件,要求举报人放弃合法权益的行为,举报人未同意。此后,举报人一直没有放弃要求强制执行。
2.执行现场,再次强势打招呼过问案件,执行无疾而终
2017年5月,申请人再次到该院执行局要求强制执行,后到被执行人全英萍工作单位将法律文书送达该单位及其本人后,被执行人全英萍当场拨打该院欧阳副院长电话,打招呼过问个案,有恃无恐。该次执行中,申请人得知被执行人全英萍的工资现正在其他法院执行中。
3.法院不作为:石沉大海的《财产申报申请书》、逍遥法外的被举报人全英萍
举报人曾多次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口头和书面提出请求法院向被举报人全英萍发出《财产申报令》,以查明被举报人全英萍的财产情况,最终,全都因为珠晖区人民法院的不作为,导致该《申报令》一事石沉大海,不了了之。举报人至今不知道被举报人的财产情况,是否有转移财产的情形。
据举报人了解,被举报人全英萍现仍在衡阳市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照常工作,领取高额薪水。五年来,没有因为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受到过法院的罚款或拘留处分。(民事诉讼法第241条)
生效判决返还三百余万元成一纸空文,衡阳司法腐败何时休:被执行人月收入过万,经保护伞区法院副院长打招呼、插手案件,五年多时间分文未履行,被执行人至今逍遥法外
2018-06-26 16: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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