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结:身为农民的我到政府的去查询自己的《土地经营权证》核实自己的土地经营范围是否合法?乡镇领导是否可以给我参考意见让我知晓这些?
因长期在外务工,家父母年迈过世,家中有些重要证件丢失,为弄清楚自己的农村土地经营范围,前往乡镇府经管站咨询,被经管站站长,并给到我的话是:“这个资料不是随便给人看的,而且也没时间。”(我去的时候,吴站长正和一个熟客聊天,桌上就一杯茶和几份报纸),听他们说的内容好像也不是什么政务工作之类,慈利老家就叫扯白吧;我觉得问者不相欺,所以就说:“我家里的证件没了,我也就是过来了解一下情况,有什么不可以看的?我在广东中山小榄镇政府去,人家的热情,人家的态度,那就是一个叫赞,什么是人民的公仆?那才是,替人民办实事的政府工作人员。”细细想来,这个跟各地的经济发展可能还是有点关系吧。最后我还是没看到,只能气愤愤的想:这个回来有什么意思?哪里好发展就哪里发展吧。但是我心理还是不平,“我们家乡,我们内地的这些情况,在其他区域是不是这样的?”
第二结:农村土地的流转,没有土地承包经营者的签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所在组的组长参与,就形成符合法律的有效协议吗?
本人自1992年7月因生活所需,外出务工,家中一切都由年迈父母亲打理,当时还有一未婚哥哥同住,时常外出务工,父母相继过世,哥就准备在家耕种家中田地,没想自家的田地已经成了别个组的人的,后来发生争议,人家拿出两个证件,一份是未通过我组组长和我家业主(当时是我父亲)及我家家庭成员的(关于责任田土的调约),另外一份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虽然名称在不是当年我哥知晓的田土名称,但是依据现状是指我家原来的田地;另外就是土地交换协议也存在诸多问题而且土地交换还不对等。
当时家庭情况是这样家庭成员:父叶保成,母谢家浦、哥叶家仁、我叶中新,而(责任田土的调约)上
甲方:是湖南省慈利县象市镇龙新村双沅组 叶家政(我三哥,1964年10月14日出生,1987年12月30日结婚,1988年初已经已经分家,责任田土调换时间为2000年10月8日)
乙方:是湖南省慈利县象市镇龙新村龙新组谭敦先徐超龙刘光辉
尊敬的象市镇农兴村村民叶中新:
你好,感谢您对家乡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对你返乡创业我们表示热烈的欢迎。根据此次您反映的两个问题,镇党委、政府经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经管站不允许查询《土地经营证》及服务态度不好的问题。
允许查询。因我镇经管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并无吴姓的站长、无吴姓的工作人员,经查问也反映并无叫叶中新的同志来查询情况,所以无法核实你所反映工作人员态度不好的情况。我镇经管站设置在政府院内红色砖楼一层,进政府大门直接向前20米上台阶可到,且象市镇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均公示栏中公示,热忱欢迎您来咨询信息、提出建议。
二、关于涉及当事人土地流转协议的效力问题。
经查证,当事人所提土地纠纷,已于2013年7月份慈利县人民法院一审、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均认定:“原告徐超龙等三人与被告叶家仁之兄叶家政签订的调换土地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互换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裁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所以当事人提出的上述问题,司法机关已明确答复,若当事人对此提出新的异议,可向司法部门咨询。
你好,谢谢你的回复,就2014年7月20号发言之问题,我做点补充:
1、就镇上经管站站长问题描述;具体的时间是2013年5月,就职之站长具体当事人,本人记不清,只听他人叫他站长,7月20号之发言说是吴姓站长可能是与当时的司法之姓混淆;但所述之事实确实存在,态度问题也确实存在,我没有必要从中山跑回家跟他闹腾这个事情;此次回复提及无叶中新来查询之说法,是因为有人问过我是谁,但是根本没有参考文件,也没有任何记录,所以无从查询;我只能认。
2、关于土地纠纷之问题,你的回复我还有以下疑问:
a 土地的归属问题,咱们要弄清楚,当时的叶家政根本与那块田地无关,签订协议之叶家政已于1987年年底分家分家,田地与他都没有什么关系,真正的土地当事人是叶保成、谢家铺、叶家仁、叶中新;而且所有当事人当时都很健康,正常,完全具备承担民事责任。怎么可能让叶家政签订协议?土地交换不需要本人吗?
b 叶家政如果有田地需要跟他人交换,他拿他自己的田地交换,我等都无权干涉;他怎么可以拿我叶中新、叶家仁、父叶宝成、母谢家浦的田地跟人交换?
c 我叶中新、叶家仁、家父叶保成、谢家浦四人的田地是我们四人的经营管理,要有交换也只能有我四人共同商议签名或授权由谁来处理;叶家政没有接受到这样的授权,当事人之一的我叶中新都不知晓,这件事情,我是不是有权参与?
d ▲①原告与叶家政交换协议如果成立、我是否也可以拿叶家政的现有田地或者房产在叶家政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签订买卖协议?
▲②作为原告在跨组交换田地是否在交换之前要通过组织(双方组长)了解对方所交换田地之归属以及相关资料(各小组承包责任之田地档案),村委出面协调,但是村委及原告在没有这些资料的情况下,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37条之规定;不同经济组织成员不得擅自交换土地经营。在10组组长既不知情又没有参与的情况下武断签订,难道不算是违法吗?
▲③ 真正的责任田地责任人,既没有签名又没有相关委托书之类文件,田地是怎样交换出去的?
▲④更有甚者,本人叶中新了解到,此番土地交换,在上述问题都忽略的情况下,由原告、村委及其他参与人达成的情况下,还是一个不平等的《土地交换协议》,交换之面积不对等的条件下,原告承诺给到被告之兄叶家政的沙地,在我等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由被告占有长达13年之久,并且在农村土地改革时领取了补偿金,以此看来《土地交换协议》的先行毁约之行为,所以在对方先行毁约的情况下,我是否要要回我自己的田地。
综合上述,我认为你的回复就没有达到解释清楚的目的,所以请你综合相关资料(有需要我可以提供)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合同法》法律条款核对一下,我说的在不在理。
也许我这一问将石沉大海,因为我知道原告之哥徐超刊长期在家乡上班,人缘关系比我好,我在了解情况的时候他曾经说过,镇司法办、县法院、张家界市里都有些什么人,其他也有人好心提醒过我,我没理会这些,我只需要真理。所以我还是相信,共产党领导的中国,能给到我一个正确的真理,让我明白真理到底是掌握在人情中,还是道理中。
2014-07-20 16:55: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