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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民终字138号民事判决书是一份枉法判决书

2018-11-23 14:01:29发布26次查看
关于对州县法院枉法判决的控告书
公正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请依法治国!
请为弱势的妇女作主,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内容真实可靠,没有半句虚言,有判决书和假协议书佐证此文帖真实。
控告人:翁菊花,女,1966年6月3日出生,土家族,州洛塔煤矿职工,因煤矿分配的安置房被国家公务员诈骗强行占住,现租住于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凤阳社区民房居住,身份证号43313019*****,电话:18774334099。
被控告人:邬世安,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土家族,龙山县高级中学教师,现与州县法官勾结强行居住于洛塔煤矿龙山县东门桥集资房702号。
被控告人:余霞,女,现年40多岁,湘西自治州中级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是对控告人判决不公的法官。
控告事项: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08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赋予的特权,对(2016)湘31民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枉法判决审核再审和提出检察建议,并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使控告人的集资房归翁菊花所有。
控告的事实与理由:
一、(2016)湘31民终字138号民事判决书是一份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枉法判决书。
1、该判决书否定了在二审开庭举证时翁菊花提交给二审法院尚顺英关于翁菊花没有向邬世安借过壹万元的证明,在借条上是尚顺英签的字,邬世安在质证时也认可借条上的签字是尚顺英签的字,邬世明从信用社借得10万元贷款后,将尚顺英签字为邬世明所借邬世安壹万元的借款及时还给了邬世安,所以在一审二审四次开庭中再也不能以尚顺英签字的借条作证据使用了。因此款还给邬世安后,尚顺英没有收回代签的借条。足以证明翁菊花没有向邬世安借过钱是真实的。而邬世安利用这张没有抽回的这张借条,又重复拿给法庭骗翁菊花的集资房,制作假协议。一审二审偏袒邬世安公务员,硬胡说翁菊花借了邬世安壹万元钱用州洛塔煤矿分配给翁菊花的702号安置房作抵卖了。请一审二审叫邬世安拿出翁菊花向邬世安借钱的借条来,翁菊花就认栽。一审二审故意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搞官官相护执法不为民的枉法判决。
2、在(2009)龙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中和(2009)州民一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龙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加此次要抗诉要求再审的(2016)湘31民终字138号民事判决书,在四次开庭举证时,一审二审都没有让邬世安提交《协议书》书的原件,四次都是复印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明文规定“书证应提交原件……”一审二审的主审法官说邬世安有原件,为何不提供。本案如此关键重要的证据,一审二审不让原件举证其目的用心何在,主审法官究竟拿了邬世安多少钱,四次都认定假《协议书》有效。翁菊花向法庭四次要看原件,该协议书复印件系邬世安一人伪造。州县法官不听翁菊花的强烈要求。凭职权不准翁菊花看原件。州县法院在执法为民吗?翁菊花拿邬世安提交的假《协议书》找过几次作文笔鉴定的司法鉴定所,都说复印件无效,不能作文笔鉴定,必须要原件才能作文笔鉴定。(2016)湘31终字138号民事判决书是2016年3月10日就制作好了的。州法院民一庭的副庭长余霞主审法官于2016年3月24日把翁菊花用电话通知到州法院问翁菊花对卖房协议书要不要作文笔鉴定,翁菊花向余霞法官肯定地回答说:对协议书原件坚决要作文笔鉴定,余霞回答说:“我请示院领导再作决定……”叫翁菊花写了一份说明签字捺了大拇指印就回龙山来了。于2016年4月18日从龙山法院领取了(2016)湘31民终字138号民事判决书,一看制作日期是2016年3月10日。作为终审法官的副庭长,为何要这样害人。判决书早在2016年3月10日就制作了判决书,到3月24日隔14天通知翁菊花去作文笔鉴定,这纯属戏弄当事人,害得翁菊花冤枉花去车旅住宿几佰元的损失费。这是执法为民的行为吗?
二、二审法院认定本案的事实不清、引法不当。控告人不服依法要抗诉再审本案。
州洛塔煤矿与职工签定的集资建房合同被一、二审多次认定是有效的合同,集资房不准外单位的人买房居主,买卖无效。州县法院认定煤矿建房合同为有效证据,为什么不按照合同参考作公正之判决。肯定得到了邬世安暗中给州县法官给了好处费后,就拿邬世安提供的假协议未经文笔鉴定就认定翁菊花由湘西州洛塔煤矿分配给翁菊花的702号集资房强行判给了邬世安所有,州县法院的少数法官在司法公正执法为民吗?余霞胡说协议书翁菊花不拿出来,协议书明显地未写一式两份,只有造假人邬世安有,翁菊花根本未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系邬世安为了达到骗房的目的,故意伪造,要想使本案得到真相大白,必须对协议书作文笔鉴定后,才能得出分晓,余霞把翁菊花喊去州中级法院后,为何不准翁菊花作文笔鉴定,不准作文笔鉴定又喊翁菊花去州法院做什么,铺盖翻盖到,害虱子走冤枉路,州县法院少数法官心太黑了。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重要证据协议书原件翁菊花四次开庭都没有看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伪造的”。第(八)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都符合再审程序。邬世安向一、二审提供的《协议书》皆是复印件,翁菊花三个字不是翁菊花本人所签的字,是邬世安伪造的主要证据。二审法院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条款与本案不符合。一审认定本案的事实根本不清,适用法律是错误的,二审不应驳回翁菊花的上诉,维持一审的原判是枉法的判决。控告人不服,为维护自己受法律保护的煤矿分配给自己的安置房得到法律的保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民事抗诉申请,该检察院对翁菊花说:“你先走再审程序,对再审不服的,检察院再进行抗诉。”控告人只好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和省人民检察院受案履行监督程序。
此致
礼!
控告人:翁菊花
2016年4月24日
法律自有公沦。
他邬家真是倒了血霉了,家里的女人拿着家里的的投资的钱本来希望能赚一些,没想到投资出去了,女人却拿着那些钱去养别的男人,你跟她要那些投资的钱来还账吧,她偏就给你不理不睬。强行从自己婆娘的手里把钱搞来去还账吧,离婚吧。她倒破罐子破摔了,闹得你鸡犬不宁!大家说一说,对于这样的女人最好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其实大家从这个女人原来发的贴子里所贴出来的法院的原告和被告的关系里就看出来了,原告是这个女人和一个外地的男人,被告是这个原告的原来的丈夫和弟弟。但在现在的所发的贴子里没有将那个男人搞成被告了。这贴子在这里也不知发了多少次了。可这女人却不知道正是因为你的无耻和淫荡才会让世人都恨你!如果像你这种女人打官司都打赢,那这法律也太tmd有问题了。
我有这么一个赶脚,,,现在的女人特么的不要脸,而且不是道理的道理一堆接一堆。有种做了婊子还立牌坊的感觉!
就直接将你写的这个东西发到省检察院和省高级法院网站,在红网上发表白大;要么直接去省上面见高官才奏效。
一个无理的xx发的贴子,发到哪里都不起作用。因为,什么样的事都得讲理,都得讲法,都得讲证据。我也看到过这个女人原来在这里发的贴子,原告是这个女人和他的野男人,被告是她原来的丈夫和原丈夫的弟弟。男人在张家界投资,没想到女人却在那里搞了个男人,给自己男人戴了绿帽。其实,现在很多地方的这种建房方式都不过是将自己的指标让给了某人或者卖给别人,在这女人与原丈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指标给了自己丈夫的弟弟。女人离婚了却以指标是洛塔煤矿的为由,试图再占为已有。买房的钱肯定是那个邬自己出的。原来这女人还发贴子说北京的律师还把官司给他打到联合国去呢。她连这样的话的意思都听不出来。别以为省检察院和法院是专为这样的女人开的,到时没理睬这女人的要求,只怕到时他还会告这两院。
邬世安是贪官
据翁菊花向省、州、县申冤的材料中举报邬世安组织抢劫一案,被公安机关包庇未提审下牌照的2位司机,更没有咨询邬世安。错误地认定邬世安伙同邬世安组织的抢劫团伙夺包是不犯法的结论。在翁菊花与邬世兄弟没翻脸时,邬世安当着翁菊花的面经常说“当今社会当官的赚钱容易,我只是个高级中学办公室的主任,吃喝,我只花1000元的钱,叫餐馆开发票时最低开3000元,我报发票多少校长就批签多少,一年我最低捞这笔外水都能得到5万元以上。当大官的赚得更多。在龙山教育系统内部就有很多高官都在长沙买了房屋,据说名字都是用的小孩名字”。请纪委、反贪部门查一查邬世安当办公室主任近十年的账目,中饱私囊不下50万元的不义之财。根据习主席关于“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等级衡量。邬世安只能是只吸人民血汗的坏苍蝇,在网上他在作垂死的挣扎,发表不真实的评论。不久的将来你会被押上历史的审判台的。法律会将邬世安绳之以法,看你这只坏苍蝇能横行多久?
邬世安是贪官
据翁菊花向省、州、县申冤的材料中举报邬世安组织抢劫一案,被公安机关包庇未提审下牌照的2位司机,更没有咨询邬世安。错误地认定邬世安伙同邬世安组织的抢劫团伙夺包是不犯法的结论。在翁菊花与邬世兄弟没翻脸时,邬世安当着翁菊花的面经常说“当今社会当官的赚钱容易,我只是个高级中学办公室的主任,吃喝,我只花1000元的钱,叫餐馆开发票时最低开3000元,我报发票多少校长就批签多少,一年我最低捞这笔外水都能得到5万元以上。当大官的赚得更多。在龙山教育系统内部就有很多高官都在长沙买了房屋,据说名字都是用的小孩名字”。请纪委、反贪部门查一查邬世安当办公室主任近十年的账目,中饱私囊不下50万元的不义之财。根据习主席关于“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等级衡量。邬世安只能是只吸人民血汗的坏苍蝇,在网上他在作垂死的挣扎,发表不真实的评论。不久的将来你会被押上历史的审判台的。法律会将邬世安绳之以法,看你这只坏苍蝇能横行多久?
看了2016湘引民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是一份枉法判决书的文帖和几份判决书包括邬世安伪造的假协议书及翁菊花在协议书上于2016年3月25日,为证实假协议书上上翁菊花有明显的差别,最终要对邬世伪造的假协议书作文笔鉴定,才是有效的结论,然而州县法院在四次开庭举证时,都是协议书的复印件出现的。这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收据原件在法庭上举证才生效,不知什么原因,法院不叫邬世安将协议书的原件提交给法院,让翁菊花进行质证。该协议书原件系该案的主证,未得到质证,州县法院就站在官官相护的立场上,枉尘判职工翁菊花的集资房702号归当官的邬世安所有,州县法院有执法为民的意识吗?无有,怪不得当今百姓对法院不公正司法的现象,干脆叫官老爷法院。
2016-04-24 16: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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