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姜建新,住湘潭县中路铺镇柳桥村何家组447号,电话13237323983。本人作为被害人,对唐硕果、黎兴等人故意伤害一案裁判结果不服,于2015年6月23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申诉,湘潭中院接收申诉材料后,直至今日,未能依法作出相关决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特向媒体对湘潭中院进行公开投诉,恳请有关部门关注本案,还我公道!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1、2012年11月20日,本人在家中被唐硕果、黎兴、刘惠能、陈国强、李新辉等人打伤;2012年11月24日,经中路铺派出所委托,湘潭莲城司法鉴定所出具莲城司鉴字[2012]第b-4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本人构成较重程度轻伤。同时,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分析说明部分第3条明确陈述“叁个月后再行评定是否构成重伤及玖级以上伤残”。
2、2013年3月4日,经中路铺派出所委托,湘潭县公安局出具潭法验字(2013)第(129)号人身伤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本人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湘潭县公安局未及时向检察机关和湘潭县法院提交(2013)第(129)号人身伤情鉴定意见书。
3、2013年3月21日,湘谭县人民法院出具(2013)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本人损伤程度为轻伤,并据此作出相应判决。该刑事判决及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均未送达本人。
4、2015年4月15日本人自行到湘潭县人民法院要求查阅、复印刑事判决书时,才知道(2013)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的内容。
5、经查阅案卷,本案被告人黎兴曾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2日作出(2013)潭中刑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2015年6月23日,本人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申诉,湘潭中院接收申诉材料后,直至今日,未能依法作出相关决定。
二、本人的申诉合理合法
1、本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严重影响定罪量刑。
潭法验字(2013)第(129)号人身伤情鉴定意见书鉴定本人为重伤,该证据是经中路铺派出所委托湘潭县公安局有权部门作出的鉴定,为合法证据。该证据形成在原一审判决出具之前,有关机关在原审中未予以收集、提交,属于新证据。原一审、二审将重伤的事实认定为轻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严重影响量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五、第三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当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第三百七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2、本人作为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第三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本人作为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申诉。
3、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第三百七十三条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三、湘潭中院接收申诉材料后,超过6个月未能依法作出相关决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本人的请求
基于以上分析,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应对本人的申诉请求进行审查处理。但是,自2015年6月23日本人递交刑事申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未能给予书面答复。湘潭中院完全是有法不依,置当事人合法权益于不顾!为此,本人请求有关部门依法督促湘潭市中级法院限期对本人的刑事申诉作出书面决定。
投诉人:姜建新
在湘谭中级法院确实见不到阳光!!!
2017-03-19 10:5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