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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公安机关对鹤立科技违法错误立案,致3800万债权受损

2018-11-29 0:28:40发布24次查看
致湖南省公安厅,张家界市委、市政府:
深圳市鹤立科技有限公司(鹤立科技)近年来与张家界鸽子花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鸽子花)有业务往来,由于鸽子花拖欠鹤立科技巨额款项,被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裁决偿付欠款且已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张家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却违法插手经济纠纷,对已被生效仲裁裁决认定的民商事纠纷错误的刑事立案,以刑事手段干预民商事案件的正常执行。具体报告如下:
一、事实经过:
鸽子花因需资金,委托鹤立科技向兴业银行贷款,鹤立科技为此先后贷款3800万元进入鸽子花指定账号并归其使用。
2015年4月,借款到期,鸽子花再次委托鹤立科技向三个案外人借款3800万元并于5月6日全部偿还前述贷款。鸽子花及其法人代表签订保证合同。之后,鹤立科技在三案外人的起诉下被迫还清借款。
随后鹤立科技与鸽子花签订一份《协议书》(附件1),确认:1.鸽子花委托鹤立科技贷款3800万元;2.鹤立科技将3800万元均转入鸽子花指定账户,鸽子花确认收到全款;3.贷款到期,鸽子花委托鹤立科技向案外人借款3800万偿还贷款;4.鸽子花确认借款已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并作为实际借款人承担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全部债务;5.鸽子花承诺未能在协议后十日内还款,除应向鹤立科技支付借款,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6.争议由贸仲仲裁解决。
2016年7月8日,鹤立科技提起仲裁。鸽子花认为《协议书》及鸽子花公章系伪造,申请鉴定。仲裁委委托鉴定,鉴定结论(附件2)为《协议书》中的公章与鸽子花提交的比对印鉴一致,证明该印章为鸽子花公司正常使用的印章,从而确认《协议书》是真实的。仲裁委据此作出鸽子花偿付前述借款并承担相关费用的裁决(附件3)。期间,鸽子花向张家界永定公安和市公安报案,均未立案。
2017年12月21日鹤立科技向张家界中院申请执行并立案。鸽子花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附件4)驳回。
2018年3月22日,张家界市公安局经侦以合同诈骗立案,并要求张家界中院中止执行,张家界中院裁定中止执行(附件5)。
二、本案存在的问题:
1.本案为违法立案。整个案件事实表明,鹤立科技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任何一种情形。其完全不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法定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协议书》经鉴定真实有效,且每笔款项均与银行往来完全印证,根本不具有虚构事实诈骗的任何情节。
2.本案未经湖南省公安厅负责人批准立案,违反要向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的规定。本案属于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附件6))第20条规定“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立案:3.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属生效仲裁裁决的民事案件,应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立案。
3.本案应立即撤销或者终止侦查,公安机关存在违法超期侦查。规定第18条第3款明确,公安机关立案后,在三十日内经积极侦查,仍然无法收集到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充分证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三十日。该案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已于4月22日到期,未经湖南省公安厅批准延期,应予以依法撤销或终止侦查。但时至今日两个多月,依然在违法侦查。
综上,本案属经济纠纷,张家界公安局立案于法无据,显属插手经济纠纷的违法行为,且侦查程序违法,严重损害鹤立科技的合法权准益,应予纠正。特向领导报告:
请求督促张家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撤销本案的刑事立案并告知张家市中级法院。
请指示!
报告人:深圳市鹤立科技有限公司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建议找检察院或者当地律师运作,在检察院内设部门分工中,负责受理立案监督的部门是控告检察部门,负责办理的部门是侦查监督部门。符合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会通知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的理由后,由侦查监督部门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2018-05-28 1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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