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国务院于2014年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落地实施。2016年1月21日, 中国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等各种不动产权利的登记都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这本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政策,国家能更好的掌握国家经济运行情况与民生动态,老百姓能减少九龙治水的登记不知找码头的尴尬。从听到不动产登记制度到昨日,我都认为这是一项无比好的制度,可就在昨日,我陪一朋友去办理房产证变更手续,这个过程让我感到那只是一个美好的饼,离我们很远。
他购买的房子是一幢老房子,买卖双方约好办理房屋的变更手续,汉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以这个房子的土地是国有划拔为由不予受理,给出的答复是:现在没有政策,不能办理。再进一步询问政策,其答复是:现在只办理具有买卖土地权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其他一概不予受理,至于什么可以办理,还要等政策。
为什么这样呢?新闻报道中说,不动产登记不会影响老百姓已获得的物权权益。汉寿县现行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实行的现行政策就已对众多老百姓已获得的物权权益造成了“不作为”的侵害。其不予受理的“不作为”行为是对《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法律精神的违反与法律条文的误读。
《物权法》 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条物权的一般性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所有权人对物享受“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利,买卖变更物权是物权处分权利的一种,汉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因不受理非买卖土地房屋所有权变更事宜,就是过去房产局确认物权的一种否定,使所有权人丧失了获得法律保障的交易处分权。按照《物权法》的法律精神,获得确认的不动产物权就应当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利,土地权属不同,不应该影响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物权的拥有。汉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实行的现行政策是将土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捆绑在一起,这是对《物权法》精神的误读与违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土地是一种物权,房屋也是一种物权,不是一定绑在一起的权利。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制定者考虑到中国经济在近40年时间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房地产市场在中国是一个逐步成熟的问题,所以房屋土地的属性不同,如果按汉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现行政策对法律的理解,那么就会大量的不动产不将纳入不动产登记范畴,其危害:一是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全,不利于国家掌握民生动态;二是给老百姓物权权益的伤害,让一部分人的物权权利受到侵害。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汉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只实行了严格管理,但没有实现“稳定连续,方面群众”的原则,也就是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立法精神的违背。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如果不让非卖买土地的房产权交易,那么这部分权利人的权益就受到了影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二款规定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为什么汉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就只看第一款的内容,不看第二款的内容呢?划拔土地也是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
汉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是依法建立的,为什么就不能依法办事呢?对老百姓的权益侵害怎么能这样粗暴与麻木呢?为什么不能保障老百姓权益的连续性呢?改变了“九龙治水”,但改变不了“不作为”的傲慢、麻木与无知。让我无语。
资深老道道行深,奈何魔法高一层,政策随你怎么读,就不作为看你能?
“资深老道”网友:
您好!关于您在红网百姓呼声版块发名为“汉寿县不动产登记现行政策粗暴给人民带来伤害”的贴子已获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据“资深老道”网友反映,其朋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修改后的《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答非所问
能回你句话就算很好了,这上面只是聊天,你见主管领导,理不理你还另说。
2017-03-21 16:2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