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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检察院拒绝查处侵占公私财产职务犯

2018-11-26 0:02:05发布45次查看
举报人夏杰林,男,汉族,中共党员、邵阳市天姿联营实业公司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住本市双清区塔北中路224号前栋楼二单元204室,联系电话:07392314298、13786968540
被举报人:邵阳市双清区检察。
被举报人邵阳市监察局曾定保局长。
被举报人,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吴卫红局长。
侵占公私财产事实: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初,夏杰林持邵阳市工商局一九八三年三月九日注册的副字2040号《营业执照》(核准兼营“机电”产品项目),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一九八四年七月《关于外货管理的“六条”意见》允许“内地单位和个人到广东、福建省购买进口汽车,经有关部门批准应予放行”之规定,与福建省沙县供销贸易中心经理许惠东在广州签约借资,同去海南岛“经营转卖”进口汽车。《购销合同》,是在国家工商总局、物资局、全国控购办(85)控购字第4号《关于收购、分配海南岛进口汽车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之前签订的,合同的内容符合国家《经济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和《工矿产品购销条例》规定。
一九八五年初,夏杰林与许惠东共同“经营转卖”海南政府持有《海关三证》的进口旅行车,调运岛外转卖福建。海南政府允许交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代办运车过海,按违反国发(1982)111号和中发(1983)11号文件,允许“罚款放行”的特别规定处理。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和三月二十九日,邵阳市工商局以市工商字(1985)第63号和市桥工商(1985)24号两份《处理决定》,强制扣押、没收夏杰林合法运抵(路过)邵阳尚未交付的十四辆海南进口旅行车、一辆车价款9.3万元,另处罚款3.8万元,主体违法。
没收车辆入库作假,车款没有上缴国库,构成侵占公司财产罪。未经案发地委托,重复处罚管辖权违法。
自掌握入库车辆作假、车款未上缴国库,构成单位侵占公私财产罪起,夏杰林多次向邵阳市监察局实名举报。监察局拒绝依据《行政监察法》第六条规定书面回复举报人;拒绝依据第四十四条规定将涉嫌违法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夏杰林多次向邵阳市检察院实名举报双清区检察院、邵阳市工商局侵占公私财产,涉嫌职务犯罪,邵阳市检察院拒绝立案查处!
拒绝立案应该都有理由的,检察院难道会知法犯法?
2016-09-16 11: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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