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
我是原告谭丽桥,现年60岁,家住津市,事发地是慈利县江垭镇,因我外公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宅基地,被别人侵占多年,慈利县国土资源局违法给他人办理了有效《证件》,我依法维权遭慈利县各相关部门忽悠、推诿、拒绝等事实。下面是慈利县人民法院不依法立案、逾期裁定的事实。
一,2017年 8月18 日,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及第二十一条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之规定,向被告慈利县国土资源局邮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挂号信单号:xa61342927631)(见附件一),申请对拾字第8881号《土地房产所有证》宅基地权属给予确权。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的规定,被告慈利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原告的申请书后置之不理,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时至今日没有给原告任何回复,涉嫌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二,2017年11月29日,我通过邮局挂号信单号:xa 09744914343,寄给慈利县人民法院《行政起诉状》,2017年12月15日补正邮寄《行政起诉状》,挂号信单号:xa 09744915743,但慈利县人民法院既不立案也不给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决书》,涉嫌行政不作为。
三,2018年1月2日,我(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又通过邮局挂号信单号:xa09744918843和xa09744919143,邮寄诉状到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后张家界中院转慈利县人民法院也没立案。
四,2018年1月12日,我(原告)在津市市信访局的局长、我们街道社区的主任,及津市市信访局委派的律师陪同下,再次来到一审慈利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了两个《行政起诉状》,请求对2017年 8月18 日邮寄给慈利县国土资源局(被告)的一个是《行政申请书》、一个是《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两个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但慈利县人民法院收了我的起诉状后,没有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2018年1月26日,一审法院在收了诉状近半个月后(远远超过法定立案期限7日),才出具‘(2018)湘0821行初2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书》,其行为违法。
四,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慈利县人民法院(2018)湘0821行初2号《行政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不予立案;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我(原告)一个是向被被告(慈利县国土资源局)提交的《行政申请》,是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及2017年4月15日国土资电发[2017]1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排查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关于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信守政府承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将登记发证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分开,结合具体区域、具体案例,提出问题清单,提请政府专项研究解决。只要权利人拥有合法的权属证书,都要认账,并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规定提交的《行政申请书》;一个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及第二十一条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我(原告)家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慈利县国土资源局(被告)给别人办了有效权证,因此我(原告)提出权属的争议,这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一审慈利县人民法院怎么认定是‘重复起诉’对另一个《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的《行政起诉状》不立案呢?!这是一审法院法官适用法律错误,明明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慈利县国土资源局(被告)都没有履行该法定职责,侵害了我(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并案审理。但慈利县人民法院不依法行政,拖延立案、有案不立、收了诉状也不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逾期出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决书》!这些行为让我怎能相信只给我立一个案的《行政申请书》将能公证判决呢?!我拭目以待!慈利县人民法院的这些违背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还有人管吗?希望有关部门管管这些老爷法官吧,让老百姓有法可依,有理可以诉!真正让法律在阳光下运行!
举报人(一审原告):谭丽桥
电话:18373610002
2018年1月31日
关于谭丽桥投诉网络舆情的回复
2018年1月31日,谭丽桥发帖称《慈利县法院逾期不依法立案 逾期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 起诉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依法裁定不予立案。起诉人谭丽桥向本院同时邮寄2份《行政起诉状》,其中1份,通过起诉人现场确认,已立案受理。另1份起诉的诉求一与立案受理的起诉诉求相同,诉求二不属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裁定不予立案。起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上诉。对起诉人的起诉,法院在审查阶段多次通过电话沟通释明,起诉人坚持个人意见,不到法院确认身份,反而通过网络炒作,逾期裁定责任在起诉人自己。
慈利县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日
各位领导、律师、民众:
2018年1月12日,谭丽桥(原告)在津市市信访局的局长、街道社区的主任,及津市市信访局委派的律师陪同下,来到一审慈利县人民法院,向贵院现场递交的2份《行政起诉状》,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只立案一份,是要求慈利县国土资源局(被告),履行依申请人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原件依法登记的行政行为;另1份起诉的诉求是对该《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权属提起的争议和确权,这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慈利县国土资源局(被告)都没有履行该行政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我的第二个《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的起诉状,第2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该立案!而且相关法律规定要在一审诉讼时必须提起的!我(原告)对我家《土地房产所有证》权属提起争议,我家的合法财产被告给他人核发了有效《权证》,我(原告)就是要经确权后返还和赔偿的!这是符合法律立案规定的!慈利县人民法院有法不依,对百姓该立案的不立案,还说谭丽桥(原告)是在网上炒作?人民法院不是说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吗?谭丽桥2018年1月31日投诉的五条,人证、物证都在的,其中哪一条是炒作而不是事实?!我相信,这里不仅有广大民众、还会有许多专业的律师和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谁是谁非大家会一目了然的。
(原告)谭丽桥
2018年2月2日
2018-01-31 14:5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