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9月16日,湖南省湘乡市白田镇仁厚乡仁厚村马家冲村民组,村民陈菊英与肖桂中土地管理权属问题发生纠纷。纠纷后肖桂中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而是依仗自己是当地医生,狐朋狗党多,采取雇凶杀人的手段报复。于当晚组集邀请,周淑奇,李强,李泽平,李友均,董伏桥第五人在家商量策划。并许诺酬金一千元作为雇区杀人的费用。上述五人在肖桂中的指挥下携带一枪,刀子,木棒等凶器,包围肖志锋家。撞开大门后李强用刀将肖志锋头部砍伤,其妻陈菊英被砍伤脸部,左臂尺骨与挠骨均致骨拆。肖桂中与李强,李泽平冲进肖志锋儿子肖石桥房间,将其捆绑后带到肖桂中家地坪,对其拳打脚踢。并将肖志锋家部分家具,门,窗砸毁,其状惨不忍睹。行凶事后,肖桂中付给李强等人雇凶报酬金800元,被害人陈菊英经湘乡市法检所鉴定为重伤,面部神经受损已成终身残疾,肖志锋为轻伤,肖石桥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湘乡市人民法院(1995)湘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和(1995)潭中刑终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肖桂中在本案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而在(1996)湘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中又否认肖桂中为主犯。根据当时的法律,该案定为流氓集团,肖桂中系首要分子,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第23条,第106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之一条一款,量刑幅度应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就是这么一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雇凶报复杀人流氓犯罪案件,湘乡市人民法院却重罪轻判,只判主犯肖桂中拘役五个月了事。对此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不服,以认定事实不当,量刑崎轻为由提出抗诉。受害人不服,频频上访,2002年10月17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潭中刑监字第1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湘乡市法院再审。再审中,不认定肖桂中是主犯,并拼凑多种理由,为主犯肖桂中开脱罪责,最终以改判三年缓刑结案。为流氓集团首要分子肖桂中逍遥法外、称霸一方大开绿灯。对此受害人一家冤沉海底,自留地至今被侵占,首要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害得受害人只好长期上访,要求法律部门主持正义,以达罪罚相当之目的。
现受害人一家债台高筑,家徙四壁,为了求得法律公正,从案发至今已经长达23年之久,从来未间断上访与乞求公道。受害人认为:湘乡法院如此重罪轻判,为主犯肖桂中开脱罪责,到底是什么目的?其中猫腻在哪里?在法制日趋健全的今日,为何会出现如此重大的反差?严打中,如此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杀头的有,判无期的有,但主犯肖桂中却只判五个月拘役,再审改判为三年缓刑,叫受害人怎么想得通?怎么能接受?受害人之所以下定决心在有生之年,宁可家贫如洗,也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抗争到底,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削弱司法中的腐败现象。不达目的,决不罢休。
此致
呈报人:陈菊英
2017年5月20日
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
网名为“sound”的网友于2017年5月20日在贵栏目发贴,质疑我院在办理一起案件中存在重罪轻判的问题,我院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人对该贴的内容进行了认真查实,现将查实的情况反馈如下:
一、案件一审情况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肖桂中犯流氓罪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6年3月8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肖桂中因与邻居肖志锋因土地使用权问题发生纠纷,于当天晚上邀集了周淑奇、李友均、董伏桥、李强(均已判刑)等人商量对肖志锋家进行报复,并许诺酬金一千元,然后被告人肖桂中带领李强、周淑奇、李泽平等人携带刀子、木棒包围了肖志锋家。撞开大门后,李强用刀将肖志锋头部砍伤,陈菊英亦被他人砍伤脸部,接着被告人肖桂中及李强、李泽平又冲进肖志锋儿子肖石桥房内,将其捆绑后带到被告人肖桂中家地坪,对其拳打脚踢。同时,被告人肖桂中、李强及李泽平等人将肖志锋家部分家俱砸毁。被告人肖桂中家要董伏桥代付给李强等人报酬800元。被害人陈菊英经湘乡市法检所鉴定为重伤,肖志锋为轻伤,肖石桥为轻微伤。该院指控被告人肖桂中犯流氓罪,提请本院依法对其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桂中犯流氓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另被告人肖桂中于1995年10月30日主动到本院投案自首。本案民事部分已另案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桂中与被害人肖志锋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后,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是采取邀集他人寻衅滋事,报复对方,以致造成对方三人受伤,部分家俱被损坏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流氓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肖桂中能主动投案自首,且民事部分已作了赔偿,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桂中犯流氓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该刑罚已执行完毕。
二、案件再审情况
本案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9月27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7日以(2002)潭中刑监字第1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我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被害人陈菊英、肖志锋及其代理人、原审被告人肖桂中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再审查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依法应予确认。关于抗诉机关提出的几点意见:1、要认定肖桂中将陈菊英砍伤的证据不足,从证据看,仅有另案被告人李强的供述,且该案与李强有利害关系,不足以认定陈菊英的重伤为肖桂中的行为所致。2、关于投案自首的问题,案发后,肖桂中主动到政法机关投案,其交待的犯罪事实与政法机关查明的情况基本相符,应认定投案自首。3、关于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抗诉机关认为肖桂中为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系主犯,应适用1979年刑法第23条、第160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1条第1款,可以判处七年以上徒刑。事实上,该案是由于肖桂中的家人与被害人方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后,肖桂中告知其亲戚,其亲戚邀集他人寻衅滋事,报复对方所致,其行为与李强等人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不能认定肖桂中为“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另查明,肖桂中刑满释诉后9年来在当地行医,表现较好。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肖桂中与被害人肖志锋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后,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是采取邀集他人寻衅滋事,报复对方的方式,以致造成对方三人受伤,部分家俱被损坏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按当时的刑法,其行为已构成流氓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但原审被告人肖桂中能主动投案自首,且民事部分已作了赔偿,刑满释诉后八年来表现较好,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判定罪正确,但量刑不当。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部分正确,予以支持。应予改判。
综上,经我院纪检监察室查实,我院在办理原审被告肖桂中流氓罪一案中,不存在发帖人所称的重罪轻判的问题,欢迎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我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大力推进依法治市、社会的和谐稳定。
监察室:0731—56823728
办公室:0731—56620999
湘乡市人民法院
2017年5月24日
2017-05-20 04:5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