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为电力奉献的工人
非法辞退造成老无所养
——湖南张家界市嘉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下属,慈利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非法辞退电力老职工。
一、申诉人:
1、姜孝文,男,汉族,1963年11月18日出生,住湖南慈利县国太桥乡丰合村。自1997年7月参加电力工作,到2015年4月被用人单位违规辞退时,已在慈利县电力公司东岳观供电所工作长达18年。
2、罗进汉,男,汉族,于1963年12月4日出生,住湖南慈利县国太桥乡杨坪村。自1985年4月参加电力工作,到2015年4月被用人单位违规辞退时,已在慈利县电力公司东岳观供电所工作长达30年。
3、付关建,男,汉族,于1959年12月8日出生,住湖南慈利县国太桥乡国太桥村。自1985年4月参加电力工作,到2015年4月被用人单位违规辞退时,已在慈利县电力公司东岳观供电所工作长达30年。
二、事实与理由:
我们三人在慈利县电力公司东岳观供电所工作,最长的工龄已长达30年,最短的工龄也已长达18年。但是,在2015年4月29日晚,张家界嘉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慈利县东岳观供电所负责人,竞突然电话通知我们三人不再上班,已终止劳动关系。在2008年,慈利县电力公司被张家界嘉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接管后,我们三个电力老工人,只在2008年8月23日依法同张家界嘉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领导李刚签定有《劳动合同书》,慈利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无权终止我们三人同嘉利电力公司的合法劳动关系。依据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是严重违背的。其理由是:
1、剥夺了农电老工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老无所养。
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嘉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单位,用电话辞退电力老职工,属于非法辞退,不具法律效力。同时,依照《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限”之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我们三个农电老工人,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最长已长达30年,最短也已长达18年。特别是在2008年,慈利县东岳观供电所,为嘉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接管后,我们曾多次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慈利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无视《劳动法》,背着张家界嘉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我们三个电力老工人,被用人单位非法辞退,造成“老无所养”,慈利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应依法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责任。其中姜孝文的儿子姜华,是在部队已长达10多年的现役军人。其父现在被慈利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领导非法辞退,已造成“儿子保卫国防,父亲老无所养”,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动摇军心的负作用,已引起当地党政机关和人武部领导的高度重视,纷纷出具证明,要求嘉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撤销下属非法辞退决定,对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应由嘉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给员工办理退休养老待遇手续。
2、嘉利公司《劳动合同书》严重违约,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张家界嘉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接管慈利县东岳观供电所后,在2008年8月23日,该公司负责人李刚,同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书》,未依法履行约定,违背《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和《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和第十条:“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保障公民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有关规定,原用人单位和接管单位至今未给我们三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特别是用人单位在我们三人工资中代扣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分文未给社保机关交纳办理合法手续。由此认定,张家界嘉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严重违约,损害了员工依法享有的生存权益。
3、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严重违法,涉嫌欺诈,不具法律效力。
2013年4月30日,张家界嘉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用人单位同我们三人签定的《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涉嫌欺诈,既没有嘉利公司负责人签字,也未加盖该公司公章,而是慈利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也无该公司负责人签字。属徇私舞弊,渎职侵权,不具法律效力的“无效协议”。据此,我们三人依法不认可,故张家界嘉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应认定我们三人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又已长达两年,形成实事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直到2015年4月29日晚,慈利县东岳观供电所突然用电话通知我们三人不上班,依照《劳动法》第二十条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依法已取得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据此认定,慈利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无权代替张家界嘉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同我们三人签定终止劳动关系协议,而且涉嫌严重欺诈,属另有企图故意辞退员工,违背员工真实意思所签定的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依照国家《侵权责任法》,应追究慈利县电力责任有限公司当事人的侵权责任。确保农电老工人的生存权益不受侵犯。
从以上事实充分表明,慈利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徇私枉法,弄虚作假,越权代替张家界嘉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终止我们三人同法定责任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其内幕,完全是慈利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借口招收技术人员,变相安插亲友,剥夺电力老工人的生存权益,践踏国家《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是党纪国法所不容的。依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精神……“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铁规。我们强烈要求上级领导追责,责成张家界嘉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领导,依法追究慈利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领导渎职侵权责任,切实维护电力老工人依法享有就业的权利,并按月足额发放工资,确保电力老工人的生存权益不受侵犯。
湖南慈利县国太桥乡农电老工人
罗进汉,手机:13487844869
姜孝文,手机:13974433026
付关建,手机:15907402953
2015年5月18日
劳动者还有没有维权的权利,是不是老百姓就可以随便欺骗,党的企业是不是就可以随心所欲,十八大的基本原则是不是可以不要。
我为三位电力老员工打抱不平,望电力局领导重视该违规操作,给老员工一个和理的安排
依法治国?难道真的是山高皇帝远吗?
党的企业现如今都是如此???工作了几十年的老员工说辞退就辞退,真替这些老员工寒心。。。老百姓真的就没有平等的合法权利吗?
得民心者得天下,希望能够得到各级领导的关注和重视,让广大劳动人民得到公平的对待。
关于对慈利红网“终身为电力奉献的工人,慈利县电力公司非法辞退造成老无所养”投诉的回复
针对姜孝文、罗进汉、付关键三人在慈利红网上所作”终身为电力奉献的工人,慈利县电力公司非法辞退造成老无所养”的投诉,我公司作如下回复:
一、三位申诉人与慈利县电力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而是张家界嘉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故其投诉慈利县电力公司毫无法律依据。张家界嘉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利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1日,与慈利县电力公司属业务承揽关系,各自属于独立的法人主体,其主要承揽慈利县电力公司10千伏及以下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代理抄收电费、劳务承包等业务。
二、针对三位申诉人所提出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三位申诉人指出2008年嘉利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慈利县电力公司唆使嘉利公司拒绝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毫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慈利县电力公司与嘉利公司各自属独立的法人,慈利县电力公司根本无权干涉嘉利公司的用工管理。
三、三位申诉人指出2013年4月30日,在与嘉利公司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时,该份协议上加盖的是慈利县电力公司的公章,故而协议无效。这与客观事实不符,实际上,协议书上的盖章均为嘉利公司的公章。况且,慈利县电力公司并不是三位申诉人的用人单位,无权在嘉利公司与其员工的《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针对三位申诉人提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办理问题。因为慈利县电力公司与三位申诉人并无劳动关系,因此没有法律义务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申诉人应该与其用人单位嘉利公司进行沟通,寻求妥善的解决方式。
综上,三位申诉人对慈利县电力公司的投诉没有法律依据,其相关诉求应该向其用人单位提出,并通过法定的途径解决。
特此回复。
慈利县电力公司
2015年5月21日
那应该与嘉利公司也签了合同了,毕竟工作不是一天两天,到任何单位做事也应该有保障的啊,何况电工行业是个危险而且难度高的行业。
2015-05-17 19:45:38
