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网友,你们好,大浦镇岭村村二组林地、林权被大浦村四组所侵犯,已至现在没得到公平公正的裁定,他方欺骗地方政府,利用有背景贿赂地方相关官员,千方百计地霸占大浦镇岭村二组土地、山林,每次相关部门现来实地调查,大浦村四组利用出卖河地有钱实施贿赂手段。
衡东县林业局是主管部门,相关公务员不主持公道,他们心里如明镜,就是明知故犯,特别是林业局公务员段水平,大浦镇岭村二组组长会同多人在2013年里去档案局查历史档件、去国土局查卫星图,同时也去了林业局,请这位公务员同志在电脑上查查这块争议地实情,当时这位段水平同志亲口对大浦镇岭村二组组长及同组人说是你岭村二组的,可是为什么到了现在,不但否定说是岭村二组的,而且袒护和包庇大浦村四组,大浦村四组一切事情都是他在辨护,都是他在欺骗上级政府、隐瞒事实真相,并且隐存不真实的证件,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前和庭审中从未提供证件,在庭审结束后才提供他方所谓的12号林权证,他方所谓的12号林权证其真实的是他方另一处林地“长塘湾山”,他们的长塘湾山是与他方本村二组相靠,与他方三张个人房前屋后证件相吻合,并不与大浦镇岭村二组相靠,他方根本就没有王家垅长塘山集体所有权证,没有集体所有权哪有个人所有权,国家政策是先国家后集体再个人,他们的行为明显是张冠李带、瞒上欺下、把白的说成黑的、把简单说成复杂、霸权夺地、给大浦镇岭村二组带来严重损失,他们的行为和动机:第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第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3、6、9项,第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和第十五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相关政府部门和公务员这样处理和裁定公正吗?公道吗?是在为谁维权?弱势群体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为什么这么难?什么地方才是百姓维权的地方?
衡东县大浦镇岭村村二组
2016年12月20日
红网编辑部:
贵站“百姓呼声”2016年12月20日有《衡东县大浦镇岭村二组林地、林权被大浦村四组所侵犯》一帖。我局获悉后,领导非常重视,组织专人进行了核实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该林权争议案起因是:争议地段被某公司拟租用作为贮沙场,产生了经济效益。所在地大浦镇政府、大浦派出所、衡东县政府、林业、国土、法制等单位先后十余次到现场核查,衡阳市政府、市林业局也多次到现场核实过。
二、衡东县局经调查基本情况是:
1、争议地过去几十年为大浦村四组所经营。外人葬坟、架电杆、包括岭村群众占地建房都付了补偿费给大浦村四组。且岭村的老村党支部书记也证明该地属大浦村所有。
2、争议地双方在八十年代都发了《林权证》。大浦村四组三张林权证四至清晰,而岭村二组的林权证四至模糊,扩大范围并涵盖了不相干的其它组山林。
3、2009年我县新一轮林权发证,当时尚未发生争议,且也未产生经济效益,但岭村二组并没有将争议地填证,而大浦村四组据实填证,双方界限分明可连接。
4、该案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衡东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了行政裁决,岭村二组不服,后经市人民政府复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全部为大浦村四组胜诉。岭村二组不服又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已受理并于20多天前踏看现场,目前正在审理当中,并未作出审理结果。
5、段水平同志为县林业局林权纠纷调处办普通工作人员,负责该案件的调查处理。对该案件的调查处理他都向领导汇报,所有结论的作出都需经集体研究讨论。经我局纪检、监察调查该同志不存在徇私舞弊及受贿行为。
三、该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根据行政不得干预司法原则,我局目前不便再做调查处理,相信省高院会给双方一个公正的判决。
衡东县林业局
2016年12月22日
2016-12-20 08:5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