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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凤凰县国土局地籍股长提供诉讼假证问题,请相关部门严查

2018-11-24 16:41:07发布58次查看
湖南红网百呼声拦目好:
我叫吴乔佑,凤凰县人,2013年6月25日,我向你栏目举报凤凰县国土局地籍股长杨三洪徇私枉法提供诉讼假证。经过几年的取证,现有凤凰县公安局、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省法院、州法院、州检察院、县法院出具的百余份新的官方证据,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国土局地籍股长杨三洪及县房产局在本案中涉案的房产登记资料被涂改,涉嫌伪造凤私房字第4316号房产证,涉嫌时间倒签伪造凤沱国用(90)字第2002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嫌伪造凤政函(2012)79号国家公文,涉嫌刑事犯罪,继续特向百呼声栏目求助跟踪关注,现将二0一七年元月十日凤凰县国土资源局己签收我递交的《异议书》提供给你栏目:
异 议 书
凤凰县人民政府及县国土资源局:
我叫吴乔佑,你局于2017年1月4日向我出具“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收悉。现就该通知及内容提出异议如下:
一、贵局没有告知我是因什么事要参加指界,我参加指界日当天却告知我已经定界!是通过邮寄给我定界结果!。很显然,贵局压根就没有给我知情权和申辩权,已经按照自己的设计完成了“定界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人参与的情况下,贵局所作出的这一系列行为不具有约束力。何况我有州法院出具你局地籍调查表,拟证明贵局在我的地籍调查表上清楚的记载;经调查,该宗地权属来源合法,用途合理,四至界线清楚,无权属争议,经实地勘查,图纸反应与实地面积准确为法律依据。贵局没有依法履行对田仙宝的土地调查,将没有任何土地来源的土地使用证凤沱国用90字第2002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沱江镇陡山喇土地强行认定在我回龙阁140号(杜田村杜母园33号)的宗地上,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利益。
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1、林春丽持有凤沱国用90字第2002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第4316号房产证,所登记的沱江镇陡山喇与我凤国用2011字第2b0341号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沱江镇回龙阁140号(杜田村杜母园33号)处于不同地址,二证登记没有发生任何重叠。有县公安局、沱江镇杜田村组、沱江镇社区及县府单位证明和周边二百余户群众代表联名签字证明及州检察院作出州检行监(2016)43310000036号和凤凰县法院作出(2015)凤行初字第3号判决书等9份官方证据证明,为法律依据。见证据清单:
2、沱江镇陡山喇凤沱国用90字第20025号土地使用权人田仙宝和第4316号房屋所有权人林子敏不是林春丽的父母。(1):有县公安局等三份官方证据证明林春丽真正父母是杜田村人,其母叫田先保又名田“仙保”与陡山喇这个田仙宝又名田“先宝”名字不符、地址不同。其母田先保死亡在前,陡山喇这个田仙宝办证在后,拟证明土地使用权人田仙宝不是林春丽的母亲。(2):有2015湘高法行终字第378号判决书第1、2页法院认定林春丽出生日期是63年4月1日、林子敏是89年去世。2013年3月5日办证登记的林子敏出生日期是63年4月11日,证明林春丽比她父亲林子敏年纪还大,拟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林子敏不是林春丽的父亲。使用他人证件进行诉讼。见证据清单:
3、天下人都知道“二证重叠定有一真一假”2012年“二证重叠案”至今,田仙宝与林春丽及林子敏是什么关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县府和你局没有查明事实,而是偏听偏信其职能部门杨三洪一伙歪曲事实的汇报。我有公安局和州法院等三份官方证据、证明07年我为父换证登记时已经按照要求向你局提交了父亲06年死亡证明和90年国土证等材料,未隐瞒任何事实,07年证是你局依法颁发的,拟证明你局隐藏了我户07年前所有档案材料。根据你局地籍调查表调查时间和发我证时间,证明田仙宝凤沱国用90第20025号国土证系2011年8月17日后利用空老证时间倒签伪造的。二证重叠案正在诉讼司法程序中,你局又把涉案土地强行变更登记被告第三人林春丽名下并办理了凤国用2013第zb0326号国有土地证。达到了你局和第三人的目的。接着串通划局以同样的方式作出注销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已被2015凤行初字第3号判决撤销,详见证据:
三、根据你局提交州法院为田仙宝90年办证的以下5份主要证据,现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凤沱国用90字第2002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嫌伪造:
1、《契税证》地址:节管行前。经县公安局三次反复调查后出具二份证明,拟证明查无“节管行前”这个地名。详见证据清单
2、房屋所有权存根。该存根系86年起初房地产普查登记表;图号152栋号028。经法院委托鉴定已确认系摸仿、擦刮、涂改无效档案。详见证据:
3、地籍调查表。原陡山喇32号与我原杜母园33号不符。房屋四至界限,东至吴新园(与兴元不符)与东至陈老办不符,西至陡坡与西至道路不符,有县公安局证明和州法院出具贵局地藉调查表为证据。贵局地藉调查表调查时间和颁发我土地证时间,拟证明田仙宝90年国有土地使用证系2011年8月17日后利用空白老证时间倒签伪造的。有州法院岀具县府办证部门造假材料“空白老证103页”,空白页均盖凤凰县人民政府骑缝章和落款章的证据材料为法律依据。详见证据清单:
4、国有土地使用证(田仙宝)。与杜田村林春丽真正的亲母田“先保”又名田“仙保”名字不符、地址不同,拟证明凤沱国甲90第20025号土地使用权人不是林的母亲,有公安局等三份官方证据为依据。见证据清单:
5、领取土地证签收簿存根。经县公安局慎重调查后出具证明,拟证明领取土地证签收簿上16人名字,无一人是我杜田村人,你局和房产局同颁发杜田村民土地房产证签收簿上共37人名字,只有杜田村吴兴元、廖金保二人,其他都不是我杜田村四组人,签收簿上有16户证号被涂改。证明林子敏的152、050(028)、4316号证,与州法院出具杜田村我比邻廖银保152、050、4316号证号一致。拟证明林子敏4316号证系伪造的。详见证据清单
上述证据材料2016年11月4-22日我曾二次提交贵局,有贵局二份收条为依据。证明贵局知道造假事实有所败露2016年11月26日继续把林春丽2013年陡山喇《宗地图》办理为回龙阁《宗地图》设计与我回龙阁《宗地图》重叠计划完成后,同年11月30日骗我儿子签收《地籍调查出席指界通知书》,2017年1月4日我就在现场,被贵局仍强行送达我《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企图再次捏造事实欺骗上级政府,在下面进行明伙打劫!
另,2012年是民俗园的林春丽持沱江镇陡山喇田仙宝凤沱国用90字第2002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向你国土资源局申称与我沱江镇回龙阁140号(杜田村杜母园33号)集体土地证登记发生重叠要求“注销我的二本证”,明显二证登记不同地址没有发生任何重叠。你局仍以二证登记重叠为由曾发布的凤政函(2012)79号“注销我一本证”的决定。已被凤凰县人民政府作出【凤政复决字(2012)第7号】撤销,第三人林春丽和你局不服,逾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局又立马强行送达我凤政函(2013)5号注销决定书、因无原件,第二次注销我证又已经失败。第三次你局先张帖废止我土地证公告,然后强行要我到社区签收凤政发[2013]24号“关于注销我二本土地证“的决定。2015年已被湘西州中院作出2014州行初字第18号及湖南省高法作出(2015)湘高法行终字第378号判决撤销。我二项诉求第一项已被判决撤销。第二项诉求;依法确认田仙宝凤沱国用90字第2002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无效。法院判决由凤凰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我有州法院出具“行政上诉状”二项诉求为法律依据,县府尚未重新作出决定。你局又已经按照自己的设计完成了“定界行为”,很显然,你国土资源局至始至终压根就没有给我知情权和申辩权。
综上所述:本案涉案的房产登记资料被涂改,涉嫌时间倒签伪造凤沱国用(90)字第2002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嫌伪造凤政函(2012)79号国家公文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要求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上诉异议请予以充分考虑!
异议人:吴乔佑 ,电话:13974348483,
二0一七年元月十日
都被腐败玷污凤凰 哎
凤凰早被腐败给玷污了
2017-01-12 09: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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