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17年11月举报慈利县总工会副主席张仁惠利用职务关系为其父母申领低保后,慈利县总工会发布了一篇哄鬼的回复,举报原贴及总工会回复如下:
对慈利县总工会回复的质疑:
①2012年田坪村低保名单公示时,一些村民和村干部发现张仁惠父母名列其中,但又没有占用村里的低保名额(低保是村里的敏感话题,很多村民很关心当年有几个名额以及可能被评上的低保户),原来是张仁惠利用其职务关系违规从慈利县民政局取得低保名额,并利用他在村里的影响力给了他的农村父母领取低保(父亲张立洲、母亲田仲福);
②这种非法攫取的低保名额,何时何地进行评审过?!所谓的明主评议从何而来?!公职人员的这种腐败行为,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亵渎,对农村人民利益的侵害。
③慈利县总工会的回复原文完完全全出自田坪村原书记代名冬个人之手(有代名冬亲笔书写并盖章的源文件为证)。
由此看出,慈利县总工会的回复纯粹是脱离实际、包庇袒护。
再次举报慈利县总工会副主席张仁惠违规违纪事件:
一.利用职务关系为亲戚申领低保
张仁惠利用职务关系违规从慈利县民政局为岩泊渡镇和平村的姨父、檀溪的姨取得低保名额,帮其领取低保,操作手法与帮其父母申领低保一样。
二.利用公款为兄弟建房购置水泥等建筑材料
2009年,张仁惠的兄弟张仁明在岩泊渡镇田坪村自建房期间,张仁惠有利用公款为其兄弟购买水泥等材料的嫌疑,其兄嫂吴金芝曾在邻居间炫耀。
三.干涉村务(农村土地纠纷)
甲方:王某家,家住慈利县岩泊渡镇田坪村6组
乙方:张仁明(张仁惠亲哥哥),家住慈利县岩泊渡镇田坪村6组
纠纷简介:
1)1996年土地二轮承包时,王某家取得了该土地(0.94亩)的承包经营权,当时家有5口人,其中4人为农村户口(爷爷、妈妈、兄弟两);
2)1998-2000年,身为农村户口的爷爷去世,兄弟两因上大学户口迁出;
3)2002年,因家中无能力经营,加上被告多次索要该土地,原告将该土地转让给被告经营;
4)2007年,被告利用村里职务之便,在原告和村集体组织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土地登记在他名下;
5)2016年底,本村进行土地确权准备工作时,原告才知晓该土地被登记在2007年已被被告登记在册,导致原告无法对该土地进行确权;
6)2016年底至2018年,经过多次多方协调,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乙方妻子吴金枝还对甲方多次辱骂,张仁惠一味纵容。
以下法律法规来自国土部官网:
1.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原来在村里的承包地还能确权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然而,根据当前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转为非农业户口之后也是可以确权的。文件规定: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2.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包括哪些人、怎样确定?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基于相关法理依据,甲方于2018年向慈利县经管局下属的土地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经过张仁惠疏通关系,仲裁院唐汇安院长以法不溯及既往(指2003年颁布的土地承包法不适用于当前情况)、户口迁出后不再是集体组织成员,因此没有申请仲裁资格等为由拒绝了甲方的仲裁申请。很明显,唐院长所言不实且与上述法规不符,有欺瞒百姓之嫌。
四.2018年5月下旬张仁惠添外孙,在慈利县某酒店办酒,邀约亲友赴宴。
网友您好!
慈利县总工会已看到您反映的《对慈利县总工会2017年11月就张仁惠违规帮亲属申领低保回复的质疑》情况,我们将会再一次认真复核,尽快给您回复。
感谢您对县总工会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联系电话(0744—3223191)
慈利县总工会
2018.6.22
2018-06-20 23:42: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