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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人民银行贿赂市、州两级法院审判人员,致案件枉法裁判

2018-11-28 19:08:21发布20次查看
我们是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州人行)的员工。分别于1993年、1997年起到该行工作。2014年7月,州人行为应付上级行检查,其口头通知我们离开工作岗位,等待另行安排。原因是我们不属于该行正式员工,是派遣工,按相关规定不得在当时的岗位上继续工作。事后,经深入了解后我们才得知,州人行于2004年,在未经我们双方协商的情况下,单方将我们的劳动关系转嫁给了湘西州博达劳务派遣公司(系现湘西州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以劳务派遣方式派遣到州人行从事岗位和性质完全一样的工作,并且持续到2014年7月。试问州人行在未经双方协商的前提下,私自解除劳动合同,又将劳动关系转嫁与第三方,由第三方派遣至原单位原岗位工作,这种恶心的手段显然有违《劳动合同法》的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与认可。其次,我们查询得知,2004年湘西州博达劳务派遣公司(系现湘西州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当年并不具备合法的劳务派遣资质,所签的劳务派遣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属于无效合同,同时我们也不在该劳务公司上班,而在州人行上班,劳动关系依法认定应在州人行。
为了依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于2014年8月,向湘西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谁知湘西州劳动仲裁委员会未经调查双方基本事实,且未开庭审理,单方听取州人行一面之词,隔日就下达了不予受理的处理决定。劳动行政部门如此不作为,让我们老百姓很是心寒,不得不去想官官相卫。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我们于2014年8月,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由: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一案。我们诉求如下:
确认我们与州人行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予同工同酬待遇。
为使我们的起诉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我们向吉首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吉首市人民检查院经审理同意了我们的申请,并派员出庭支持起诉。可是在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州人行相关行领导多次派人找吉首市法院相关领导拉关系,宴请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因此我们在审理期间申请了司法调取证据也不给予我们支持。正因关键证据在州人行掌握,而州人行为逃避法律责任,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游说,干扰司法审判,导致举证责任倒置,直接影响案件的公平、公正的审理;正因吉首市法院的相关人员违反了法律规定,接受当事人州人行的贿赂和宴请,故而作出了判决:驳回我们原告的所有诉求!这种枉法判决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都大跌眼镜,还有什么公平、公正可言!
我们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同时又申请了湘西州人民检察院支持上诉,湘西州检察院审理并支持了我们的上诉。但在二审期间州人行又故伎重演,主管人事的副行长毛桂枝多次前往州中级法院找到院领导和合议庭法官游说,利用其职务影响力和人脉关系干扰法院审判。特别是在二审公开审理的当天(2014年6月3日),毛桂枝副行长带领了州人行各个科室的科长数十人来旁听。上午11时左右庭审结束,我们四人原告(王凌、余霞、樊艳、梁华),在民一庭办公室外等待书记员打印庭审笔录时,看见州人行会计科科长姜南平朝民一庭办公室走来,一边走一边往民一庭办公室喊:“余霞,吃饭去”,我们四人当时还以为是喊我们中的余霞。正在此时从民一庭办公室应声走出一位40岁左右的女法官,她一边走一边答应:“好,来了,来了,走”。我们看见这位女法官同姜南平走出办公楼,上了州人行的中巴车(车牌号:湘u.01008)和毛桂枝副行长及旁听的数十位科长一起外出吃饭去了。我们签完庭审笔录,来到湘西州法院办公楼一楼大厅,在该法院法官公示栏找到(看见)那位女法官的照片,照片下方,姓名:余霞,职务:民一庭副庭长。同样因州人行相关领导贿赂和宴请了湘西州中级法院的法官,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也是枉法判决),维持了吉首市法院的一审判决。
可想而知,这样一个简单的不能再简单、清楚的不能再清楚的案件,在市、州两级法院法官手中,一波又一波的错综离奇令人匪夷所思和遐想,这一系列的所作所为和结果,是迫于州人行相关领导游说、利用人情网或其他因素的压力左右,导致如此荒唐的枉法或自由裁量的判决,造成受害人伤心又流泪,得不到维权,遭受不公。作为受害人,一个来自基层贫困地区的普通公民,强烈要求有关部门秉公查处。我们老百姓知法守法,更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谋求司法公正。也深知:人民法院为人民,天平在肩,严格治警,依法治国,人所共知,举报人认为:目前,全党贯彻执行习总书记的八项规定,不能留于口号,应付诸实施。
在我们与州人行劳动纠纷一案中,州人行就处于强势,我们明显为弱势群体之一。州人行领导还多次找州、市两级法院领导拉关系,贿赂和宴请法官来逃避他们应承担的责任。两级法院的法官背离公正廉洁、秉公办案、司法为民的宗旨,收受州人行的贿赂,接受宴请,贪赃枉法,作出极为不公平,既没有事实根据,且又违反法律规定的判决。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和国家、人民赋予的司法裁判权。损害我们当事人做为普通公民一员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认为州人行、吉首市人民法院、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违纪事实:
一、州人行(毛桂枝、姜南平)等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州委七条规定,私用公车(车牌:湘u.01008)于2014年6月3日,外出公款宴请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余霞。
二、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余霞于2014年6月3日,违规接受案件当事人州人行毛桂枝、姜南平等人公款宴请。
现我们恳请各级领导引以重视,查办违法、违纪,督促本案依法公正判决。
举报人:王凌
什么社会,还有没有王法!
2016-01-18 23: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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