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2000年辞去国家公职人员下海以来,一直在醴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的社会劳动保险局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并持有该局连续多年开具的湖南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2016年12月8日本人到银行购买缴纳了当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并于12月26日持银行缴费凭证来到该局办证大厅,向大厅财务人员索要湖南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没想到接待人员很不客气的答道:“今年我们不开票据,银行缴费凭证就是收费票据”,便不理会来访客人,当本人向接待人员要求合理解释时,其答道:“省社保局有新规定”,于是便叫人找来了一份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作出的湘劳社工字[2009]13号《关于个人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凭证使用的通知》,该通知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凡以个人身份缴纳的社保部门不再开具“湖南省社会保障基金收款收据”。本人要求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开具发正式收据,工作人员辩称:“我们不按国家法律办,只按上级的通知办事”,本人见到该局领导后,亦同样得到不能开票的答复。
经查:财政部作出的财综字[1998]104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法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属于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三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收费单位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征收政府性基金,一律按本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印)制的收费票据。凡不按本规定使用票据的,被收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6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规定:收费单必须持经批准收费的文件到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由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经国家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当地财政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的全国统一专用票据,方可收费。第十八条规定:禁止收费单位收费后不开具规定的收费票据和扩大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不开具规定的收费票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上述两个规定属于省部级颁发的法规性文件,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效力,所属各行政机关理应带头执法,起表率作用,而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的通知与此相悖,且不属于法规性文件,该局理应依法执行省部级颁发的法规文件,但事实并非如此,该局作出了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转而执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厅级通知,由此可知该局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怎能实现依法行政的目标,“我们不按国家法律办,只按上级的通知办事”,该局工作人员的水平如此低下,实在让人伤心。
个人感觉:交养老保险应该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吧,感觉应该不适用于<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2016-12-29 21:45: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