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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何剑院长的公开信

2018-11-28 4:17:38发布21次查看
我对贵院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的(2009)株中法诉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不服,上访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的(2011)湘高法民终备字第65号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告知书称:“本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已依法终结。”由于该案确有明显错误,中共株洲市委政法委也召集法检两家协调要求彻查,但因认为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终结的信访案件而得不到纠正。我为此在芦淞区人民法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接访,最高人民法院接访法官告知:此案与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发生一点关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决定只是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最高人民法院根本不存在对此案进行实质审查。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其司法解释不能受理我的申诉,此案没有进行实体审理,只是法院该不该受理的程序问题,作为终审法院的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启动再审程序自行纠错,检察院也可以抗诉。
法院违法剥夺劳动者的起诉权,这是一个十分明显的错案,性质极其恶劣!该案审判人员存在非常严重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案情重大。试问芦淞区人民法院凭什么在我起诉三百多日后还能裁定不予受理?是谁给了法院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我上诉和申请再审的理由为何在裁定书上都看不到?诉权如果得不到有效保护,其他诉讼权利的实现就无从谈起,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就成了一句空话。法律是社会的公器,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一旦失守,伤害的不仅是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党的政法工作的形象,乃至党的整体形象。由于省市两级人民法院仍认为本案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终结的而拒不纠错,我特请求贵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同时视频接访,以便四方面对面弄清事实真相。贵院信访办主任颜松喜说:“最高法院和省高院打架,市中院不能评判。”这是推卸责任的说法,贵院有义务核实相关事实并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
信访人:黄永坚
2015年5月14日
为了依法追究审判人员违法审判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8年出台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其中对违法违规办案导致错案或因严重过失导致错案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责罚措施。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既认为我要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当事人对捍卫别人的权利,也就是在捍卫你自己的权利。
检察院也应当就此事有所作为。
2015-05-14 15: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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