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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网友反映小孩升小学漏洞

2018-11-25 2:55:11发布27次查看
大家好,今年是我小孩升小学的一年。按着教育局规定限收8月31号之前的学生。我就在问,我小孩是9月4号的,阴历是7月19的,要说以达到升小学的条件,就因为,这个规定,学校不收。如果都做到不收,我也好想一点,问题是,我小孩身边的小朋友一天的。学校都收了,那么他们是不是找关系进去的。为什么教育局就不能通融一下,硬要形成关系找关系的。什么事都能搞定。我们这些老百姓的孩子就不是国家的栋梁吗!为什么别人找一下关系,学校就收了。有些的都比我小孩小一两个月的,学校也收了,而我我小孩才差那么几天,就进不了,是不是学校和教育局的对我们太不公平了。
局长的能力与职务不成比例!他只信钱!一个不要党性不讲原则性的局长有了钞票什么都可以搞定!
楼上的,你怎知道局长只爱钱?你怎又不给局长使劲送?如此贬低他人,我觉得你绝非什么好鸟。
有透露化十万只能搞个主任!现代社会办事都得化钱!
网友:
现已督促县教育局作出回复。
慈利县网信办
2018年6月25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在2018年6月15日红网《百姓呼声》上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迅速安排专人调查了解情况,现回复如下。
为做好我县2018年招生工作,县教育局制定了《慈利县2018年各级各类学校招生统筹管理工作方案》。方案规定:严格执行“免试入学”的规定,确保符合义务教育入学年龄(2018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正常儿童全部入学,零阳镇(含新城区)以外的其它乡镇,在学位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延迟至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6周岁。
我局严格按照招生方案实施招生工作,县纪委派驻教育局纪检组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0744—3237726。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慈利县教育局
2018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1号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9日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慈利县网信办
2018-06-15 18: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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