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真相
攸县平源冶炼厂职工罗连元因未当上班长,对厂不满于2008年3月29日凌晨出铁时有意将高温1000多度的铁水挖入只有几度低温冷水渠道里,导致铁水打炮,一粒火花伤了罗的眼睛,造成事故。铁厂工人人人皆知高温的铁水不能和冷水接触,否则会打炮伤人损财。罗是老职工,完全知道这一道理,铁厂又没有这样的操作工序,为什么要这样做?《刑法》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的结果叫故意犯罪。”事故是罗自己造成的,厂方无责支付4万元医药费把他的眼睛治好了。法院还判决厂方赔偿他125604元工伤待遇。
二、枉法判决
1、 错误履行先执行后判决的违法执行程序。攸法民一初字第974号判决书是2013年4月11日颁发的,却在2009年12月3日提前4年发了攸法预执字第305-1号执行裁决书,冻结谭丁香工资3年多,四次划拨给罗连元31710元。现经省委政法委批准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案子正在审理中尚未作结论,攸县法院副院长董武迫不及待批准发出(2013)攸法执备字569号第二次执行通知书,再次冻结谭丁香的工资。
2、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4)9号第一条:“人民法院审查工伤认定时,本人主要责任不能认定工伤”。事故是罗连元自己造成的,应负全部责任,法官凭关系人情“认命工伤”。
3、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4)9号第9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原认定工伤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该判决确认违法”。劳动仲裁委张旋凭湖南省工商局已在网上宣布作废的查询证据,说:“因使用本网站查询的企业注册信息而造成的后果本局不负任何责任”。我有营业执照原件,有工商局出具的“平源冶炼厂已办理了营业执照,注册号攸私企0060号,没有注销”的书面证明,还有攸县人民政府就平源冶炼厂启动生产并安排20万元贷款召开了县长办公会议,并发了纪要等铁证。认定为无证经营,非法用工,要按工伤处理等过错。法官不但不确认违法,反而认可,充当保护伞。
4、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9条“。。。。。。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裁决违背上述1、3、4、5、6五种情形,裁决生效。
5、 《婚姻法》41条规定:“男女婚期前债务。。。。。。协议偿还,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在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第4条规定:“铁厂的债务由李志刚偿还”。 法官却违背他俩的协议,连李志刚都不承认的冤案赔偿,冻结已离婚5年,在人民医院上班,与事故毫无关系的谭丁香工资三年多,实属侵犯人权。
6、 与同一案例相比较,法院办案是很不公正的。2007年7月银坑铁厂女职工在上班时间被煤气中毒当场死亡,厂方应负主要责任,只判决赔偿4万元安装费结案。罗故意把铁水挖入渠道里伤了自己的眼睛,除无责补偿4万元医疗费把他的眼睛治好外,还要赔偿12万多元工伤待遇。受伤比死人,无责比有责高赔4倍多。因我没有行贿法官有意见所致。
综上,办案人员与罗连元是什么关系?有没有见不得人的勾当?请立案查处。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建立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严格错案责任追究”的精神,正确处理此案,严惩制造冤案的责任人。
李寄吕 电话:15377414559
无证铁厂铁水爆炸 黑心老板逃避假离婚
受害人无权无势 无钱医治无奈摘眼球
我叫罗连元,今年64岁,是攸县大同桥镇观西村联新组人。是一个地道的老农民,我老伴60岁也是一个农村老农民,我没有生儿子,只有两个初中文化并已出嫁的女儿。
2008年3月29日凌晨我在攸县大同桥平原冶炼厂(未办理营业执照)做工时因铁水爆炸,把我的脸当场炸得血肉模糊,眼睛当场炸瞎。当时在攸县人民医院住院12天,病情没有好转还越发严重,病危转院至长沙湘雅附二医院治疗31天,花费医疗费和人工伙食费8万多元。但黑心老板不但不出钱,还在此时和他老婆谭丁香假离婚,转移一切财产后自己躲到外地不露面。一切事宜都交于他的父亲李寄吕代理。
黑心老板李志刚,今年47岁,攸县平原冶炼厂老板;黑心老板妻子,今年47岁,攸县人民医院护士长;黑心老板父亲李寄吕,原担任攸县新市镇党委书记和攸县粮食局党委书记;李寄吕的两个女婿,一个曾经担任过攸县检察院的副检察长,一个曾经担任过攸县总工会的党组书记。
李寄吕凭借自己曾经的权利关系与广泛的社会背景,将此案一再推脱责任,还故意到处喊冤,说我是自己自残。 试问谁会自己将火红的铁水淋在自己的脸上把自己弄得毁容,谁会把铁水淋在自己的眼睛上用铁水烧瞎?现在为了医治我的伤势,家里已经债台高筑。在我走投无路的时候,我来到劳动局希望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我的权益。于是劳动局经过多番调查取证,并将双方当事人约来调解,但李志刚一直躲着不出现,由其父亲李寄吕倚老卖老撒泼耍无赖拖至案子无法调解。于是2008年10月21日经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非法用工单位职工事故伤害(攸劳社函[2008]9号),2009年1月12日经株洲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我为伤残陆级(株劳鉴2009年55号)。2008年5月16日,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湘司鉴[2008临鉴字第0530号),我后续医疗费用评估为26000元。在我受伤期间(2008年3月),攸县平原冶炼厂和李志刚均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攸县工商局出具了未办营业执照的书面证明)。2008年10月6日李志刚与谭丁香在攸县民政局登记离婚(株攸离字010800826号)。(我受伤是2008年4月,而李志刚谭丁香离婚是2008年10月,他们是为了逃避责任假离婚)
由于李寄吕(李志刚)一方拒绝调解(开庭时,李志刚未到庭,李季吕称受李志刚委托到庭),攸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4月15日对本案进行裁决。裁决结果是,被申请人李志刚、谭丁香向我(罗连元)共计支付以下工伤待遇款共壹拾贰万伍仟陆佰零肆元整(¥125604元)。
为了拖延时间逃避赔偿,李寄吕在收到仲裁书后于2009年7月28日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此案后,法院通知当事人于2009年11月25日开庭,可是在开庭当日李寄吕(李志刚)谭丁香当场撤诉。于是维持原劳动仲裁裁决。
由于李寄吕(李志刚) 对我的伤势一直不闻不问,更得不到任何赔偿,因无钱进行第二次手术导致我于2011年11月16日眼内硅油破裂眼球被摘除。
于是我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谭丁香与李志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我受到事故伤害的时间(2008年3月)早于李志刚与谭丁香的离婚时间(2008年10月),所以谭丁香与李志刚应对我的事故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是谭丁香在2013年又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1日开庭做出判决,维持攸县人民法院(2009)攸法民一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判决,李志刚、谭丁香共同赔偿责任。
但李寄吕却总是利用自己的背景关系对此案一再阻扰,哪个部门负责此案他就找哪个部门的麻烦,谁经手过此案他就告谁,李寄吕身为一个老党员老干部,倚老卖老,像疯狗一样撒泼耍赖侮辱办案的公务人员,践踏我们农民老百姓的权益。还到处撒播谣言说我自残并眼睛已经治好。请问这样的人还要什么脸面拿着国家的退休金养老。请相关部门看清他李寄吕恶心的嘴脸。还我农民老百姓的权益。还为我农民老百姓秉公执法的公务人员的清白。
2014-10-02 18:1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