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 请 人:刘金浓(又名刘经绒),女,土家族,小学文化,现住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长征路居委会。
被申请人:桑植县公安局(法人代表:邹惠)
事 由:申请人不服桑植县公安局桑公(澧)决字〔2013〕第041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张家界市公安局依法撤销第0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桑植县公安局在2013年6月7日对我做出了桑公(澧)决字〔2013〕第041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我行政拘留十日,以我到北京天安门敏感地区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的训诫书对我拘留。
2013年6月4日,我到中国最高检察院领表接谈,领导对我说,叫我找最高人民法院,我经过天安门全积德旁边过路,公安警察查包发现我是上访的,便叫我们到他所里去帮我找国家信访总局解决问题,把我送到马家楼,省办领导便把我接到省办事处,省办交市办事处,市办事处便交待桑植信访局副局长说,找县、市和省领导帮我母女十年之冤要给我落实解决,而接回来后没有给我们找领导解决,反而把我们送到拘留所去了。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超越管辖。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第十条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所以桑植县公安局对申请人不是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更不是“最初受理的机关”。显然桑植县公安局对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超越管辖,桑植县公安局违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刑法》第399条。对我拘留是定性错误,超越职权。
依法撤销桑植县公安局桑公(澧)决字〔2013〕第041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枉法定性非法上访,此案是异地,公安局超越职权,违法行政处罚,构成违纪违法“渎职”侵权,恳请张家界市公安局领导给予行政复议撤销第0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民公道。
请张家界市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按行政复议事项给予解决,才能体现执党为民!才能体现“十八大”会议精神!!才能体现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中国梦,人民走向小康”!!!
呈:张家界市公安局
申请人:刘金浓
2013年7月5日
无聊
衙*口朝南*,有*没*莫**
近日我去网吧经常看到和遇到有未成年的在校学生在敲诈和勒索属广场开心一路网吧最多,有时候他们有5到6人,多的时候甚至有10多人,在11点多是他们最猖狂的时候,网吧是休闲会所,本人恳求县里的人管管,给我们一点安全感好吗?
2013-07-05 12:18: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