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是汉寿人,好不容易办起来的企业(汉寿县粮油贸易公司)被滥用权力搞垮,征收拆迁实施主体不合格,被征收而征收,有权强行侵占!挖断非常好的柏油路,阻断交通,企业被迫停产停业,纯属违法违纪的县政府也不给予安置赔偿,更不给予合情合理合法的回复。黄莲苦胆味难分,万民创业创新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实在是汉寿人民应该深思的大问题,这也是不严不实,是与“三严三实”相悖的,完全脱离了群众路线,是不敢创业的关键问题,只能踏步才行。不能发展的汉寿人民,你想什么就做什么都不行。
请求领导以事实求是给申请人回复
申请人:黄海涛,男,汉族,地址:汉寿县太子庙镇排形村黄家湾组,联系电话:18975640088。
被申请人:汉寿县太子庙镇人民政府,法人代表雷常元(党委书记)
申请事项:
1、关于太子庙政府2015年10月8日对申请人的答复意见书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答复的,既不真实,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彻底推翻。
2、申请人要求县政府依法赔偿申请人停产、停业、破产倒闭的经济损失,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因为其直接责任人是汉寿县人民政府,并非太子庙镇政府,太子庙镇政府从“唯上”不“唯下”的目的出发,要为上级开脱责任,当然是讲不出事实依据的,更讲不出什么法律依据,所以申请人要予以推翻。
3、太子庙镇政府在答复意见书所概括的申请人反映的两个主要问题的答复意见是申请人早已推翻了的,并无什么新的事实为依据,如前所述,是出于“唯上”不“唯下”的目的,根本就站不住脚。
事实与理由
“答复意见书”称:1994年,s205开始动工建设,1995年上半年毛路已经形成,没有铺砂砾,道路坑洼,由于种种原因,该路直到2000年才铺上柏油,这对米厂的加工经营确实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一是道路虽中断一年,但毛路拉通后三个村的群众出行及交通运输并没有中断,只是不能行驶大型货车。这段话就完全违背了事实。由于无资金土建工程一拖再拖,人员无法行走,生活,生产物质肩挑背扛,苦了原线的百姓,更苦了当时创业的创业者,这就是事实。2000年才铺上柏油,但柏油是否全线铺通?包括我米厂的通路是否也铺通了?县城至丰家铺约30公里工期20年这就是事实。实际上当年铺上柏油的仅仅只有沙洋坪至丰家铺一段路,太子庙至沙洋坪一公里仍是烂泥路根本无法通车,我对我米厂的加工经营就不是像“回复意见书”所说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是造成了完全直接的影响,根本无法经营。这就是事实。到2002年李应常任太子庙党委书记时,通过向镇政府所有干部强制每人集资5000元息钱,才勉强将那约一公里的路段铺上柏油,后勉强通车。不待一年,又成了烂泥路,通不了车。当时我的三厂已被迫停产了长达8年之久,机械早已銹烂,也无法恢复生产。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太子庙镇政府在这回复意见书中所说的“这对米厂的加工经营确实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是不实的,根本不是以事实为依据,是对我米厂(实际是三厂)造成了直接停产、停业、破产的事实的否定,也就是为上级政府不依法给予安置、赔偿推卸责任,不把百姓的生存,发展当作一回事,掩盖了事实的真相。也与**答应让我承包一段工程作为间接补偿的承诺相悖的。
该“答复意见书”中还列举了排形,沙洋坪两村的二个砖厂为例,并未因修路而停业。实际上,那两个砖厂根本不是与我的米厂(实际是三厂)处在同一个位置,他们都有简易公路可以外出,而我的米厂(实际是三厂)就没有简易公路可走,因而是不可相比的。现在要把根本不在同一地理位置的厂址扯到一起,就是为了混淆视听,推卸责任。“答复意见书”中还举了一条所谓“修路本身是公益事业”不能给予赔偿。这条理由就根本不值一驳,如果因公益事业就可乱侵占不予赔偿,那实际上是无视宪法和法律,也就是否定了宪法关于保护私人财产的条文。因公益事业要占用,也只能是依法有偿征用,不能无偿强制侵占。这是起码法律常识。写“答复意见书”的人为什么连这点普通的法律常识都不具备呢?至于其他人“也将向政府索赔”之说更是不存在的事,如两个砖厂,没有因修路而造成停产破产,又有什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索赔呢?这只是答复人凭空设想的一条理由而已。如果他们真的像我一样造成了停产破产,不是早就提出索赔了吗?至于我的责任田被挖压早已成事实,既然早已挖压为事实,我当时没有因公益事业的需要而阻挡,就是有大局意识,至于被挖压之后,还应负担什么“三提五统农业税”、“没有和村里结账”,这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呢?难道一个人死了还应负担“人头税”吗?责任田因修路被挖压了,还应负担三提五统农业税吗?难道一心为人民服务的共产党有这个政策和法律吗?“答复意见书”中讲的这条依据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根本经不起批驳。“答复意见书”最后又搬出县政法委副书记陈诚的意见做“挡箭牌”,强制作出“黄海涛信访一案可以依法给予终结”。我我们现在是推行“四个全面”的法治时代,而不是“以权代法”的时代。如果你们承认可以“以权代法”,那我黄海涛的信访一案就可以按陈诚的意见强制终结了,如果你们承认是法治时代,那我的信访一案就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予以结案,就是要依法赔偿到位才能结案。
关于“答复意见书”中还提到了一个四万元救助的问题,那是属另一个关于“宅基地”赔偿问题,与本案无关。那是我上访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直接指示处理的问题,与我关于修路致使我的米厂(实际是三厂)停产、停业、破产的投诉无关(请见2010年11月29日《常德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回复之复印件)。总之,我讲的都是关于向县政府索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与太子庙镇政府的“答复意见书”中捏造的事实是相悖的。请求领导按法律法规合情合理合法落实为盼!
申请人:黄海涛
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是党的基本工作任务。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压实责任,杜绝程序空转。制定途径清单,方便老百姓。
接受群众监督,压实主体责任,合理合法诉求及时解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能保证党和政府透明度和公信力。
长征时期都不拿群众一针一线,90年代后的今天还抢群众的财产,这是共产党的特色吗?是领导的特长吗?还要让上访成为长征吗?
太子庙镇人民政府关于黄海涛信访事项的情况说明
我镇居民黄海涛12月27日在红网百姓呼声版块发贴“汉寿县政府,千万的损失要何时才能得到补偿”,所反映的情况与实事不符,现将事情经过和相关处理情况说明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黄海涛,男,身份证号:43242319600608xxxx,1960年6月8日出生,现年52岁,汉族,系汉寿县太子庙镇排形村人。黄海涛于1992年注册开办汉寿县太子庙粮油贸易公司,从事粮食加工销售,当时经营状况良好,后因经营不善倒闭。工厂倒闭后,转做其他生意均不景气。为此,黄海涛多年数次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称其米厂亏损、倒闭是因1994年省道205线修建所致,认为当地政府及当时1851线建设指挥部负有责任应予赔偿,甚至扬言采取过激行为实施爆炸行动。
二、反映主要诉求
反映94年修建省道205线时,占用了其承包的大米厂的土地,影响了米厂的经营和生产,但安置补偿不到位,要求给予合理补偿。
三、调查核实情况
2009年11月,我镇即对黄海涛信访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对信访人及县信访局进行了回复,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s205线建设对其造成损失的问题。1994年,s205线开始动工建设,1995年上半年毛路已经形成,没有铺砂砾,道路坑洼。由于种种原因,该路直至2000年才铺上柏油,这对我镇茶横、排形、沙洋坪三个村的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黄海涛在1991年就是全镇有名的大米加工经营户,修路对其生意确实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其据此向政府索要赔偿,理由并不很充分:一是道路虽中断一年,但毛路拉通后三个村的群众出行以及运输肥料、粮食并没有中断,只是不能行驶大型货车,特别是当时排形村、沙洋坪村两个村的砖厂一直在生产,并未停产,而黄海涛米厂一直未恢复经营。另外,当时太子庙集镇大米加工已成规模,黄海涛完全可以将机械设备拖到集镇租房继续生产经营;二是修路本身是公共事业,如果因其影响经营给黄海涛赔偿,那么另外两个砖厂、三个村的其他经营户也将向政府索赔,牵涉面极广。
2、关于其口粮田被挖压的问题。当初s205线加宽和裁弯取直,确实挖压了部分群众的农田,毁损了个别群众的晒坪,拆迁了几户农户的房屋。当时县政府出台政策只对拆迁户进行品补,挖压的耕田由乡镇核减面积,免农业税和“三提五统”等上交任务,全线其他乡镇均按此办理。黄海涛提出s205扩建时挖压其耕地面积1650平方米一事,经过我们调查了解,并不完全准确。黄海涛所指的1650平方米的耕地实为2.9亩,s205挖压2.08亩,其余的水田公路取土挖成鱼池,当时镇村两级干部表态另核减黄海涛家2亩承包面积的提留和税费,此后,每年镇政府在核算排形村上交财贸任务时均已作核减。1996年实行土地二轮承包时,排形村黄家湾组进行了土地调整,现任村委会反映的情况表明,当时黄海涛和其兄弟整个大家庭已分得应有的责任田,但黄海涛本户的责任田确没有变动。另外,排形村级帐目表明:黄海涛本户自1994年以后,农业税、“三提五统”一直未和村委会结帐。1994年年底s205扩建挖压、占地,1996年就进行了土地调整,如果要进行经济补偿,也只能由上级出台政策,对当时s205线沿线所有类似情况作出统一规定,一并品补。
3、关于其搬出大市场的问题。1998年黄海涛在太子庙大市场加工手工煤。当时大市场长期处于半停业状态,2004年以后没有正式管理人员,黄海涛也没有与任何人办理租住手续,也没有缴纳租赁费。2004年下半年县政府招商引资开发大市场,由县经济开发区和太子庙镇政府负责清场,但其纠缠不搬,为了不影响项目进度,我镇在万般无奈下才组织人员劝其离开,黄海涛没有任何理由不搬。
此后,黄海涛多次到省、市、县有关部门上访,并写信给国家主席,要求赔偿其缺失80万元,我镇进行了多次协调,但因黄海涛李求过高而没有结果。2010年3月26日,我镇再次收到县信访局关于黄海涛信访的交办事项,其除了不再明确要求80万元巨额赔偿外,信访的主要诉求及理由基本未变。我镇成立以政法书记曾小平、副镇长刘光新为主的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对黄海涛信访涉及的有关问题再次进行了调查,并与黄海涛见面协调。
通过再次调查,黄海涛以s205修建影响其大米厂经营且安置补偿不到位向政府索要巨额赔偿,理由不充分,镇政府在政策范围内不予支持。
鉴于黄海涛的实际困难,镇政府曾提出解决方案并与其协调:
1、解决黄海涛一家人的农村“低保”问题;2、对其2名子女进行就业安置;3、提供一套2间安置房。
但黄海涛不同意,强烈要求镇政府将镇属农机站的房子让两间给他,但此房子涉及到一系列的遗留问题,无法满足他的要求。鉴于他的强硬态度,我镇领导干部多次上门做工作,并动员他的亲属朋友出面协助做工作,但他本人只表示愿意与政府进一步协商。
对于此信访问题,县政法委高度重视,曾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及黄海涛亲朋好友对其上访有关诉求进行调查、协商。
2010年6月2日,由原县政法委副书记陈诚主持,再次就黄海涛信访问题进行处理。经多方做工作,就黄海涛多次上访所涉及的因1994年省道205线修建所造成其米厂亏损、太子庙大市场腾地和现经营煤店纠纷等要求政府补偿的问题,达成调处协议:黄海涛信访所涉及反映的三个问题,不存在违反政策或政策不到位的问题,但考虑到黄海涛家里的经济状况和现有处境,为达到彻底撤诉息访的目的,太子庙镇政府本着以人为本的观念,决定对黄海涛予以救助:(1)给予黄海涛困难补助4万元。2010年6月3日10时前由太子庙镇政府付黄海涛1万元现金,其余3万元于2010年7月10日前给付;(2)太子庙镇政府、太子庙居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提供一切支持和帮助,在法定的时限范围之内,为黄海涛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相关费用由其朋友曾爱华赞助。本协议签字之后,产生法律效力,黄海涛不得再以上述三项诉求再向任何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当天下午,黄海涛认同调处协议内容并在调处协议上签字。但请求领导以事实求是给申请人回复
申请人:黄海涛,男,汉族,地址:汉寿县太子庙镇排形村黄家湾组,联系电话:18975640088。
被申请人:汉寿县太子庙镇人民政府,法人代表雷常元(党委书记)
申请事项:
1、关于太子庙政府2015年10月8日对申请人的答复意见书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答复的,既不真实,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彻底推翻。
2、申请人要求县政府依法赔偿申请人停产、停业、破产倒闭的经济损失,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因为其直接责任人是汉寿县人民政府,并非太子庙镇政府,太子庙镇政府从“唯上”不“唯下”的目的出发,要为上级开脱责任,当然是讲不出事实依据的,更讲不出什么法律依据,所以申请人要予以推翻。
3、太子庙镇政府在答复意见书所概括的申请人反映的两个主要问题的答复意见是申请人早已推翻了的,并无什么新的事实为依据,如前所述,是出于“唯上”不“唯下”的目的,根本就站不住脚。
事实与理由
“答复意见书”称:1994年,s205开始动工建设,1995年上半年毛路已经形成,没有铺砂砾,道路坑洼,由于种种原因,该路直到2000年才铺上柏油,这对米厂的加工经营确实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一是道路虽中断一年,但毛路拉通后三个村的群众出行及交通运输并没有中断,只是不能行驶大型货车。这段话就完全违背了事实。由于无资金土建工程一拖再拖,人员无法行走,生活,生产物质肩挑背扛,苦了原线的百姓,更苦了当时创业的创业者,这就是事实。2000年才铺上柏油,但柏油是否全线铺通?包括我米厂的通路是否也铺通了?县城至丰家铺约30公里工期20年这就是事实。实际上当年铺上柏油的仅仅只有沙洋坪至丰家铺一段路,太子庙至沙洋坪一公里仍是烂泥路根本无法通车,我对我米厂的加工经营就不是像“回复意见书”所说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是造成了完全直接的影响,根本无法经营。这就是事实。到2002年李应常任太子庙党委书记时,通过向镇政府所有干部强制每人集资5000元息钱,才勉强将那约一公里的路段铺上柏油,后勉强通车。不待一年,又成了烂泥路,通不了车。当时我的三厂已被迫停产了长达8年之久,机械早已銹烂,也无法恢复生产。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太子庙镇政府在这回复意见书中所说的“这对米厂的加工经营确实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是不实的,根本不是以事实为依据,是对我米厂(实际是三厂)造成了直接停产、停业、破产的事实的否定,也就是为上级政府不依法给予安置、赔偿推卸责任,不把百姓的生存,发展当作一回事,掩盖了事实的真相。也与**答应让我承包一段工程作为间接补偿的承诺相悖的。
该“答复意见书”中还列举了排形,沙洋坪两村的二个砖厂为例,并未因修路而停业。实际上,那两个砖厂根本不是与我的米厂(实际是三厂)处在同一个位置,他们都有简易公路可以外出,而我的米厂(实际是三厂)就没有简易公路可走,因而是不可相比的。现在要把根本不在同一地理位置的厂址扯到一起,就是为了混淆视听,推卸责任。“答复意见书”中还举了一条所谓“修路本身是公益事业”不能给予赔偿。这条理由就根本不值一驳,如果因公益事业就可乱侵占不予赔偿,那实际上是无视宪法和法律,也就是否定了宪法关于保护私人财产的条文。因公益事业要占用,也只能是依法有偿征用,不能无偿强制侵占。这是起码法律常识。写“答复意见书”的人为什么连这点普通的法律常识都不具备呢?至于其他人“也将向政府索赔”之说更是不存在的事,如两个砖厂,没有因修路而造成停产破产,又有什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索赔呢?这只是答复人凭空设想的一条理由而已。如果他们真的像我一样造成了停产破产,不是早就提出索赔了吗?至于我的责任田被挖压早已成事实,既然早已挖压为事实,我当时没有因公益事业的需要而阻挡,就是有大局意识,至于被挖压之后,还应负担什么“三提五统农业税”、“没有和村里结账”,这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呢?难道一个人死了还应负担“人头税”吗?责任田因修路被挖压了,还应负担三提五统农业税吗?难道一心为人民服务的共产党有这个政策和法律吗?“答复意见书”中讲的这条依据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根本经不起批驳。“答复意见书”最后又搬出县政法委副书记陈诚的意见做“挡箭牌”,强制作出“黄海涛信访一案可以依法给予终结”。我我们现在是推行“四个全面”的法治时代,而不是“以权代法”的时代。如果你们承认可以“以权代法”,那我黄海涛的信访一案就可以按陈诚的意见强制终结了,如果你们承认是法治时代,那我的信访一案就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予以结案,就是要依法赔偿到位才能结案。
关于“答复意见书”中还提到了一个四万元救助的问题,那是属另一个关于“宅基地”赔偿问题,与本案无关。那是我上访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直接指示处理的问题,与我关于修路致使我的米厂(实际是三厂)停产、停业、破产的投诉无关(请见2010年11月29日《常德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回复之复印件)。总之,我讲的都是关于向县政府索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与太子庙镇政府的“答复意见书”中捏造的事实是相悖的。请求领导按法律法规合情合理合法落实为盼!
申请人:黄海涛
尊敬的领导:你好!
显失公平!我二十年的奔波,县政府应给我一个正确的回应,造成我汉寿太子庙粮油贸易公司损失惨重,三厂停产停业二十年,土地征用、安置补偿上二十年不能到位,与法、理相违,人民政府应为民排忧解难,应尽快落实。(现将详情书面报告您,请您督促解决。)
我叫黄海涛,电话18975640088,汉寿县太子庙粮油贸易公司法人代表。1994年政府为拓宽原1851线,挖压我的责任田,中断三厂(即米厂、酒厂、饲料厂)的交通,而被迫停产、停业,损失数千万元。为此,数次上访中央、省、市、县奔波二十年,一直得不到赔偿。为得到领导的一个正确回应,现报告如下,敬请领导考虑,能否回应!正在期待批阅!
损失慨况:
一是因公路被挖,三厂被迫停产、停业。1989年,为发展市场经济,为解决当时买粮难卖粮难,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我多方借资30多万元在本村开办常德市我叫黄海涛,男,54岁,住汉寿县太子庙镇居委会(原排形村黄家湾组),身份证号为:432423196006086112.
我被拖了二十年的信访积案,上访信写了不知多少,去省信访局也曾遇到过一个范姓的接访领导,他带着责任和感情详细询问了我的情况,并问我道:“你未必没有得到分文补偿?”我说:“没有。”他又问:“镇政府不是补给你四万元了吗?”我告诉他说:“那四万元是给我的宅基地补偿,对我的米厂企业和被挖的责任田,的确是分文未补偿。”他告诉我说:“既然是这样,我一定为你督办到底,要地方政府给你补偿到位为止。”我十分感激地说:“那你要活到一万岁!”他说:“不要活到一万岁,这是我的责任!”他还告诉我他的联系电话:0731—82217420.由于地方政府没有按政策解决任何实质性问题,我曾给范姓领导打过两次电话,他说督促了两次,但仍未解决任何问题,打国家应尊重人权,百姓维权有苦难言
误国空谈是假谈,群众路线热火朝天,大搞民主生活会,是真是假毒心不可见太阳。
汉寿人民创业创新难、难、难!!!
人在做,天在看!
人微言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这个当年常德市“十大明星企业家”,原太子庙粮油贸易公司的企业法人代表就是因为汉寿县政府启动修s205省道,被落马贪官程海波抽走国家投资,路没修好导致我三厂破产,县政府的官员又不按宪法关于保护私人财产的规定给予赔偿安置,使我无法恢复当年的企业。
做官先做人,为政必行修身律已,修身重在“修脸”、“修脑”、“修手”、“修脚”,每日要四洗,净化心灵,老老实实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做官。
现在党中央号召全民创业,万众创新,我作为当年被“四风”搞垮的企业家,在今天党中央的好政策鼓舞下,总有一天会获得赔偿,重新扬帆起航。
中国神话中的孙悟空本领特大,在这民主与法治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老百姓有党中央的民主和法治撑腰,有全面落实“四个全面”撑腰,我总有一天会依法获得赔偿。相比而言老百姓要胜过孙悟空的。
政府的公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始终要坚持一切为人民服务的理念!!!
2015-12-27 21:00: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