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依法履职、包庇违法者,人为造成判决不能执行,谁给予衡山法院相关人员如此对待三峡移民当事人的权力?执法者如此践踏法律,党能容许否??
尊敬的上级领导、社会各界正义人士及因三峡工程而移民他乡的同胞们:
我们(王飞、王勤、黄玉)祖籍重庆市忠县乌杨镇瓦窑村,2002年因国家建设三峡工程,被国家有关部门迁移至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排塘村(现衡山县开云镇两路口社区)第十四居民小组,因我们属外来迁入人口,其相关权益时常得不到应有的保护。2017年我们所居住的第十四居民小组的山林和经济林被依法征收,所获土地征收补偿款总金额为532400元,该征收款存于衡山县开云镇两路口社区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山县支行所开设的账户内。第十四居民小组在讨论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时,以我们已经结婚为由拒绝按组民待遇给予分配。我们向社区及相关部门反映并请求帮助解决,不仅没有结果,相反两路口社区相关人员竟然明确向我们表态:既使法院判决要分,我们也不会分给你们,法院也不会执行。我们迫于无奈向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衡山县人民法院应黄玉之申请,于2017年11月22日以(2017)湘0423民初13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衡山县开云镇两路口社区第十四居民小组的银行存款33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应王燕、王勤申请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以(2017)湘0423民初13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衡山县开云镇两路口社区第十四居民小组的银行存款669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2017年11月23日,我家人陪同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三名法官,带执法记录仪,前往衡山县两路口社区办理落实财产保全裁定的相关手续。执行局法官问两路口社区工作人员袁青春:“第十四居民小组是否有一笔土地征收款在你们社区。”袁青春亲口对执行局三名法官讲:“第十四居民小组是有一笔土地征收款在我社区银行账号内,大概有500多万,因为他们现在的分配方案还没有下来,故这笔钱我们也还没有打到居民小组的账号”。随后,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协助执行裁定书》下达给了社区工作人员袁青春,要她签收。袁青春当即表示:我不会签收,就算签收了,你们以后也执行不了。执行局法官现场拍照进行留置送达后,告知执行手续已办好,随后就回法院了。
2017年11月24日在衡山县开云镇两路口社区的配合与支持下,将第十四居民小组存于两路口社区账户5324000元银行存款中的5280800元、按161人每人32800元予以分发至各户主的银行存折账户内,以至造成只留存43200元。对此留存的43200元,两路口社区有关人员言明也会分发到户而不会留存。在了解到此情况后,我们的代理律师立即向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人员汇报并请求采取相应措施,但得到的口头答复是:现在该案还在审理过程中,我们没有办法对两路口社区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需要等该案审理完毕、判决生效后才能够强制执行。
2017年12月27日衡山县人民法院以(2017)湘0423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衡山县开云镇两路口社区第十四居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勤、王飞承包地征收补偿费64800元。
2017年12月29日衡山县人民法院以(2017)湘0423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衡山县开云镇两路口社区第十四居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32400元。
上述两份判决生效后,因衡山县开云镇两路口社区第十四居民小组没有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我们依法向衡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3月5日,衡山县执行局负责执行的承办法官电话告知:因为没有查到第十四居民小组任何财产,该案无法执行。
2018年3月6日,我们向衡山县执行局执行法官反应了当时协助执行的有关情况,执行法官以没有财产为由不肯执行,也不肯对衡山县两路口社区采取强制措施。
2018年3月8日,我们向衡山县人民法院院长胡家舜邮寄了请求依法履职,确保判决执行的报告,此报告后经院长胡家舜本人签收。
2018年3月20日,我们委托代理律师前去法院询问相关情况并送呈《律师意见书》,院长胡家舜告知代理律师:已经将该执行案件交由工会主席刘志强进行督办,具体与他联系。
2018年3月21日,代理律师前往刘办公室送呈《律师意见书》并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可得到的结果是,刘以:两路口社区有什么责任、不懂法、不要威胁法院等言语对代理律师进行一通无理指责。
综上事情经过,我们认为:
1、因衡山县开云镇两路口社区第十四居民小组土地征收补偿款存于衡山县开云镇两路口社区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山县支行开立的账户内。在衡山县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衡山县开云镇两路口社区送达相关协助执行(即扣押、冻结衡山县开云镇两路口社区第十四居民小组存款100400元)法律文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第二款“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协助扣押、冻结衡山县开云镇两路口社区第十四居民小组存款100400元是衡山县开云镇两路口社区的法定义务,而衡山县开云镇两路口社区却于次日会同第十四居民小组将应予协助冻结的款项分发到组民,属于公然挑战法律权威之严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第二款“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第二款“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37、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等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司法制裁,并责令其限期追回,如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即我们:王飞、王勤、黄玉)承担责任。
2、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在本案诉讼财产保全阶段没有到开户行办理扣押、冻结衡山县开云镇两路口社区第十四居民小组存款100400元的手续,属于执行履职不到位之失职行为,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之规定,是造成本案不能执行的另一直接原因。
3、依法制裁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与全面采取执行措施是法院应尽的法定职责与义务;衡山县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财产保全裁定过程中没有落实查冻措施而失职在先,在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两路口社区实施公然挑战法律权威之严重违法行为后,却不予依法制裁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且无理指责我们的代理律师,属于典型拒绝履职行为,且有包庇违法者、充当保护伞之嫌。
尊敬的上级领导,因支持国家三峡工程建设而致我们从祖籍重庆迁居衡山,这是国家建设所需而非我们自己之原故,衡山县开云镇原排塘村第十四村民小组既然接纳了我们为其组民,就不应对我们加以歧视;相对祖籍而言我们在新的居住地没有亲朋,在遇到困难时渴望能得到各级组织给予关照与帮助,可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侵害时,衡山县开云镇两路口社区采取公然对抗法律之严重违法行为与衡山县法院执行局相关工作人员及主管领导拒绝依法履职两者前后呼应、相互配合,使得衡山县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我们的合法权益,无法落实;在我们支出了财产保全费与案件受理费后,所得到的仅几张纸片而矣,使得两路口社区曾经之狂言“既使法院判决要分,我们也不会分给你们,法院也不会执行”终成现实,司法维权这一最后途径也因衡山县法院相关人员拒绝职责且对违法者进行包庇而丧失贻尽,逼迫我们无奈只得向上级领导、社会各界正义人士与因三峡工程而移民他乡的同胞们申诉求助,祈求得到诸位的帮助,使衡山县法院判决所确认我们的实体权益得到落实,司法裁判与法律权威得到彰显。
为此特具此报告,请求上级领导:依法责成衡山县人民法院全面依法履职,确保生效裁判得到执行落实;依法立案追究相关违法者与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及法律责任。
致
礼!
报告请求人:王飞、王勤、黄玉
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衡山县人民法院不依法履职,人为造成判决不能执行》的回复
王飞、王勤、黄玉于2017年11月21日向我院起诉,诉请我院判决衡山县开云镇两路口社区第十四居民小组(以下简称两路口14组)支付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并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于11月22日裁定予以财产保全,并于11月23日向衡山县开云镇两路口社区(以下简称两路口社区)送达了保全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11月27日和29日我院分别判决两路口14组支付王飞、王勤征收补偿费64800元,支付黄玉征收补偿费32400元。宣判后双方未上诉。判决书生效后,两路口14组未自动履行,王飞、王勤、黄玉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3月8日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并未在规定期间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也未自觉履行。2018年3月21日,我院作出(2018)湘0423执43、44号执行裁定书提取征地补偿款共100488元,并分别向被执行人两路口14组及协助执行单位两路口社区送达提取征地补偿款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五天内履行完毕。但逾期被执行人并未自觉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单位也未履行协助义务。2018年4月2日本院依法作出(2018)湘0423执43、44号执行裁定书对两路口社区开设在华融湘江银行衡山县支行账户上的相应存款100488元予以扣划,并于当日将款项扣划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内。本院将依照执行案款发放的有关规定在5月2日前依法予以发放。
我院在执行王飞、王勤、黄玉申请执行两路口14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案件中,均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义务,协助执行单位消极履行协助义务,我院均依法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直至将款项强制扣划到位,不存在不履行职责、人为造成判决不能执行的情况。
衡山县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2日
2018-03-26 09:5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