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30日,一艘新买的挖沙船停靠在小溪河河湾避洪,由于连降暴雨,上游电站开闸泄洪,沅江河水猛涨,挖沙船抵挡不住上游的特大洪峰,挣断六根粗钢丝,两根大绳子,导致被洪水冲走。船员杨世龙、杨世军开动沙船维护抢救,并向好友及青木柳挖沙船求救报警。在泸溪县五里洲上游,由于大沙船机器坏死,小沙船维护无效,再下去就是五里洲村大桥。五里洲大桥跨度小,桥洞无法通过,两位船员这时才弃船逃生,以至于挖沙船撞击五里洲村大桥,致使五里洲村大桥两边护栏损坏,但是桥梁并没有事。
事情发生后泸溪县政府以涉嫌过失损害公共设施罪,将船员杨世龙、杨世军关押至今,挖沙船被泸溪县政府私自下令拆除,装沙自行驳船被政府私自下令注水沉入河中。河水退下后,也被拆除,四位农民呕心沥血、负债累累,辛苦买进不到一个月的新挖沙船、装沙自行驳船毁于一旦。
杨世龙、杨世军均是渔民、残疾人,平时靠捕鱼、挖沙维持一家人的生活,现在被关押,以至于断了家人的经济来源,生活非常困难。小孩读书即将面临辍学。他们一方面要承受洪灾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还要承受泸溪县政府给带来的牢狱之灾。他们因特大洪水把船冲走冒着生命危险沿河维护、求救、报警,最后是由于五里洲大桥桥洞太小船无法通过的情况下才弃船逃生,导致五里洲村大桥两排护栏损坏,并未造成故意损害公共设施罪,最多是能够产生民事赔偿责任,更何况还是自然灾害,我们农民的人生也应该受法律保护的吧,他们何罪之有?我们农民的房子被洪水冲了,农作物被洪水淹了,又应该问谁去做赔偿呢?
这次撞桥事件,船员虽然是有责任,但因洪水而起,再加上这么大的洪水属于自然灾害。而我们的挖沙船和装沙船当时完全可以用航道船干的拖轮拉离桥面,从而消除大桥的安全隐患,也减轻我们几个船员的经济损失,结果是被泸溪县政府在没和我们几个船员商量的情况下私自下令拆除。
我叫肖高其,是挖沙船的一名股员:
一. 我亲身经历泸溪县政府对这次船撞桥事件的处理过程,心中有感到有特大的冤屈和不满。希望有关媒体报道此事,以及上级官员关注注重此事,重新调查此事,还我们受灾农民一个公道。
二. 现我将具体情况叙述如下:
1、 事情发生后,我们几个船员多次到泸溪县政府理论此事,但是县政府没有一个官员和部门理会我们。到县信访办办公室,办事人员说:他们不可能上报同级别部门以及上级官员的情况,最终我们还是被带到公安局问话。
2、 在公安局的强迫下,我们照抄他们事先印好的材料《承诺书》,并且要在上面签字。当时,我看完材料,觉得写的与我们的实际情况不符,拒绝签字,他们就恐吓我们说:到这里面来就没有你说话的权利,不签也得签。最后又利诱我们说:这是自然灾害,政府会根据你们的家庭经济困难从轻处理你们,你们应该没事,签字只是走走程序。我们这时才签了字。并且还写了申请书。另外强迫杨世军在打捞书上签字。
3、 在洪灾发生之前,从没收到泸溪县海事部门航道、航干的任何防洪电话和预警。报警后也没有得到有效救援。
4、 五里洲大桥先后在1996年、2014年、2017年三次被撞击,政府有关部门应提前预警、巡逻,或在上游设探钢丝拦截,从根本上杜绝灾情的发生。可是船员报警后却不见踪影。
5、 杨世龙、杨世军被关押,挖沙船与装沙船被拆除,我到泸溪县政府又没人理会,实在没办法就到湖南省信访办上访,省信访办看了我的材料给我们盖了章签了意见叫我们到泸溪县政府处理此事。可是到了泸溪县政府同样没人理会,就是因为我们是没有人脉、没有地位和关系的农民,偶们就上告无门了吗?
6、 我们挖沙船虽然没有相关证件,但我们是新买的,正在积极准备办证,试挖了4船沙石,并得到河道开发商浙江老板的许可,向他们交了10000元的河道管理费用。
7、 我本人因为没有生活费出外打工挣点生活费,泸溪县公安局叫我去公安局。忧郁哦工作时间不长,又没有提前写辞职报告,老板拒绝给我结账,因此没有回去。泸溪公安就扬言以我在逃在网上通缉我。我到底犯了什么罪?我本来就在杭州打工,今年5月份有人退股才与他们入了股,更何况挖沙船出事时我人在杭州办事,难道也有过失危害公共设施罪,这天下就没有公理了吗?
8、 杨世龙被抓,挖沙船,装沙船被拆,心里就有特大的冤屈,我们也是这次洪灾的受害者,非但没有得到政府的救助,而且还被泸溪县政府搞得倾家荡产,自己与家人都要承受巨大的精神打击和经济压力。到泸溪县政府求个说法又无人理会,也想用法律维护我们的权利,可是到泸溪县司法局,司法局工作人员拒绝接受我们的案子。能够维护我们农民权力的法律在哪里?农民的财产和权力就能由政府肆意剥夺吗?
肖高其
2017年9月15日
唉。不知道怎么说了
据调查,2017年5月,沅陵籍人员杨世龙、杨世军、肖高华、肖高其合伙出资56万元人民币从沅陵县买进一艘挖沙船、一艘自卸驳船,另外加上杨世龙、杨世军、肖高华之前已经拥有的两艘平板运沙船,共计四艘船只(四艘均系无证船只)组成一支船队,在沅江泸溪段上游的辰溪县小溪河流域进行挖沙作业。
2017年6月中旬,因为连日大雨导致沅水水位持续上涨,在无法采沙的情况下,杨世龙、杨世军、肖高华、肖高其等四人将四艘船捆在一起用钢索固定在辰溪县沅江流域。6月29日,肖高其见洪水未退不能进行采沙作业,便离开船只赶往杭州。6月30日,肖高华离开船只前往辰溪县船溪乡老家抢险救灾,四艘船上只留下杨世龙、杨世军两人看守。当晚八时许,捆绑船只的钢索不堪重负,在洪水的冲击下断裂,四艘船只随着洪水朝泸溪县下游漂去杨世龙、杨世军两人见状迅速驾驶小船去追,在泸溪县屈望流域将四艘沙船追上,但一时发动不了两艘大沙船的动力设备,仅靠小船无法将四艘船只拖离航道。眼见船只将要撞上泸溪县铁山河大桥,杨世龙、杨世军驾小船逃离大船,四艘船径直撞上铁山河大桥第二跨左箱肋1-11#拼接块处,撞击后致使原本捆扎在四艘船身的尼龙绳索断裂,自卸驳船、挖沙船与两艘平板运沙船分离,四艘船分成两部分继续向下游漂去,杨世龙、杨世军驾驶小船又追上两艘平板运沙船,将平板运沙船成功发动,并驶离河道,停靠在泸溪县涉江楼流域,自卸驳船、挖沙船随着洪水一直向下漂。当天二十一时许,两艘大船撞上武溪镇五里洲大桥第二跨右侧边缘。船只撞击后卡在五里州大桥上,大量漂流物迅速堆积在船只周围,大桥承受的冲击力成倍增加。
泸溪县铁山河大桥被杨世龙等人船只撞损后,政府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对桥体进行勘验检查,在未得到安全评估前被迫对铁山河大桥实施交通管制,造成大量车辆拥堵。五里洲大桥系五里州村通往外界的唯一交通通道,大桥被撞击后,大桥被迫暂时封闭,严重影响了五里洲村抗洪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同时随着水位的不断上涨,卡在大桥上的两艘大沙船因浮力作用不断抬升,对下游两百米处的g65杭瑞高速公路大桥造成严重安全隐患,该段高速公路被迫实施交通管制,管制时间长达 31小时,造成高速公路滞留车辆5万余台,因实施交通管制所造成的交通追尾事故5起,直接经济损失10余万元人民币。经湖南省海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铁山河大桥因此次撞击受损588851元,五里州大桥因此次撞击受损268217元。
杨世龙等人在汛期没有充分预计到河水暴涨的危险性,没有按相关规定妥善安置船只,没有在船上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没有在船只出现故事时第一时间向报告相关部门,因过于自信,导致船只在洪水的冲击下挣断钢索,在向下游漂流的过程中撞击铁山河大桥及五里洲大桥,对五里洲村2000余村民及河道沿线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撞击桥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2017年7月1日以涉嫌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被泸溪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月1日,泸溪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对当事人发出《泸溪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限期清障的通知》。当事人杨世龙、杨世军、肖高华、肖高其均在通知书上签字,同意由政府处理。
由于涉事船舶停泊区域为辰溪县小溪河管辖区,不在泸溪县水上预警范围。船舶撞击大桥事件后,泸溪县海事处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按照救援小组与省、州海事局相关专家制定的救援方案。征调在港2艘800吨级货船和海事、航道的公务船2艘进行施救,经过多次尝试,因洪水湍急加之水上漂浮物较多而无法进行施救。救援期间,洪水仍在不断上涨。由于挖沙船横压桥梁,堵塞主桥孔,水上漂浮物不断堆积,导致桥梁侧面受压超负。随时有垮塌危险。严重影响五里洲村民防汛转移和下游高速大桥安全通行。险情危急,政府相关部门立即联系船舶所有人要求其立即消除安全隐患,但该船舶所有人无能力消除安全隐患,通过书面申请,请求政府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承诺承担一切相关损失。为防止险情进一步扩大,经救援小组与省、州相关专家紧急商议决定,采取沉船拆解减少桥梁受力面积,防止桥梁垮塌的方案。
2017年7月17日,犯罪嫌疑人杨世龙、杨世军因涉嫌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被泸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9月15日,犯罪嫌疑人杨世龙、杨世军被移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泸溪县公安局
泸溪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泸溪县地方海事处
2017年9月22日
2017-09-17 01:14: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