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张峻法官2017年4月6日作出(2016)湘328号通知书
一、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发出(2016)湘328号通知书的行为违反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北大法宝整理版)》 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发出(2016)湘328号通知书依据的法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北大法宝整理版)》 第61条,但是依据上述61条的内容,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发出(2016)湘328号通知书必须依据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发出,但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至今没有申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向a发出(2016)湘328号通知书,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程序严重违法。
举报人多次沟通,麻阳法院置之不理。
如果贵院认为自己没有错,请回复,逃避解决不了问题,只会使问题更复杂,不认不想复杂,但不怕复杂,对于一切违法行为,本人将举报到底。
本人发帖后,满亚平庭长第一时间与本人沟通,表示会依法办案,经过满庭长的疏导,本人认识到自己的鲁莽,特此向满庭长认错,对于自己的鲁莽行为给麻阳法院造成的不良影响,本人表示歉意。
本人与张春明、张峻两位法官没有任何私人恩怨,两位法官办案均兢兢业业,态度相当不错,我为自己一时的鲁莽给两位造成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并自责。
李代江
2017年9月23日
2017-09-06 21:5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