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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移动欺诈且态度蛮横,给消费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2018-11-24 16:56:11发布32次查看
父亲是1390733****号码户主。于2016年12月20日发现该手机只能接听不能拨打出去,拨出提示音为:“您的手机已欠费,请及时交纳费用”。于是父亲和母亲马上前往移动网点交费300元,收费人员打出的单据显示余额为500多元,说明原号码中仍有200多元话费,不存在欠费情况。当天阴雨路滑,前往交费路途中两位70多岁老人摔倒。
然而当天交费后该手机拨出时仍然提示欠费,不能拨出,此状况一直延续至12月23日,电话仍然不通。期间老人20日去交费那天摔倒时感觉的轻微膝盖疼痛也发展至走路一瘸一拐,疼痛肿胀越来越明显。父母亲一筹莫展,身心俱疲,无计可施。无奈之下只得通知身在长沙的子女回家处理此事,我们当时还以为老人遇到了电信诈骗。12月24日一大早,我们从长沙赶回株洲后,用父亲手机拨打移动服务电话10086,才获知父亲手机是由于实名制原因被单向停机。我当即向10086投诉并赶到株洲天台路营业厅现场提出3点疑问:1、既然是实名制停机,我们支持国家的规定和制度,但株洲移动为何放出的提示音却是欠费停机,而不是实名制补登记的提示音?这样是否误导消费者?明明手机有余额,还提示欠费,是否涉嫌故意欺诈?是否违反了消费者保护法之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的义务?2、老人20日当天去网点交费时营业员为何只收费却不进行实名登记提示,是否收费人员应该先提示实名登记再收费?交费后为何手机仍然在停机?
移动公司假借国家实名制登记的机会行预收话费之实。这种欺诈误导行为导致我们处理此事产生的往返株洲、长沙,往返营业厅处理问题的交通费谁出?我们处理这样的事,不需要花费时间精力吗?我家老人摔伤的医药费又谁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且根据移动公司自己的服务承诺“话费误差,双倍返还”都应该要对我父亲作出赔偿。
然而株洲移动分公司对自己存在的服务问题态度强硬、毫无悔改之意,至今也没有处理我们的投诉。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我诚恳请求政府为我们消费者维权!
企业已经与本人联系协商处理好,本人对处理结果满意,特此申明。
2017-02-23 10: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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