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张家界法院驳回我申诉,我请群众当法官!

2018-11-25 12:57:43发布30次查看
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卓如国,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慈利县人,原慈利县公安局看守所民警,三级警督。
申诉目的:
请求按照再审程序,撤销慈利县人民法院(2011)慈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申诉人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慈利县人民法院(2011)慈刑初字第126号判决书中关于被害人雍大欣从入监到死亡这一段过程的陈述内容与案件本身的证据、事实不符或相矛盾,故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公诉人提供给慈利县人民法院的证据材料——视频提取笔录明确记载:1:51:50/雍自己将裤子脱到膝盖处,躺在地上;5:54:23/雍将裤子脱了,坐在铺上,后又躺在铺上。(见卷144页)而判决书中所述:“被害人衣裤被浸湿,随脱掉自己的裤子赤裸下身躺在地上。”由此可见“脱掉自己的裤子”与“自己将裤子脱到膝盖处”不相符合。
2、看守所的协警值班采用轮流值班制,17:30至1:00为一班,1:00至8:00为一班,其晚上值班的换班时间为凌晨1点种左右,换班后,前一班的人就休息去了,直到早上8点钟左右才会又来值班。视频提取笔录记载被害人雍大欣将裤子脱到膝盖处时间为1:51:50(见卷144页),由此可知,这一“异常情况”只能是值后一班的协警向某某才能看到且其看到后才可以向本人汇报,根本就不可能出现判决书中所述,“当晚值巡视监控班的协警许某某、向某某发现了这一异常情况后,先后多次向被告人卓如国汇报”的这种情形,试想,一个已经停止值班且已睡觉的协警他(许某某)是如何发现异常情况并作出汇报的。由此可见,判决书上的陈述内容与事实相矛盾。
3、值后一班的协警向某某向我汇报情况只有两次,第一次汇报只讲监房发生打斗,雍大欣将自己的裤子脱到膝盖处并躺在地上,并没有讲雍的裤子被尿浸湿的事。协警汇报后,我没穿外衣就起床看了监控,然后在休息室和监控室分别用手机和座机打电话向值班副所长唐某某汇报,电话打不通我这才到休息室穿好外衣亲自到干警宿舍区找唐所长汇报。(见卷49-57页,对唐所长的调查笔录);第二次是我向唐所长汇报回来安排值班工作后大约凌晨两点半钟,我刚入睡向某某就把我叫醒并向我请示,问是否可以到看守所27号监房找床烂棉絮给雍大欣,我没有允许并讲明不同意的理由。协警两次汇报都没有讲雍大欣裤子被尿浸湿以及他脱光裤子躺在地上的事。(卷32-41页对向某某的调查笔录可证实)由此可知,两次不等于多次,且协警始终没有向我汇报雍已脱光裤子躺在地上的事。
二、本案现有的证据都不足以证明本人构成玩忽职守罪。
慈利县人民法院认定本人玩忽职守的证据有:1、被告人卓如国(即本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许某某、向某某、唐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雍大欣死亡鉴定结论;4、视听资料;5、户籍证明、调解书、领条等书证。
1、本案所有的证人的证言,均不能证明本人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首先,本案所有的证人都是该死亡事件的责任人,也就是当事人。(这些当事人实际上都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犯罪嫌疑人,只不过检察院没有对这些人立案侦察。)当事人提供的证言都存在避重就轻和推卸责任的成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得作为证人;其次,所有的证人证言都是当事人的口供,且其提供的证言均没有第三人佐证,也没有进行复核。根据刑诉法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这些所谓的证言(实际上都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均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2、能够证明本人是否存在玩忽职守行为的视听资料以及视频提取笔录存在很多漏洞,且其视频提取笔录只是检察院工作人员的主观判断和捏造,而不是行为人所谓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客观事实本身。
视听资料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的情况。作为能够证明本人有无玩忽职守的视听资料收集应该是全面的客观的,收集人通过视听资料而制作的视频提取笔录也应该是全面客观的记载,但收集人提供给慈利县人民法院作为证据的视频提取笔录却只有部分,尤其是申诉人给受害人安排铺位,纠正监室违规行为的情况以及申诉人发现受害人身体有伤在监控室打电话喊医生被看守所所长阻止的情况都没有记录在案,对于这种断章取义以追求他人罪责为目的取证情况不知是收集该证据的人疏忽大意还是故意隐瞒,但确实影响了人民法院对申诉人的判决。
视听器材会受其本身功能所限制,视听资料也就会受到局限。看守所所有的监视器都是被固定的,所以监视器就存在监视不到的死角,而对于那些比较重要的死角部位往往需要多部监视器来完成视频对接。另外,监视器往往是不录音的,所以从监视器上提取的视频资料只有动作没有声音,这就跟无声影片一样。基于监视器功能和作用的局限,通过视频资料而制作的视频提取笔录就只能由提取人主观猜测行为人的行动并作出记载,而对于那些没看到的就不能随意猜测和捏造,更不能将猜测和捏造当作事实或证据使用。视频提取笔录上记载:1:47:09/进去睡觉;1:52:12/起床到监控室;1:52:30/拨电话;1:53:04/按重拨键;1:53:21/放下电话;1:54:32/又进了内室;1:55:28/穿好衣服从内室出来,出了监控室。(卷147-148页)这段视频提取笔录可以理解为1:47:09/本人进去睡觉,睡了将近5分钟,我才起床到监控室,然后拨电话,重拨,放电话,进休息室,穿好衣服从内室出来,出了监控室。而实际情况是1:47:09我进休息室(内室)用手机给唐所长打电话,电话没打通,又重打两次,还是没打通,我以为是看守所监区安装了手机信号屏蔽系统的缘故,于是进监控室用座机给唐所长打电话,电话还是没打通,于是我进休息室穿好外衣,出来后直接到干警宿舍区找唐所长汇报情况。(休息室内没有安装监视器)试问,进休息室就一定是去睡觉了吗?!起床后我就是为了又贪睡5分钟而不愿及时向领导反应异常情况的那种人吗?!
3、雍大欣死亡鉴定结论只能证明其死因,不能证明本人有无玩忽职守的行为。
4、户籍证明、调解书、领条等书证,只能证明某一个事实存在,而不能证明行为人有犯罪事实。
5、被告人卓如国(我本人)的供述与辩解,只能证明我对该事件的认识态度,不能证明本人有无罪行。
三、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侦察和慈利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审案的过程中存在限制或变相剥夺申诉人申辩权利的情形。
1、由于本人一开始就被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异地关押至武陵源区看守所,看守所遵照规定和交待,一直不允许我与外人见面和通话,封锁隔绝我与外界的联系,从而使得本人对案件侦察进展情况一无所知,关押期间,本人曾多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书面申请两次,三次提讯我都提出了取保候审要求),但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为防止本人申辩给其领导内定“替罪羊”计划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而到处造谣、诬蔑说我取保候审后会畏罪自杀这种荒唐理由而加以拒绝,同时,他们又以案情复杂,需要补充侦察为由一再延期对我实行长期关押(2月28日至10月21日共计关押235天),本人含冤受辱(武陵源看守所一直把我这样一位蒙冤看守所民警同一个重罪死刑犯关在一起)又无处可伸,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摧残,以至当我走出牢门时如同愚人一般。
2、慈利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审案之前没有向社会作出公告,又采取异地审理方式,故没有社会人员参与旁听。庭审开始后,审判长向我宣读公诉人对我的指控和证据时,我发现其指控与案件事实不相符,随提出疑问,审判长却不允许我打断他的宣读,等到他宣读完毕后问我对公诉人所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有何异议时,我已不知该说什么好了。(庭审之前我被关押了六个多月,头脑已不是很清醒,庭审开始后我既戴着手铐又没有人给我案卷材料或纸笔帮助记忆,庭审结束后没有当庭宣判,等到一个月以后我得判决书时才知道判决书上所谓本人对其指控罪行没有提出异议的结论。)由此,本人的申辩权被限制或变相剥夺。(判决书中的内容根本没有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这次审判完全是走过场,只相当于一次没有定刑期的提前宣判。)
四、判决书中提到,死者雍大欣进3号监房后,3号监房内发生虐待,殴打等情况,申诉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监房内的违规行为,慈利县人民法院也以此认定本人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本人持有异议,且本人不服此认定。
1、慈利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始终规避一个重大事实,这也是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隐瞒了的这一重大事实,那就是死者雍大欣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且其疾病存有严重的暴力杀人倾向。死者雍大欣只所以被关押就是因为雍大欣精神病发后,在其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无故持刀杀伤其亲属及邻居多人(见卷宗80-89页,149-159页),慈利县公安局领导对这样一位正处在患病期的精神病人不做妥善处理,却按一般正常犯人对待送进看守所且与多人关押一室,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就申诉人当时通过刑拘材料了解该情况后看来,雍大欣被关押进看守所的3号监房如同慈利县公安局领导把一条狼丢进本人所看管的羊圈中一样,我既担心雍大欣会伤害3号监房中的其他在押人员,又担心3号监房内的其他在押人员在反抗过程中伤害了雍大欣,但我更担心前种情况。由于雍大欣大脑不受控制,我无能要求雍大欣安安静静地到我给其安排的铺位搭睡,又不能阻止监房里其他在押人员在受到威胁、伤害时作出反抗,我只能要求3号监房中的其他能听话的人不要惹他,不要打他,把他看到起,至于雍大欣在监房里把裤子脱到膝盖处躺在地上(因为刚刚把雍大欣弄到铺上,他接着又自己跑到地上去了)就没有太在意,因为我认为雍大欣把裤子脱到膝盖处躺在地上这一看似异常的行为应该是一个精神病患者很平常的表现。尽管如此,我还是在第一时间先向看守所值班领导当面请示该如何处置。我在向值班唐所长口头汇报和请示的时候也建议对雍大欣采取约束措施(指加戴镣铐),但没有得到许可。我只能根据监房里的实际情况按领导的指示去做,如果领导都没有对这种“异常状况”指出采取何种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反而追责于一个既没有权力也没有得到受权采取更有效措施的人因为没有采取更有效措施而判定为玩忽职守罪的话,那是我不能接受的。
2、根据雍大欣的死亡鉴定结论,雍大欣系冻死,外伤、饥饿、疲劳、精神异常等是促进死亡的重要因素,由此可知,雍大欣的死系多因一果造成,且其多种原因与后果均有必然联系。根据我国刑法总则关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规定,申诉人不应承担与本人是否履行职责以外的原因造成雍大欣死亡的责任。所谓岗位职责是指一个岗位所要求的需要去完成的工作内容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所谓工作职责是指工作中所应负责的范围和承担的相应责任,所谓有效措施是指能够使事态发展按照正常轨迹运行的方法和手段。我是一名普通的看守所民警,看守所民警岗位职责就是我的行为准则,我所能做的只能是看守所岗位职责上明确规定的内容。我能够采取的措施是针对一般在押人员所实施的,而对于精神病患者该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管制,民警岗位职责上却没有明文规定,敢问各位尊敬的法官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算采取了有效措施呢?采取这种“莫须有”的有效措施是否又在本申诉人职权范围之内呢?由此,本人可以断言,慈利县看守所发生这起非正常死亡事件就如同某医院发生的一起因病人没有及时得到抡救而死亡的医疗事故,病人死亡的责任应该是主治医生没有及时输血和手术。公诉机关不能为了庇护医院领导和主治医生,反而把病人死亡的责任强加在一名在岗尽职尽责的护士身上,本人就是这名“护士”!
五、本申诉人对判决书中以下几点认定提出异议:
1、判决书中提到“被害人雍大欣进监房时没有自带棉被,被告人卓如国也没有具体给其安排铺位休息”。
首先我要澄清的是我给雍大欣安排过铺位,只是因为雍大欣精神异常无法听从我的安排;其次,管教职责中虽然提到给新收押人员安排铺位是负责该监房管教民警的职责,但没有提到如果负责该监房的管教正处在休假、外出、值班期间的,那么给新收押人员安排铺位和找被子的事则由当日收押班的民警负责,(卷宗60页对朱所长的调查笔录上明确讲到,收押班、提押班的职责之一是:“安排铺位,没有被子的找被子”)由此可知,死者雍大欣当晚没有被子盖,并不是我的职责(因为我正在值班期间)而是当日收押班民警舒某某的职责,以故将不是本申诉人职责范围内的事作为本人玩忽职守的依据不客观。
2、判决书中提到“被告人听取汇报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监房内的违规行为,而是向值班领导唐所长汇报然后要同监房的在押人员对雍大欣搞好夜间值班,随后就睡觉去了。”
对于上段文字陈述的前一部分我已在前面作出解释,这里不再重述,本人只就最后一句“随后就睡觉去了”讲明原因。民警岗位职责(卷68页)“24小时全天候监控和岗楼巡视工作”这一条本意是指监控班要24小时有人监控和岗楼巡视,而不是要求哪一个人24小时不睡觉(卷61页对朱所长的调查笔录中,朱所长在第“7”条明确讲到“干警晚上可以睡觉”)所以,申诉人晚上睡觉去了并没有违背看守所民警岗位职责。
3、判决书中提到“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卓如国有自首情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这句话中的“事实”根本就不是事实。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投案自首的条件及认定:“司法机关打电话,捎口信式口头通知犯罪嫌疑人自己直接到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本人是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接到慈利县公安局唐副局长电话通知要我到检察院接受调查的,因此,我没吃早饭就骑摩托车赶到了检察院,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渎侦局八点多钟就开始对我进行了讯问,到了上午10点多这才拿了一张传唤证要我签字,但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一份关于我先接到传唤后才接受讯问的证明材料给慈利县人民法院,并且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又把我接受讯问的第一份讯问笔录(上午8:00-10:00)加以隐藏,(检察院第一次讯问时安装了讯问现场摄像可以证实)从而使得人民法院对我的自动投案情节不予认定。
综上几点事实和理由,足以证明,慈利县人民法院对本人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要责任人(看守所领导)都没有被检察院立案侦察。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诉法》又规定,在侦查审理中,如果最后仍收集不到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就应以无罪论处。本申诉人呈请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实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冤屈者主持正义,还本人一个清白,以真正体现和维护法制社会的公正与尊严。
此致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卓如国(签名)
联系电话:15074448429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一份、慈利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一份。
提示:原慈利县法院的判决书可通过点击“卓如国”在网上搜索。
卓如国:
您好!
您所发的另一帖子我院已看到,正在处理。待处理完成以后一并给予该贴以回复。
2014/3/3
法院能及时对老百姓反映的问题作出回复,很难能可贵啊!是不是只要老百姓反映的问题不是问题就能及时回复?如属实的,很少看到法院回复的
  关于卓如国玩忽职守一案的申诉审理情况回复
各位网友:
现就网友发贴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卓如国,原系慈利县公安局看守所民警,因玩忽职守罪被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卓如国对本院判决没有上诉,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刑事再审申请书。
本院收到其再审申请书后,立即到档案室调卷对该案进行了阅卷审理,同时多次通知卓如国提交证明原判确有错误的相关新的证据。
承办人经认真查阅案件事实及审查原审证据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认定卓如国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证据扎实,加之卓如国不能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明原判错误的证据,本案应驳回卓如国的申诉,但考虑到卓如国一直不服(2011)慈刑初字 相信各位有正义感的网友已看了慈利县法院的回复,他们到现在还不承认对本申诉人的判决是错判加妄判。
提交新证据并不是再审的必要条件,更何况县检察院的那些徇私枉法的检察官都在台上,他们对我取证多方阻挠,再加上时日已久,证据缺失,作为个人取证万分困难,我只能提供法院如何取证,法院方面也没做这方面工作。
回复中,法院在驳回申诉前两月前搞了一次听证。听证并不是只需要我陈述申诉和提供证据,它应该还有一个质证的过程,但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不敢当面对质,所以没有派人参加听证会,没有办案方参与,听证早早收场,就连参会的人大领导都讲:公诉机关都不派人参加这算什么听证会?
法院回复中还说,他们对我的判决事实清楚,程序正确,量刑适当。无中生有也叫事实清楚吗?一起共同犯罪案的主犯都没有立案侦察,法院就对从犯作出了判决,这叫程序证确吗?案件证据漏洞百出,矛盾重重,一点都不符合常理就判案,这哪里谈得上量刑适当,这完全是在草菅人命!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法院的回复只能胡弄只听汇报的领导,不可能蒙住所有群众的眼睛和心灵!
2014-03-02 18:08:05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