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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湘潭市法院真正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2018-11-29 23:31:06发布30次查看
从去年到今年,我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参加旁听庭审活动不低于五十场,却从来就没有一例老百姓胜诉的。政府行政败诉为零。
产生这样的局面无非是两种结果,一是众多百姓不懂法,都在无理取闹。二、就是法院都成了政府的附庸,故意打压原告,枉法裁定。
如果说是湘潭的百姓不懂法,不懂得法定程序还可说,可是国家行政法学会副主任王才亮及北京行政律师周楚强、王春光、万天飞等俱多律师在湘潭代理的行政诉讼都是全军覆没。无一例胜诉。难到他们也不懂法吗?不!是湘潭的行政法官太牛逼,太枉法。下面列出几个案例。
一、2014年谭辉诉湘潭市人民政府“沃土路” 项目征收土地公告违法一案指定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在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前置程序严重违法。却被雨湖法院裁判成“公告”前置程序不属于法院审查的范围,属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审查的范围。可笑的是该申报材料在程序中是否弄虚作假,还是剥夺原告的“知情权”“ 确认权”“ 听证权” 也好,都不是法院审查的范围。一律判老百姓败诉。
二、谭静诉岳塘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房屋违法一案于2015年在岳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应何人都能看出这是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住宅权的问题,宪法的法律効率高如一切法律。而且,该案程序严重违法,从作出《限期决定书》到实施强制拆除,时间只有七天,却被岳塘区法院裁成属于行政事实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理由驳回起诉。
三、罗金华的合同赳纷案,罗金华合法苗木因征地需要搬迁,与岳塘区拆迁事所签定了搬迁协议,一个月内由拆迁事务所拨搬迁款12万到罗金华私人账户,而该款划拨到金湖村委会,村委会不知什么款项,一直挂在村帐上未动。临近协议期限,岳塘区拆迁事务所伙同荷塘乡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搬迁,岳塘区法院就此案未经审理,由荷塘乡人民政府出据一张“担保函” 担保法院下达先予执行裁定。并且以未履行合同为由拘留15天。可笑岳塘区法院把法律当什么了?法律竟落得需要一个乡政府来担保。法律伦落到这种地步,赤裸裸的被政府强奸。
还有很多去上访拘留案,在没有报案人、没有违法现场视频录音录像、没有违法行为事实、没有违法现场证人证言、没有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单凭一份假的“顺戒书” 在当地 拘留,也不能胜诉。
象以上所列举的案例都不能胜诉,法院还有资格称人民法院吗?《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在我看来这个“准绳”在湘潭就象一根草,有时连草都不如。
希望有关部门进行监管
谭辉写于2016年10月20日
孰是孰非不是当事人不发表看法,就看看!
据我所知,湘潭的大部分律师都不愿意接行政诉讼,因为,打行政官司搞不好律师要丢饭碗的。自古以来,民告官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记得在中国的一家美国公司,由于经常要和政府官员打交道,有一次公司招聘区域经理的时候,经过层层筛选后,最后只留下三人,由公司总经理应招聘官,与这三人单独问了同样一个问题,总经理拉了一个圆型普通的玻璃杯放在桌上,对应聘者说:我认为这个玻璃杯是方型的,你看呢?,其中有二个回答:不,是圆形的,另外那个回答:是的,老板,我看也是方型的。最后,回答是方型的被公司成功聘用。
通过这件事告诉我们,与任何官员打交道都要说是方的。
湘潭中级法院打行政官司本人有过胜诉,《为湘潭市中级法院行政庭法案赞一个》一帖反映的即是本人胜诉的案例;也败诉过,败诉得完全没有道理,非常奇葩,不需要多少法律知识就可知是法官在枉法裁判,本人在适当的时候将予以披露。有些法官素质是很低的,但更危险的是背后的干预,背后的“鬼”在作怪!
2016-10-21 2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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