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醴陵春天国际浦建开发商在这五年来一直没有给小区用户办理土地证,查知是因为浦建开发商没有交土地出让费用,而造就小区用户不能办理土地证,现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也受到阻碍。特此发送信息,老百姓拖不起,跟开发商对着干,又有谁是他们的对手,请有关部门协助,又都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维权还是自己的事情。
我希望借助相关部门力量,告知开发商协助我们小区用户办理土地证。为什么这么多年有关部门也不去监管和督促,任由事情发展,难道真的要老百姓天天维权有关部门才会去管理吗?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出卖人需要协助房屋买受人及时获得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证,否则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出卖人有协助买房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义务。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之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2、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取得房产证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之规定,由于出卖人原因,买受人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或是自尚未尚未建成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或已竣工房屋的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等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及时获得产权证的,买受人除了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办证协助义务,还可依照合同约定和法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金、支付买受人必要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最终导致买受人完全不能获得产权证结果的,买受人还可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出卖人已根本违约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等。
主要是部门不作为
醴陵这种情况太普遍了,五环都会买房2年都交不了房,相关部门极其不作为。
该开发商不办理,不理会就一直让项目拖欠着吗?是不是有关部门就不能实施监管职责了,是否要用户去维权才能起到职责作用呢?如果有关部门回答是,那我们自会开展维权活动
去年9月份就知道浦建违规 今年已经12月份了 一年整整有余了,为什么不去监督和督促,是否有关部门人手不够,还是太过于清闲了。给我们普通公民一个交代。呼吁广大朋友的监督。
醴陵嘉茂房产公司开发的都汇城商业街存在同样问题,反映和投诉无数次还是没有解决!
2016-12-13 13:07: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