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财政局每年本市区会计从业人员145/年的年检费用是否合理?公正?透明?只要交钱就盖章, 年检可行性高?有必要?全市多少执证人员,收费去向未公布?
网民朋友:
您好。
感谢您对株洲市财政工作的关心。针对您所提出的问题,经过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会计行业专业性很强,知识更新的速度快,开展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是必要的。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二是财政部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五条: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三是我国会计准则、制度,财经法律法规改革力度很大、变化很快,突出表现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与国际持续趋同,这些都需要会计人员熟练掌握并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因此,现实需要对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二、关于收费标准公开、透明。今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取的145元费用,其中:35元的书费通过非税收入账户全部上交到湖南省财政厅;110元培训费是根据株洲市物价局(株价费培〔2014〕05号)批准收取的,10多年来没有涨过,而且直接上交国库,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注:2013年以前执行的是湖南省物价局〔1999〕湘价费字第246号文件)。
三、截止目前,我市共有会计人员41176人,本市城区有30481名会计人员,按照级次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本级、县市区对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市本级的具体做法是:根据湖南省财政厅确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我们每年举办一期为期3天的师资培训班,然后在3-7月份分期分批对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2014年市本级举办了75期培训班(不含区级培训班)。从2013年开始,我们将“是否参加继续教育”纳入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目标管理考核中,同时,也在全市开展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工作中,作为了考核内容。
四、网民朋友的关心是对会计管理工作的促进,我们确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存在个别未完成继续教育,办理了相关手续的现象。
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关于“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这项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操作难度大,会计人员要调出本市,我们必须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故我们没有等到一定的人数,补办一期培训班,而是按标准收取相关费用,然后在湖南省会计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办理调离手续。
今后针对这类情况,我们将采取定期办班、补上以前年度教学录像课、严格管理制度等措施,认真落实继续教育的要求。也希望网民和我们联系准确反映市、县区具体情况,便于我们有针对性地处理和解决问题。
株洲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29日
2014-12-25 13:05: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