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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卫计委要用虚假鉴定欺蒙患者到何时?(五)

2018-11-28 8:18:19发布44次查看
三年来, 益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直用虚假鉴定欺蒙患者我;他们一些人无视党纪国法,违背道德良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践踏法规,故意造假,欺蒙百姓,编织谎言,妨碍司法,自毁形象的行径并非危言耸听,我有铁的事实证明,分篇证明。我将对所说的每一句话承担法律和道德责任。
今天是第五篇,我接着驳斥的是卫计委主任曾烈辉于今年11月7日企图庇护造假者刘胜利等人的,偏离主题、歪曲事实、自取其辱的回复中的第二条,这条的原文是:
“ 二、因医患双方对本次医疗争议认知差异较大,经多次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4月21日,患者向原市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面申请。同日,原市卫生局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移交书》,委托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进行首次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移交书》中申请鉴定理由为 ‘患者认为右手桡骨骨折后最终鉴定为十级伤残与在市中心医院不当医疗行为存在关联,特申请鉴定’。”
第一,正是因为找了医院方多次,医院方不承认有过错,坚决不同意调解,他们一个劲地要我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我在不得已才于2014年4月21日向益阳市卫计委(原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曾烈辉所言“经多次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纯属子虚乌有。
第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移交书》中申请鉴定理由为 “患者认为右手桡骨骨折后最终鉴定为十级伤残与在市xx医院不当医疗行为存在关联,特申请鉴定”。到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上,委托事项怎么变成了“益阳市卫生局委托益阳市医学会鉴定益阳市xx医院对xxx的诊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曾烈辉如果是诚心诚意和我讲道理,总应该有一个解释吧。
我因桡骨远端骨折在市xx医院就诊,在诊治过程中出现了骨折移位更远,腕关节脱臼,正中神经受损,最后无奈做了本不应做的手术,并造成了十级伤残。要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确认我的人身损害与医院方的治疗行为是否存在关联,这合情合理。
而鉴定书上被篡改过后的所谓委托事项 “诊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没有人身损伤后果,要委托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显违背了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这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是无法通过卫计委的审查的;依照《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用这样的委托做出来的鉴定也是无法通过审核这一关的。
该医院有着益阳市顶级的骨外科专家以及相关法律工作者,如果自己有理由,完全可以充分表达出来。
鉴定组成员也都是这方面的专家,要通过篡改委托事项来弄虚作假,刘胜利等人也实在是造假造到山穷水尽了。
刘胜利等人篡改委托事项就是恶意通过非法手段来否定医院当不当行为造成的人身损伤后果,完成虚假鉴定关键的第一步。
曾烈辉与益阳市卫计委其他一些相关负责人一次又一次的说谎话,说自己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鉴定书进行审核,如果真的进行了审核,审核者连委托事项被人篡改了,改成了一个明显违法的,有悖于逻辑常识的委托都不知道,就是玩忽职守玩到家了。曾烈辉到今天还不承认事实,是一而再错,再而三错。错得太得不偿失了。
第三,刘胜利等恶意造假者的卑劣行为也是对政府部门——益阳市卫计委的蔑视。三年来,我再三的请求卫计委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重新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既是维护我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法律与政府部门的尊重;今天不得已要求卫计委依法查处刘胜利等人恶意炮制虚假鉴定的违法行为,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履行职责,也同样是在维护政府部门的尊严,维护你曾烈辉为主任的益阳市卫计委的尊严。
曾烈辉如此庇护刘胜利等恶意造假者的违法行为,不仅是自取其辱,更是养虎为患!
这是第五篇。第六篇我将继续逐条驳斥曾烈辉庇护刘胜利等人造假的、蛮横无理的回复。
益阳市委、市政府、益阳市卫计委现在是死猪不怕开水烫!
在益阳舆情在线发贴多次、多部门发的揭露益阳市卫计委的问题贴经常被删!
请问益阳为何搞这么多的信访机构的何用!
2016-11-21 2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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