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书
原告、律师、法官合谋泡制冤假案
一审、二审、再审官官相护压良民
强烈控告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湘0922民初268号;(2017)湘09民终629号
(2018)湘09民申45号;(2018)湘09民终286号
判决与裁定书,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权代法,查实又不采信,瞎判决,有案不查,有法不依的违法事实。
一、涉及的人员
控告人:刘正枚(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男,195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天子坡村王家老屋组。本人身份证号码:43232519520528****。本人手机号码为:1590040****。
被控告人:
1、刘乔良(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为被申请人)男,汉族,1961年2月28日出生,曾任过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因贪污被撤销党支部书记职务。现住桃江县灰山港镇天子坡村,手机号码为:1508074****。
2、文玉,女,汉族,桃江县灰山港法庭法官,(2017)湘092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审判员。(无审判长)
3、夏立群,男,汉族,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2017)湘09民终269号民事判决审判长并主审。
4、蔡鹏飞,男,汉族,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2017)湘09民申45号民事裁定审判长,张文清为审判员。
5、张文清,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2018)湘09民终286号民事裁定书的审判长,蔡鹏飞为审判员。
二、案件的审理
2017年1月12日,刘乔良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刘正枚,2017年4月7日,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922民初268号判决书,限刘正枚自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刘乔良本金10762.50元,利息14321元。
本人对此判决坚决不服,这是一件不实事求是,颠倒黑白的不公正判决。
收到判决书后,立即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7年6月1日下午3时在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就此案在法庭上我陈述事实,并将预先打印好的请求书,在法庭里递送给审判长夏立群。
2017年6月8日,(2017)湘09民终629号民事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人再次认为,这又是一次对民不负责任,官官相护,避重就轻,敷衍了事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条之规定,要求对(2017)湘09民终629号裁定申请再审。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9民申45号民事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作为本案关键证据的借条确有人为裁剪,但该借条为刘正枚所出具,刘正枚亦予认可。刘正枚主张该笔借款系其代刘乔良向丁又村借款,刘正枚与刘乔良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再审请人刘正枚的再审申请。
本人对此前面裁判不服,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乔良返还“2001年8月16日,本人替代刘乔良向丁又村借款10000元,刘乔良亲笔签字名此款是为我借用(刘乔良)”的那张借条。但是桃江县人民法院以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后上诉到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9民终286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案件的事实
案情的真实情况如下:
2001年,刘乔良在办私人服装加工厂,缺少资金,刘正枚在灰山港集贸易市场开南杂副食批发部,因两人是堂兄弟关系,私交甚好。
2001年8月15日,刘乔良向刘正枚借款一万元现金,在刘正枚店子里拿的钱。后刘乔良还打听得知灰山港粮站原主任丁又村那里有可放利息1分的借款,因刘乔良跟丁又村不太熟悉,担心不会借给他,就要刘正枚出面,同去丁又村那里借钱。二人同行而去,到了丁家找到了丁又村说明了来由后。因丁又村信任刘正枚(开了一家南杂食品批发部)丁又村说,借钱可以,但借条要刘正枚写才肯给钱。刘正枚清楚的记得;丁又村从房里拿出一张粮站收购记录凭单,长方形,纸上有密密麻麻的横直线,是一张完好无缺的纸。刘正枚在纸上面写到,“今借到现金壹万元整,再写(利息0.01元),署名刘正枚,落款2001年8月16日。”刘乔良看了借据后在左下角亲笔写“此款为我借用。刘乔良”。丁又村接过借条后,给了一壹万元现金给刘正枚,刘正枚当即将这一万元交给了刘乔良点收,三人当面交易,无非议。
2002年以后,刘正枚没有继续开南杂批发部,而去衡阳经营其他事业,其老婆高田秀也去了。2002年以后,刘乔良直接去向丁又村送还了这壹万元本金和利息。丁又村收到本息后也将这张借条退还给了刘乔良。且事后这些年,丁又村也没找过刘正枚要求钱,刘乔良也没有将那张还了钱给丁又村的借据退交给刘正枚。说实话,我也没当一回事,也没有找刘乔良要过那张借条。
四、我的观点
1、我刘正枚没有在2001年8月16日向刘乔良借款壹万元,刘乔良据以起诉刘正枚的借条是刘正枚代刘乔良向丁又村借款所出具的借条,左下角有刘乔良亲笔签写“此款是为我借用,刘乔良”。
2、借条的确是由刘正枚亲笔所写,但借条上并没有写明刘正枚向谁借款,且借条残缺不齐,借条本身就不规范,不能作定案依据。
3、因刘正枚没有向刘乔良借过款,不存在给刘乔良付利息的事实。“支付利息1260元”字样不是刘正枚所写,刘正枚也不知情,也没有证据指明是刘正枚所写。
4、2001年8月16日,我刘正枚代刘乔良同去丁又村家借钱所写借条,纸张四边完整无缺,而刘乔良2017年1月向法院递交的的借条四边四角残缺不齐,左下角“此款是为我借用,刘乔良”字样被人为剪掉。有意破坏证据的完整性,已经触犯法律。
五、法院裁判错误
1、(2017)湘0922民初268号、(2017)湘09民终629号、(2017)湘09民申45号民事裁定书无事实依据,裁判错误。
刘乔良的诉讼主证“今借到,现金壹万元整(利息0.01),刘正枚,2001.8.16。”将左下角“此款是为我借用,刘乔良”字样,人为裁剪对已不利的核心一块。该借条左下角部份有缺失,为图中虚线部份。一方面确认作为本案关键证据的借条,确有人为载剪,另一方面又不支持申请人的请求,原一、二审以借条为据判决刘正枚偿还刘乔良借款本息并不当,相互矛盾。
2、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9民终286号民事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有明确规定,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2017)湘09民申45号组成人员,审判长蔡鹏飞,审判员张文清,审判员毛杰中,书记员付丹。(2018)湘09民终286号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文清,审判员蔡鹏飞,审判员毛杰中,书记员付丹。表面上看是两个案件,实际上是一个案件。
十七年前,刘正枚帮刘乔良代借钱解危。十七年后,刘乔良收回借条剪去“此款为我借用,刘乔良”字样,将四边也残缺不齐的借条诉上法庭,反告刘正枚借款不还。法官如此判定不构成权利和义务关系,本院不予采纳。那么请法官责成刘乔良将剪去部份交出来亮给法院,一张完整借条就没有事了,这样的裁定真是以权代法压良民。
3、请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能再参加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同上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严重违返法定程序情形)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未回避。
完全是原套人马,法官为什么有法不依,冤案何时能洗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出的另一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无需举证。
第九十二条(自认)一方当事人法庭审理中或者起诉状答辨状,代理证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已经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当事人在起诉答辨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诉中,承认的对已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从以上法律来看,存放在在桃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诉讼2017年度湘0922民初268号案卷内的庭审笔录、答辨状都具有法律效力不需举证。请问法官为何有证不采信,为何以权代法压良民呢?
六、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又遇糊涂法官,判糊涂案,以权代法来压我。三年来的精神和身体被折磨得非常痛苦。近70岁老人在上海打工,谋生。
为了正义,为了真理,从上海来回益阳跑了近二十多次,花费资金达5万多元。我是一个农民,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缺乏,终有一日此案会见阳光,这个案子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水落石出。
依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在此提出如下要求:
1、要求刘乔良归还刘正枚所写2001年8月16日的诉争借条完整,四边被扯料和左下角人为裁剪部位,物归原位,在法庭上公示。
2、要求刘乔良在法庭上所说的“刘正枚在粮站丁主任手中有壹万元欠条,现在在我这里。”我要求法官必须要求刘乔良拿出来公示,依法处置。
3、2001年8月16日,刘乔良的诉讼借条不能完整公示,刘正枚给丁又村所写借条(现处在刘乔良手中)不能公开示众、给法庭亮证。本人要求撤销(2017)湘0922民初268号;(2017)湘09民终629号。(2017湘)09民申45号;(2018)湘09民终286号裁判。
4、对刘乔良诉讼刘正枚借款争议案重新审判。
5、对人为裁剪,毁坏证据,制造假案,欺骗法官的违法违纪人员,依法依据严厉查处。
6、对不主持正义公道,有法不依,有案不查的法官,实行问责查处。
7、对渎职判决不公的法官,依法查处。
还受冤人一个公道,一个清白,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党的纪律尊严!
上诉控告人:刘正枚
2018年4月5日
益阳中院也是比较出名,在湖南,呵呵
好像不止你一个人告益阳中院了。
何况是益阳的公,检,法。
根据您的描述,您的标题是否应该改为益阳中院判冤假案,仅供参考.
哈哈,都是我村上的。对此事我所知道的是不止桃江法院和益阳中级法院判刘正枚输,还有益阳中级法院立案听证科、益阳纪委、益阳人民检察院都驳回了刘正枚重审的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我不去评论,到底怎么我不清楚,就人品方面来说一下,因为文中提到了刘乔良因贪污被撤职,刘乔良在村里做了很多年村干部,具体多少年不知道,后来是做村支书。他是自己辞职的,辞职几个月后再被人举报贪污,然后被纪委双规,经过纪委调查没有问题,从纪委回来那天好多村民来接他,我也去凑了热闹(从这可以看出他对村里的贡献,真正为百姓做事)。还有现任村支书喊他做师傅。 至于刘正枚,那时候买码做黑庄,有一次吃数(就是不报到上家去,自己把钱拿了)结果就出了那个数,欠了一屁股码钱,全家逃难出去了。听说在外面赚了点钱,还在长沙买了房子。现在因为这官司的事,都知道他回来过,好多人在找他要钱,不过都没碰到过他。 我知道的就这些了。
刘正枚没做过庄,这是全村人都知道的,楼上所说纯属诬陷,应该是案件当事人为自已洗白。
哈哈,你就是刘正枚本人吧,你说你没做过庄,有本事你白天光明正大的来村里转一圈,看有多少人会来找你要码钱。
2018-04-14 22: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