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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君山区柳林州镇原书记胡作为回复表示不服

2018-11-27 22:09:11发布14次查看
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罗进龙
性 别: 男
出生年月:1956.10.27
身份证号: 43061119561008xxxx 联系电话:13786092496
工作单位:湖南省岳阳市君山烟草建材门市部
住 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君山大道118号
被申请人:君山区柳林洲新洲村;君山区柳林洲新洲村千亩组
申请人不服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处理关于2016年9月13日做出的(柳信处【2016】122号)处理信访事项意见书,特向君山区政府申请复查复核。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处理关于2016年9月13日处理信访事项意见书, 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请复查复核,请求撤销该答复,立案再审。
事实和理由
一、首先意见书里提到的第一条说我父亲是典型的空挂户,八十年代并没有所谓的空挂户一说。以下是网上对空挂户的解释。
2.既然是法律都不存在的说法,国家都不承认的行为,为何还要以此拿来搪塞我父亲。这是对一个在君山区辛苦工作了30多年的劳动人民的不尊重。
二、其次是关于田土分配问题以及我们一家是否属于集体经济成员提出异议。
1.首先我父亲1982举家正式落户在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新洲村千亩田,刚来那会整个新洲村不到50人,我父亲算是最早的一批千亩组人,从落户在千亩组就一直履行着千亩组的各项集体经济组织的责任和义务,该交钱交钱,该以集体名义组织捐款就捐款,当时村里也给我们一家七口人每人分有1亩3分地的人口田。可 2000千亩田田土被买卖征收,我父亲却落得个空挂户的名头,在分配土地时却没有了我们家人的田地。因为这个事我们一家不服,多次找政府解决,父亲是跑断了腿,说破了嘴,政府决定实行村民投票,如果通过三分之二的村民投票,就承认我父亲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但在投票之前我父亲就通过当地的村民和领导的签字按手印证了明我父亲是千亩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认我父亲确实是履行了各项千亩组组织的责任和义务,有我们一家7口人的田土分配。以下有我父亲的申诉和千亩田组织干部和村民的签字和手印。
然而这份报告并不被政府承认,在2013年12月6日,在政府的组织下重新组织了投票会议,请来投票的人都是千亩组已经分得土地的村民,开会当时我姐有去,会是晚上开的,村名并没有具体投票,是政府一人发了30块钱然后签字了事,这个事我也问过当地千亩队的队长,说是30块钱是给村民的劳务费,但我想问的是土地本来就已经分给了这些村民,现在要让这些村民将他们所得到的土地拿一份出来给我们,我想谁也不同意,这样的开会完全毫无意义,能制定这样的政策更是无理和荒诞。我父亲说那会我们不种田,村委会还将他抓了去,父亲只好出钱给村委会请人种地,一家一人1.3亩地不种就交钱,我们家承担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责任和义务,而且我父亲就田土分配问题也找过当地的村委会,他们也都签字认可我们一家四口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村民享受同等待遇,然而我们一家却并没有,我们跑过农经局、找过镇长、找过书记都说解决,然而却是一拖再拖,就这样拖了15年。
2.其次我父亲1983年就落户在新洲村千亩田组,就履行了村委的各项组织及义务,为何不是第一批分配和被认可的集体经济组织对象,而被划成了所谓的“空挂户”;最后不服,政府再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以3分之二的投票来进行选举来承认我父亲是否是新洲村千亩组分配和被认可的集体经济组织对象是及其不合理公正的投票,根本就没有履行国家对待农民土地分配不均问题进行实质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分配。 所以在此请求君山区人民政府重新审核查实,给我们一家人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让我们信服的结果。
此致
君山区或上一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办公室
申请人日期:2018年1月8日
您好!您反应的情况我单位已获悉,现回复如下:
您之前已经多次来我办信访办反映过此问题,我信访办已经出具了处理意见书,并且您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复查申请。
柳林洲街道办事处
2018-01-14 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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