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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县农合办人为设置障碍,阻碍百姓报销医药费

2018-11-27 4:07:04发布14次查看
事情概况:本人老婆在医院检查怀孕6周+,由于情况不是很稳定,在医生建议下于2016年8月5日-7日在桂东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出院后我在按照农合办发放的《桂东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手册》中的规定,准备好相关材料,去政务中心报账时,却被农合办工作人员拒绝报销医药费用,拒绝的理由是:我们出院时间是2016年8月7日,而沤江镇人民政府出具给我们的生育证时间是2016年8月16日,办理生育证的时间比出院时间晚,不予报账。在找过农合办相关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之后得到的答复都是一样:办生育证的时间比出院时间晚,不予报账。
本人不能理解地方就是:1、本人合法孕育,不超生,不违法,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所以取得了沤江镇人民政府发给的合理合法合规的《生育证》,也是按照农合办发放到农民手中的《宣传手册》以及桂东县人民医院住院部1楼新农合报账窗口所粘贴的《农合报账需提供材料》中所列举的报账所需材料,在农合办窗口报账时却被附加了条件。我有生育证,合法孕育,凭什么要求办理生育证时间必须早于出院时间,请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并出示权威文件,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有没有经权威职能部门审核批准。请给出法律依据让人信服。(注:当事人目前是6周+的孕妇,不是产后补办生育证的产后产妇)
2、在农合办发放的《宣传手册》以及任何公共场所都没有看到农合办有告之孕妇报账时,所提供的生育证时间必须早于出院时间,只看到了需提供生育证,既然有这么关键的要求,为什么不在《宣传手册》中注明?如果注明的话,我肯定会在出院前办理好生育证。这是农合办宣传不到位,或者是人为设置障碍,完全不合情理。我有生育证,合法孕育,因为农合办的工作做得不到位,导致作为农民的我需要承担这一结果,不服!(《桂东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手册》第六条第6小点:补偿结算人在医疗机构未实行即时结报,回当地合管站或县农合办结算中心报账时,应当出具身份证、合作医疗证、住院发票、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及附图。
3、虽然知道这样投诉后相关部门总会有各种理由,但这种不合情理的事情需要得到重视,需要更多人知道有这样的“门槛”,以避免遇到这样令人气愤的事情。农合办工作人员告之我这样的情况不是第一例,已经有很多很多农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遇到报不了账的问题,可想而知农合办的工作做的一般,也不符合民意。希望相关职能部门能了解情况并在今后及时作出合理的决定,真正减轻农民负担为农民多着想。
农民积极参保就是为了在承受病痛的时候,在经济上能有所分担。桂东县农合办这种不成文的规定无疑是增加农民负担;询问过郴州市卫生局,其他县市都没有这样的规定,虽然目前合作医疗没统一,但是为什么别的县市能做到,而桂东县却还会有这样不合理的规定。取之于农民,用之于农民,服务于广大农民应该是你们的宗旨,方便你们工作的同时,请多为广大农民着想。不要与中央相关精神背道而驰,增加各种手续,增加农民负担。
在此也替桂东县农合办免费义务做一次宣传,普及一下目前广大不知情的桂东县农民老百姓:需要孕育生育小孩的,如需报账(新农合),出院前一定要先办理好生育证方可报账。
只要是合法生育,怎么就不能报销呢?怀孕才六周多,谁会那么早办生育证啊
这是政府工作人员工作的失职,也是工作人员不作为的表现吧。人家的情况属实,为什么就偏要看准生证的时间,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呢?
这是工作不完善,认死理。典型的事难办。
尊敬的廖先生:
您好!接到您的诉求后,我局立即组织人员对“桂东县农合办人为设置障碍,阻碍百姓报销医药费”事项进行了调查了解。经核查,答复如下:
根据《桂东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6〕2号)第六项住院治疗限制补偿项目第四类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生育而发生的一切医疗费属于限制补偿范围不予以报销。新农合经办机构鉴定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就是看医疗费用产生时是否持有《生育服务证》。因您夫人的住院时间为8月5-7日,而你们申领生育证的时间为8月16日,所以,根据政策规定,其间住院医疗费用属于限制补偿范围而不能予以报销。
我县新农合补偿工作量大、覆盖面广,费用补偿工作具体而多样,在宣传农合政策过程中,有时候难免有疏忽或不尽人意之处,还望您能理解并支持。感谢您对我县农合工作的关注和建议,下一步县农合办将在政策的宣传解释方面更加细化,服务方面也将会做得更加便民。
  桂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8月19日
2016-08-17 2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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