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攸经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制作者,以裁判中心主义的逻辑推理在该书第四页第十六行叙述“尔后,原,被告又对商品进行了移交结算”,但至今十五年来无任何证据和事实来支撑这所谓的“尔后对商品进行了移交结算”。的判决,每次到攸县法院要他们给与“尔后移交了商品”给与确切的事实与法律支撑证据时都被拒绝并转移话题。
(2002)株中经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倒数第二行“本院在审理中,要求攸县百货公司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审查并补充相关商品有及移交的依据,攸县百货公司亦未回复”。
二00三年九月八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司法函(详图)。足以证实距早在12年前,湖南省高院已经发现了案件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清查明,并要求株洲中院责成攸县法院迅速查明当时货物移交情况,并作出公正的处理,以免形成新的上访老户。
以后,湖南省高院驻京工作组的信访函,株洲中院信访函,并有最高人民法院的视频对接(有视频对接录像)都明确要求:攸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原,被告双方是否移交货物进行审查,并作好相关工作。
总之,法律是神圣的,党和国家的政策是正确的,而攸县法院有法不依,政令不通,一味以自己权利去压迫,而达到隐瞒不可告人的利益的目地。令人失望,为国家法院这名字蒙羞。
十五年来,我坚持依法上访,正当维权。我相信国家会给含冤百姓一个希望一个正义的。攸县法院十五年来一直不肯给与货物是否移交,证据是否合法一个明确答复,相关领导更是口出狂言:哪个下的函就要他来攸县自己查,我们可以协助。这就是攸县法院的态度。寒心啊,这样的法院真是让人寒心。王跃进迫切希望有正义人士,有相关媒体能帮帮我这十五年含冤而找不到光明的平民百姓正当维权者。盼望攸县法院回归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办案的轨道上来。给我这奔波十五年来要求提供“货物是否移交”一个明确并公正合法的书面结果。这就是我唯一的诉求。求助人:王跃进。求助电话:13272118792.
其实可以先弄清楚,法为何依 为谁依就好了
判决后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函要求查清货物是否移交,15年来攸县法院为什么出不了任何文字依据,而只是口谈。难道攸县法院不讲证据只讲口头言语吗。我的诉求只是要货物移交的依据,请攸县法院给出文字依据不要含糊其辞。
2015-03-17 18:4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