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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湘潭县石射线屯下村发生事故的肇事司机逃逸,不出医药费

2018-11-24 0:07:51发布33次查看
机动车驾驶人叶择平,电话181****9933,车牌号湘c73w73,于2018年6月2日14时,在湘潭县石射线5公里50m石潭镇屯下村周家组地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增xx受伤现在湘潭中心医院治疗,直至2018年6月7日均无垫付医疗费用。办案民警肖志刚,徐俊峰,电话138****2955.家里已经拿不出钱治疗了,对方车险说要车主垫付之后赔偿给车主,但是车主不出面,联系不上,信息好话说尽,电话不接。小老板姓不行法律,请帮帮忙主持公道!急急急!
去法院去告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情况获悉,我大队立即安排人员调查落实,现答复如下: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2018年6月2日14时许,叶某某(男,26岁,湘潭县射埠镇方霞村村民)驾驶湘c73w**小型轿车沿列雁荆河河堤由方上桥往杨嘉桥方向行驶,途径石潭镇屯下村周家组地段时,与沿村道由屯下村往列家桥方向行驶曾某某(女,59岁,湘潭县石潭镇双红村村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曾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办理情况:
该事故发生后,我大队三中队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和现场访问。民警、协警到达现场时驾驶人叶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未肇事逃逸),伤者曾某某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在勘查现场后,为检验鉴定的需要,我大队依法扣留了事故车辆,并受理了该案。叶某某于6月3日到交警三中队接受询问调查,期间民警多次口头告知叶某某要为伤者垫付部分医药费用,叶某某以自己无经济能力为由拒绝垫付。我大队已向叶某某事故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要求其为受伤人员曾某某支付(垫付)抢救费用。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此案件正在依法依程序办理之中。
希望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予以理解和支持。同时也欢迎您的监督。
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8年6月8日
2018-06-07 12: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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